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了“小三”,可以訴訟維權嗎?

2024年2月6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了“小三”,可以訴訟維權嗎?

此類案件多發,但在實踐中存在處理難點。成訴且或勝訴的情況較少。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因為在現行立法中缺乏對於此類糾紛具體的調整規則。二是因為此類案件存在取證困難的現實問題。三是因為此類案件有違社會道德公序良俗,從維護社會關系穩定的角度,在裁判文書公開制度下,不適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筆者在日常辦案中,也經常接到“丈夫出軌,能否起訴小三”或“對方隱瞞其婚姻狀況,被小三,可否起訴”等咨詢。實際上,雖然沒有具體的調整規則,但針對這些問題,無論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典》施行後都有可以處理的方式即一般人格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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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權,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此類案件中,行為人(隱瞞真實婚姻或情況狀況的一方)的行為構成對被侵權人人格尊嚴的侵害,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以一般人格權糾紛將行為人訴至法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一個案例,說明其中的基本邏輯及法律依據。

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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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男,37歲,某單位公職人員,已婚並育有小孩兒。趙某,女,30歲,個體,未婚未育。

2014年,楊某與趙某通過某相親機構認識。楊某在其資料卡及機構賬號內備註信息為“37歲,公務員,未婚未育”。在相親機構認識後,二人添加微信並開始頻繁交流,逐漸發展成戀人關系。2015年年初二人發生性關系並同居,2015年7月趙某懷孕,但因二人產生矛盾,趙某終止妊娠,二人和平分手。期間,楊某一直隱瞞自已已婚且育有子女的事實,趙某自始不知情。

2015年8月,楊某與趙某的關系被楊某傢人知悉,楊某及其傢人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趙某進行騷擾、辱罵。趙某不堪其擾,以其遭受楊某欺騙為由,向楊某單位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舉報,楊某於2017年被予以黨紀、政務處分。2018年,趙某以楊某的行為侵害其人格尊嚴為由起訴楊某,要求楊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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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楊某作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隱瞞已婚事實與趙某交往,並與之發生兩性關系,主觀過錯明顯,客觀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侵犯了楊某的人格尊嚴,對楊某造成了傷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行為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根據楊某的過錯程度、行為方式、造成的後果及當事人訴訟請求、舉證情況等,酌情判決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並書面賠禮道歉。

說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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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等之規定,法律除保護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人格權外,還保護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權。行為人侵害被侵權人一般人格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隱瞞婚姻、感情狀況,與他人戀愛,使他人被小三的行為,構成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讀者在感情生活中,要擦亮眼睛,註重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否則,鑒於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在權益受到侵害後,也難以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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