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樣繁多的外掛如何解:遊戲外掛的“罪與罰”

2024年2月5日 24点热度 0人点赞

新聞來源:正義網

遊戲外掛的“罪與罰”

姚雯/漫畫

2023年杭州亞運會,“電競項目”首次被正式列為比賽項目之一,標志著電子遊戲已成為官方認可的綜合性體育競技項目。然而,素有“作弊程序”之稱的遊戲外掛則一直是影響競技公平性的一個神秘存在。2023年11月底,央視新聞頻道報道了全國首例“AI外掛”案的破獲過程,再度引發人們對於遊戲外掛的關註,特別是對於互聯網深度監管提出的挑戰。

記者發現,隨著人工智能算法技術的發展,已形成黑灰產業的遊戲外掛,功能性和隱蔽性也在不斷加強。有關案例表明,司法實踐中,對於制售遊戲外掛的行為所涉嫌的罪名有諸多爭論。遊戲外掛究竟為何物?制售遊戲外掛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對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傢學者。

花樣繁多的“功力升級”外掛

2003年12月18日,當時的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私服”“外掛”違法行為進行了基本定義,即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遊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通知》明確上述行為屬於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應依法予以嚴厲打擊。有觀點指出,“外掛”並非法律名詞,而是行業術語,以網絡遊戲外掛為例,實際上是通過修改遊戲客戶端內存或者網絡數據包,讓玩傢用最少的時間和金錢實現“功力升級”“過關斬將”等目的的程序。隨著遊戲產業和相關技術原理的迅猛發展,外掛違法行為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司法實踐在定罪定性時也有所差異。

對於“加快遊戲進度,可讓遊戲角色實現自動‘跑位’‘刷副本’‘做任務’”功能的外掛,在黃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一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法院認為,制售這類外掛的行為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對於修改遊戲客戶端數據,制售能夠實現遊戲原本不具備的“瞬移”“透視”等功能的外掛,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經審判認定被告人構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

然而,也有觀點認為該類遊戲外掛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或侵犯著作權罪。通過修改服務器數據,可以讓玩傢實現遊戲原本不具備的“透視”“瞬移”“瞄準”功能的外掛,如在對戰時獲取敵對玩傢隱藏的位置坐標等,這類外掛往往可以幫助使用者提高對戰獲勝率。對此,某地司法人員在辦理何某、王某銷售、運營“雞腿”外掛一案時認為,涉案外掛程序“雞腿”通過破譯並擅自使用網絡遊戲的通訊協議、修改內存數據等,實現了遊戲本不具有的“透視眼”等功能,讓使用者輕松取得遊戲勝利。犯罪嫌疑人未經許可,發行該外掛程序,損害了遊戲著作權人的利益、信譽以及遊戲的正常市場秩序,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北京己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沛表示:“外掛的類型很多,技術原理和對遊戲本身造成的影響損害不盡相同,這也是為什麼實踐中對制售外掛的定罪一直存有爭議。”

司法之網越織越密

那麼,對於制作、銷售遊戲外掛的行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看待?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檢察官徐忠義曾對遊戲外掛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作了裁判案例梳理,“多年來,制售遊戲外掛案件應適用何種罪名的問題長期困擾著司法實踐,目前主流觀點有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幾種。”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康添雄特別指出,“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直接適用侵犯著作權罪對外掛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存在法律條文解釋上的困難,認定侵犯著作權罪時隻能適用第(一)項,但外掛程序往往又僅復制遊戲作品中的部分數據,並不復制其核心內容,不構成對遊戲作品的實質性相似。”他表示,如今已不再具有前述法律解釋上的問題,可直接適用刑法第217條第(六)項的規定。“技術的更新迭代速度快,考慮到法律穩定性的要求,在對外掛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時不宜根據具體技術的不同進行分類定性。唯有適用侵犯著作權罪才能準確地反饋規制外掛所保護的法益——知識產權。”

結合有關案例,記者看到,發生在2021年3月1日後的部分制售外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並未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

上海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副主任陸川告訴記者,關鍵是如何理解刑法第217條第(六)項中的“技術措施”。她認為,這裡的“技術措施”應當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和部件。“實踐中許多遊戲外掛所避開的‘技術措施’,作用並非是為了限制他人接觸,畢竟遊戲開發者的初衷是讓更多人下載使用客戶端。所以不宜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

陸川表示,基於此,各地可能會傾向依據其涉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權益,在定性時選擇計算機類罪名,如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因此,定罪時需要考慮甄別遊戲外掛繞過的技術保護措施是否屬於為保護著作權或有關權利而設置的保護措施。如果有些技術措施與保護著作權並無關聯,例如隻是通訊加密技術用來修改數據包,可能不宜直接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呂沛補充道。

全方位扼制遊戲外掛惡性發展

包括AI外掛等新型外掛在內的多種外掛對遊戲產品運營造成一定影響,可能損害到開發者和其他用戶的利益,容易滋生違法犯罪。那該如何限制、打擊遊戲外掛違法行為呢?

記者從騰訊旗下的《王者榮耀》數據安全部門發佈的信息獲悉,目前作為遊戲開發和運營者,其已通過進行反作弊系統核查、加強外掛的實時檢測能力、訓練局內作弊行為識別模型、優化反外掛智能監測方案等來屏蔽外掛樣本,並通過公告封禁賬號、舉報移送線索等來打擊外掛行為。

對此,北京理工大學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磊表示,遊戲開發者應當重視新技術在治理外掛中的重要作用,持續關註實踐中出現的新型外掛作弊機制。此外,還應考慮將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技術融入反作弊系統中,以提高識別新型和復雜外掛行為的能力。

針對外掛行為司法適用存在爭議的情況,康添雄則建議,立法部門可對外掛行為定性進行官方解釋。“此外,刑法作為強制性法律規范,應當堅守刑法適用的謙抑性原則,需嚴格審查相關外掛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應受處罰性。”

王磊結合近年來涉外掛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在數字經濟發展背景下,要慎重適用刑法規制手段,提議可探索通過民刑結合、民事侵權的方式實現各方權益平衡的最佳實踐。

“除了刑事維權路徑外,類似行為也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幫權利人制止侵權並獲得一定的經濟損害賠償。”呂沛表示,各方應多管齊下,綜合運用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打擊遊戲外掛,引導更多人更全面地看待遊戲產業的深層次價值,促進遊戲行業繁榮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