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並持械傷人致1死3傷 沈陽一惡勢力團夥11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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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郝

宣判現場。圖片來源:沈陽中院微信公號

新京報快訊 據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1月18日上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閆某、張某某、郭某某、張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傷害、賭博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

2018年12月4日上午,沈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閆某、張某某、郭某某、張某某1等11名被告人故意傷害、賭博犯罪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閆某、郝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其二人為主要糾集者,王某、張某某、張某某1、李某某、劉某某、趙某某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並招攬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沈陽市渾南區、撫順市海浪鄉等多處偏僻地點設立賭局,網羅數十名社會閑散人員,於2017年8月末至2017年9月10日間每日聚眾賭博。閆某為顯示其有足夠的維持賭局秩序的能力,經與王某等人事先預謀,又召集張某某2、郭某某、劉某1、於某某、苗某某等人,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及輕微傷,嚴重擾亂正常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間,該犯罪團夥實施以下犯罪活動。

(一)賭博犯罪事實

被告人閆某與郝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於2017年8月末至9月10日每日深夜至凌晨,先後在撫順市石文鎮應守村附近、撫順市海浪鄉上海浪村附近、沈陽市渾南區高坎鎮大夫村某賓館附近、沈陽市渾南區高坎鎮某民宅內以賭“牛牛”的方式開設賭局,從中抽頭漁利。其中,閆某與郝某某出資租用賭博地點、購置賭博相關道具,糾集並指使被告人王某、張某某、張某某1、李某某、劉某某、趙某某等人為賭局望風放哨,躲避公安機關打擊;指使被告人李某某1在賭局中洗牌,指使趙某“抽水子”。李某某負責確定每日賭博地點,張某某提前佈置場地,並與張某某1等人確認外圍“安全”情況,閆某、郝某某等人召集何某某、崔某、曾某某、紀某某、歐某某等數十人每日前來聚眾賭博。其間,賭局每日深夜開局,賭贏之人按比例向賭局交“水子錢”,閆某、郝某某以賭局的盈利向王某等人發放報酬。

(二)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閆某因參賭人員紀某某(被害人,男,歿年41歲)在之前的賭局上毆打另一參賭人員,認為紀某某攪局而心生不滿,遂預謀毆打紀某某等人,並準備砍刀、鎬把等作案工具;同時閆某指使被告人張某某2糾集被告人郭某某、劉某1、於某某、苗某某、師某(另案處理)為其站腳助威。當日21時許,閆某在沈陽市渾南區高坎鎮大夫村某賓館附近其租用的一處民宅內設局聚眾賭博。賭博過程中,閆某因紀某某不給其“面子”,即夥同被告人王某、張某某、張某某1、張某某2等人持砍刀、鎬把等工具分別毆打紀某某、與紀某某同去賭局的李某(被害人,男,時年29歲)、李某1(被害人,男,時年39歲)、歐某某以及參賭人員關某(被害人,男,時年32歲)。

經鑒定,紀某某系在左側顱內段頸內動脈粥樣硬化的基礎上,因頭、肩、四肢多處銳器砍傷,引起失血性休克,繼發左側頸內動脈、大腦中動脈血栓形成、堵塞管腔,導致左側大腦廣泛性腦梗塞而死亡;李某1、李某、關某多處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王某、張某某、張某某1、張某某2、郭某某、劉某1、於某某、苗某某的犯罪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某某、張某、李某某2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148 972.09元;致李某1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77307.9元;致李某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37799.6元;致關某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97 575.18元。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閆某、郝某某為糾集者,被告人張某某、王某、張某某1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團夥,為謀取非法利益,聚眾賭博,並持械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予嚴懲。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賭博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閆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2、郭某某、苗某某、於某某、劉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賭博罪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編輯 戴玉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