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療機構規范院外調配處方

2024年2月5日 21点热度 0人点赞

來源 | 醫藥雲端工作室

近期,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加強,對於提升公立醫療機構藥品管理水平有什麼重要作用?

這項通知如何確保患者在公立醫療機構獲得更安全、更合理的用藥體驗?

針對院外調配處方,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確保用藥安全和處方的規范性?今天為大傢一一解答。

文件制定目的是什麼?

答:制定該文件的核心目的是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的管理,規范醫務人員執業行為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確保醫療服務質量和患者安全,降低處方外流相關用藥風險和行風風險。

文件對患者在醫院還是藥店購藥的選擇權有影響嗎?

答:文件的目的並非限制處方流轉,而是為了規范處方外流的過程,明確醫師應如何規范開具外配處方,以滿足患者的個性化用藥需求。

在本次文件出臺前,對於醫療機構沒有配備的藥品,醫師無法在信息系統中開具相應處方,導致部分患者拿藥不便,個別醫師可能采取手寫處方等脫離處方審核系統和處方點評監管范圍的做法,存在一定風險隱患。此次文件出臺後,對於醫療機構內未配備的藥品,醫師可以通過開具外配處方形式滿足患者用藥需求。而對於醫院正常配備藥品的處方,患者依舊可根據個人習慣和意願,選擇在醫院購藥或去藥店購買,不受任何限制,更不存在限制醫療機構處方外流的問題。

公立醫療機構如何實施外配處方的有效管理?

答:公立醫療機構需要將外配處方納入藥事管理體系,建立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並通過醫院信息系統(HIS)進行維護和動態更新。此外,所有外配處方都需經過藥師的審核,並使用規定的處方標準和格式開具。醫療機構還應實行外配處方的全流程管理,確保可以在HIS系統中追溯相關信息。

醫務人員在開具外配處方時應註意哪些原則?

答:醫務人員在開具外配處方時,應遵循安全、有效、經濟和簡便的原則,嚴格掌握適應癥、配伍禁忌和用量,並在病歷中詳細記錄處方的開具原因和藥品信息。同時,醫師需要與患者進行充分溝通,並尊重患者的選擇權,不得誘導患者到指定藥房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處方上不得出現商品名。

醫療機構如何加強對外配處方的監管?

答:醫療機構需要通過建立外配處方使用的監測、評價、預警和幹預機制等方式加強外配處方監管,定期進行外配處方動態監測和預警,並對不合理的用藥行為進行幹預。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醫師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月16日,四川省衛健委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院外調配處方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於醫院未配備的藥品醫生如何開出處方的問題做出了規范和要求。

《通知》要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應於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處方管理目錄。

《通知》指出,院外調配處方,簡稱外配處方,是指在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中因診療需要使用本醫療機構未配備的藥品或因就診患者主動要求,由醫師開具,經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審核,患者自行到院外購買的藥品處方。

外配處方作為患者治療方案的補充,旨在滿足患者個性化合理用藥需求,但其管理使用不善可能導致用藥風險和行風風險。

一、規范醫療機構藥事管理

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將外配處方統一納入醫院藥事管理,按照醫療機構藥品遴選制度和程序,同時兼顧醫保政策等因素,由臨床科室申請、藥事與醫務等管理部門審核、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最終審批,建立外配處方藥物管理目錄並動態調整。

醫療機構應在醫院信息管理系統(HIS)維護外配處方藥物目錄並定期更新,支持開具外配處方功能。醫療機構所有外配處方應統一使用 HIS 系統或集成至 HIS 系統開具,經醫院具有審方資質的藥師審核通過後,使用《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處方標準和格式打印。

加強外配處方全流程管理,外配處方的開具、審核、使用、病歷記錄等相關內容,應能在 HIS 系統中回溯。

原則上,除原研藥品和醫保“雙通道”藥品外,本醫療機構已配備的藥品種類和品規不應開具外配處方。對於未納入外配處方藥品管理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勵通過 HIS 開具未納入管理目錄的外配處方。

二、規范醫務人員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和規范醫務人員開具外配處方行為,認真查找梳理當前管理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漏洞,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在確保滿足臨床診療和患者就醫需求的前提下規范醫師開具外配處方。

醫師開具外配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簡便、適當的原則,嚴格掌握適應癥、配伍禁忌和用量。開具外配處方應做好病歷記錄,詳細載明診治情況、開具原因、藥品名稱、藥品劑型規格、用法用量、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病情隨訪等具體內容。醫師在開具外配處方時應與患者進行充分溝通,並進行知情告知,簽訂知情同意書,尊重患者的選擇權。

醫師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處方到指定藥品零售企業購藥,不得在外配處方上書寫或標識與診斷治療無關的信息,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處方上不得出現商品名。

三、加強外配處方行政監管

公立醫療機構應加強外配處方日常管理,建立外配處方使用監測、評價、預警、幹預機制。定期對開具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醫師,以及開具的藥品品規、數量、金額等實行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圍繞外配處方用藥指征、選用情況、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藥品等方面開展處方點評,定期通報外配處方使用情況。

對於頻繁開具或者用量較大的外配藥品,在醫師開具處方符合診療規范和外配處方規定的前提下評估臨床需求,確有合理需求的藥品經醫療機構審批可通過調整醫院藥品基本供應目錄優化其藥品結構,以更好地適應臨床需求。對不合理使用外配處方的臨床科室及個人,及時預警並幹預不合理用藥行為,嚴禁利用外配處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對違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相關規定的當事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應於 2024 年 2 月底前完善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處方管理目錄,建立相應信息化系統與功能支撐,並按要求對醫師進行規范開具外配處方的培訓。其他公立醫療機構應於 2024 年 4 月底前完成相關工作。我委擬在 2024 年度將外配處方納入省藥事質控中心管理並開展現場質控指導,對發現外配處方管理混亂的醫療機構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相應藥事管理質控中心開展轄區醫療機構外配處方管理的質控指導。

四、規范醫療機構藥房管理

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 號)、《四川省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工作方案》(川衛發〔2020〕9 號)要求,堅決維護公立醫療機構藥房公益性,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均不得承包、出租或變相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內外開設營利性藥店。公立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的,應當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支付相關費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任何藥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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