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統前最有效的和統是什麼? 難道不是落實《反分裂國傢法》嗎?

2024年2月6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臺灣大選後,國民黨和民眾黨都敗給了民進黨,民進黨繼續執政,距離武統就很近了。難道隻有武統一條路了嗎?武統前還有其他路可走嗎?如果有的話,那是什麼?

當然有,而且還有很有效的路數,最有效的反臺獨的方法,除了繞臺軍演和進一步是困臺之外,那就是落實《反分裂國傢法》。既然臺灣本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為什麼一定要別國來承認呢?辦自己該辦的事,盡管去落實《反分裂國傢法》好了。這種用法律解決祖國統一問題,勝過一萬次口頭上的譴責和警告。

眾所周知,《反分裂國傢法》不隻是為了臺灣制訂的,在香港與澳門已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隻是在臺灣地區實施起來有很大的難度。大陸對臺灣的善意太大了,能給的善意都給了,可是臺灣黨人就是要走臺獨的路。那也應該對臺灣重點啟用《反分裂國傢法》。

武統之前,如果大陸意氣用事的話,就是要無差別地落實《反分裂國傢法》,當然絕不能針對臺灣的老百姓,而是要把臺灣搞臺獨的政客、學者、臺商統統依法嚴辦,不僅在經濟上把臺獨分子拉入黑名單,並進行嚴厲的經濟制裁,更要在刑法上去嚴懲臺獨犯罪分子,達到犯罪的,該通緝的通緝,該抓的抓,該入刑的入刑,該槍斃的就槍斃。在自己國傢內懲治犯罪分子,域外國傢誰也管不著。如果域外國傢幹涉,誰幹涉就跟誰開仗,不管它是哪個國傢,拼出個老命也要跟它幹到底,打他個天翻地覆,打他個頭破血流,直到打對手服氣為止,打到對手徹底低頭為止,直到徹底勝利,打出一個我們的朗朗乾坤。就像抗美援朝那樣,我們可是1對16國啊。抗美援朝時,我們多大實力啊,今天我們又有多大實力。我們怕什麼?這是不是很解氣?是不是很暢快?隻說不做,沒有效果。

不過,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難,才有做的價值。如果做的話,準備在臺灣實施《反分裂國傢法》的話,就要周密部署行得通的方案。

我們先不要根據什麼純粹理性,必須落實實踐理性,即便是根據實施法律實操性來看,也必須追求行得通的方案。我們不能不考慮國際法、不遵循國際倫理慣例,要知道落實《反分裂國傢法》的邊界在哪裡?如何執法、如何抓人、如何入刑,執法在臺灣遇阻該怎麼辦?每一個環節都要考慮的很周到很周全,不可以有漏洞,不可以有閃失。

具體來講,我們大陸的執法人員能不能直接到臺灣地區去執法、去抓人,在臺灣有沒有執法權,我們大陸的執法人員到了臺灣能不能順利入關,即便能入關,被臺灣法警,甚至是臺灣軍人阻攔,或者被臺灣法警、軍人直接抓起來,我們該怎麼辦?怎樣對臺獨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我們不能秘密執法,我們要朗朗乾坤、光明正大地執法。

還有一個細節,我們的執法人員可以在臺灣臺獨分子出島時,采取抓捕行動?不能在其他國傢執法,司法權屬於國傢主權的范疇。

如此等等,總之會遇到一系列難題。這對於我們來講都是在新時代必須完成的新任務。不過,我們不會被在執行新任務時可能會遇到新問題給嚇到。辦法總比問題多。不怕問題多,就怕辦法少。對此您有什麼高招,可以在評論區留下您的高見。

新時代完成新任務時出現的最重要的新問題就是如何落實《反分裂國傢法》的問題。大傢要知道,落實《反分裂國傢法》是法律手段,不是武統手段,而是和統手段。

落實《反分裂國傢法》是實行武統之前最嚴厲的和統手段之一。如果這種方法很有效,就能極大地遏制臺獨的勢頭。如果臺灣人能夠堅決有效地阻止《反分裂國傢法》落實的話,那麼距離武統就更進一步了。起碼武統之前可以試試這種方法。

《反分裂國傢法》的實質是解決“一個中國”的問題,其理論前提是一個中國、一國兩制,核心問題就是政治核心問題,北京是首都,臺灣是地區一個省份,臺灣必須統一於北京,絕不可能是倒轉過來,讓大陸統一於臺北,讓北京聽臺北的,也不是大陸、臺灣兩套馬車平行往前走,各走各的。一國兩制不是各走各的。這個問題很復雜,有機會,我會單獨去解讀。

中國走向偉大必須解決祖國統一問題。兩岸問題雖然是歷史遺留下的問題,也將是歷史發展必須解決的問題。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唯一沒有實現國傢統一還有領土糾紛的就是中國啊。

我們需要解讀《反分裂國傢法》。《反分裂國傢法》頒佈於2005年3月14日,至今已有24個年頭了。該法一共有十條,算上標點,一共有1049個字符。

為什麼要制訂《反分裂國傢法》呢?《反分裂國傢法》是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傢,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海峽兩岸地區和平穩定的措施而制定的。所以,《反分裂國傢法》的宗旨是和統,不是武統。

那麼,《反分裂國傢法》的內容都是什麼呢?為了節省時間,我用最小篇的幅簡單解讀一下。

《反分裂國傢法》的前五條規定了一個中國不可分割的屬性。第五條最後指出了臺灣可以實行高度自治的原則,原文是,“國傢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該法指明了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的問題,原文是“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幹涉”“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第六第七條規定,國傢采取哪些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國傢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

第八條明確規定,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傢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傢主權和領土完整。很顯然,這一條中的“非和平方式”包括武統的方式。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傢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傢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可以看出,《反分裂國傢法》隻是原則性的規定,還沒有具體落實到實施細則的具體辦法。隨著祖國統一的迫切形勢,需要把隻是原則性規定的《反分裂國傢法》落實為實施細則。所以就有了上述的思考。

需要註意的是,《反分裂國傢法》第三條指出“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這是個歷史遺留問題。這一點很重要。這要求臺灣人必須繼承蔣傢父子時代的歷史遺產。臺灣人需要承認蔣傢父子時代的中國理念,盡管是兩岸,卻是一個中國,中國不能分裂。蔣介石時代都做到了,絕不允許在臺灣進駐美軍,絕不允許在臺灣建立美國軍事基地。

就是說,如果在賴清德時代允許在臺灣進駐美軍建立美國軍事基地,那必將是啟動武統的時間窗口。

凡是違背《反分裂國傢法》的行為,我們都是要堅決反對的。所以,我們不承認任何違背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的行為,不僅包括不能接受民進黨“兩個國傢”的做法,也包括不接受馬英九提出的“不統不獨不武”“三不”中的“兩不”,拒不接受“不統”和“不武”,我們隻接受“不獨”。就是說,“不獨”可以,“不統”不可以,“不武”我們絕不答應。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懲治分裂國傢罪犯主要屬於“和統”的范疇,不屬於“武統”的范疇。解決祖國統一最後最根本的問題隻有兩條,一個是武統。另一個就是大陸更上一層樓,經濟更發達,政治更民主,人民生活水平遠遠好過臺灣人,而不是6億人月生活費隻有1000元的生活水平,那樣才能達到臺灣人自願回歸祖國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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