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之年經歷4次手術後不治身亡醫療機構賠償62餘萬,難以置信

2024年2月5日 21点热度 0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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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介紹

患者於某年5月18日因右下腹疼痛2周餘在被告醫院住院,初步診斷:(1)腹痛:腸套疊;(2)高血壓3級、極高危,後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無術前討論記錄)後於05月2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鏡腺癌結腸部分切除術,術後予抗感染、補液等治療。第2天患者出現便血及血紅蛋白下降,第3天在全麻下行結腸鏡下止血術,術後轉入ICU繼續治療,予呼吸機輔助呼吸、抗感染及靜脈營養支持等治療,第4天因“吻合口瘺”急診在全麻下行右半結腸切除 近端回腸造口術,第5天再次因血性腹水在全麻下行腹腔探查+遠端小腸部分切除術。術後返回ICU,予呼吸機輔助呼吸、抗感染、床旁血濾、補液等處理,患者病情一度有所改善,但後來患者病情加重,考慮感染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

屍檢結論:患者符合因結腸肝曲腺瘤、脂肪瘤及腸套疊,行腹腔鏡手術後,出現吻合口瘺、部分腸管變性壞死及腹膜炎等並發癥,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診療過錯

缺乏術前腹部增強CT檢查和術前討論記錄,未能充分體現對防范手術並發癥的註意問題和防范預案;在發生與手術質量相關的並發癥後,未能及時行剖腹探查術,未能邀請內分泌科會診協助控制血糖,未能及時進行病原學檢查指導抗菌藥物應用等,與患者死亡後果具有一定因果關系

被告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後果的因果關系,從技術鑒定立場分析建議為同等原因


法院說理

本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當醫療機構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且其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鑒定中心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所依據的鑒定材料經庭審質證後,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據此得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根據鑒定意見可以認定,被告在對被鑒定人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後果具有因果關系,為同等原因力。本院認為應判令被告對患者之損害後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總計627608.9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個人觀點

01

什麼是術前討論制度?

根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術前討論制度是指以降低手術風險、保障手術安全為目的,在患者手術實施前,醫師必須對擬實施手術的手術指征、手術方式、預期效果、手術風險和處置預案等進行討論的制度。術前討論完成以後方可開具手術醫囑。被告對此沒有任何記錄,未能充分體現對防范手術並發癥的註意問題和防范預案。

02

出現並發癥,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該患者術後出現了出血、吻合口瘺、腹腔嚴重感染等多種並發癥,1周不到的時間內先後經歷4次手術,實在是“屋漏偏逢連夜雨,船遲又遇打頭風”,各種辛酸一言難盡。被告對患者已經出現大出血的情況,沒有及時處理,沒有及時完善腸鏡、DSA等了解並處理出血。並且同一部位多次手術對於組織器官的損傷及血運是有一定影響的,加大了感染的控制難度,本案例最後的重癥感染與多次手術不無關系。

03

本案承擔同等責任,是否合理?

發生醫療糾紛以後,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結論大部分都難以認同。畢竟這是直接涉及到賠償額度的問題。而對本案例來說,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內,先後經歷4次手術,最後因感染死亡,即使是一個非醫療的人士來看,都是不能接受的。該患者的死亡與手術本身的操作及術後處理不到位有著直接的關系,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結論為“同等責任”已經“相對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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