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要患者簽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嗎?

2024年2月5日 22点热度 0人点赞

很多患者朋友都知道醫院給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不代表發生相關風險後醫院就可以免責,那麼醫院讓患者簽免責聲明,醫院還要不要對相應損害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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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哪些形式的免責聲明。

實踐中常見的免責聲明有“本人要求手術,如發生一切不可預料的風險,後果自負”、“拒絕手術,後果自負”、“拒絕轉ICU,後果自負” 、“要求出院,後果自負”、“同意目前治療方案,發生一切意外情況與醫院無關”……。通常這些免責聲明與做出某一項重要選擇有關,而相應的治療實施或不實施都有較大風險,醫院為了避免法律責任而讓患者或傢屬簽署。

二、免責聲明有法律效力約定嗎?

實際上隻要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不願意簽署這種“後果自負”的免責聲明,因為從字面意思就知道醫院在排除自己的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患者或傢屬簽署時是迫不得已的,地位也是極不對等的,例如為了讓醫院實施手術或治療、受醫院信息不對等的勸導、經濟困難等等,所以完全屬於意思自治嗎?林律師認為不見得,即便拋開簽署免責聲明時顯失公平這一點,對於侵權責任糾紛而言,並沒有約定的免責聲明一說,根據《民法典》1218條規定,隻要醫院有過錯,患者有損害,醫院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因患者簽署了免責聲明而免除醫院的過錯責任。而且公民也不能自由的授權他人處分自己的健康權、生命權,即便授權了也是無效條款。

三、免責聲明並非完全無法律效力。

可能會有醫生朋友說這個免責聲明完全無效嗎?也不對,存在醫療損害情形的“後果自負”無效,但患者或傢屬關於“要求、拒絕、同意”的聲明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其做出的治療選擇有法律效力,患者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風險,醫院也隻因提供相應診療服務時,因診療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例如如果是患者或傢屬拒絕轉ICU,導致無法使用呼吸機改善呼吸功能引起患者死亡,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但當普通病房有無創呼吸機且可以改善呼吸功能,醫院因患者不轉ICU就不予使用,醫院要承擔責任,不因患者簽署“後果自負”而免責。

四、林律師建議。

前面已經講到,免責聲明關於治療的選擇是有法律效力的,有醫療損害情形的“後果自負”沒有法律效力,同時醫院在告知書上關於病情、治療方案、替代治療方案、風險利弊的內容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患方在簽署這一類知情同意書時,要患者“自負”的部分是因選擇帶來的風險,不包括醫院因診療過錯導致的那一部分後果,所以不要擔心出現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責任的問題,該簽署的盡快簽署,讓患者盡早獲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