因與繼母產生糾紛將祭奠物品長期放在客廳,法院:清除、賠償

2024年4月6日 16点热度 0人点赞

新京報訊(記者 慕宏舉)清明時節,人們追思祭奠先人,以表達對故去親人的懷念之情。但祭奠活動不應有悖禮序或妨礙他人合法權益。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一起和祭奠有關的民事糾紛案。

該案中,20多年前,李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共同居住在張先生所有的院子裡。此前,張先生曾有過一段婚姻,並有多名子女,多年來,雙方一直相安無事,並無矛盾。但張先生過世後,李女士與繼子女就院子歸屬產生爭議,繼子女將遺像、葬禮中使用的花圈、冥幣等祭奠用品擺放在房屋客廳中近一年之久。後李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清除祭奠用品並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張先生子女的祭奠行為是否超過了合理祭祀限度。依風俗習慣,親人於逝者去世後,在其生前居住房屋內擺放遺像及其他祭奠用品,系其正當權利。張先生子女將父親遺像放置在其生前居住的房屋內,未侵害到李女士的生活安寧,李女士應當理解和尊重。

但根據一般喪葬風俗,花圈、冥幣等物品通常在葬禮後移置他處,不在尚有他人居住的房屋內長期擺放。本案所涉喪葬用品置於房屋客廳內近一年,李女士在涉案院落居住,客廳是重要的日常起居場所,上述喪葬用品的長期擺放難免對其內心安寧造成不利影響,張先生子女的相關行為超出了祭祀的合理時間限度。法院判決要求張先生子女將喪葬用品清除,向李女士賠禮道歉並給付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表示,自然人所享有的隱私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一種,主要包含兩部分權益,一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寧,二是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本案主要涉及前者,即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寧權。所謂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維持安穩寧靜的私人生活狀態並排除他人不當侵擾的權利。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李女士的生活安寧,給其造成一定精神痛苦,張先生子女應向李女士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祭奠是親屬對逝者表達哀悼與懷念的一種方式,包含着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體現了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應當作為一般人格利益予以保護。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還規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因遷墳、祭祀活動引發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財產權益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權益案件。人們遇到此類糾紛時,應當理性對待,依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逝者親屬享有的上述權益不應超過合理限度。以祭祀之名行侵權之實,或以祭祀為手段實現其他目的,或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社會秩序、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因家庭矛盾引發的與祭奠有關的人格權糾紛案件中,當事雙方應當換位思考,本着以和氣為貴、讓逝者安息的理念共同營造良好家庭氛圍,切莫因經濟利益破壞倫理秩序、和諧安寧。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