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為我們的未來保駕護航!

2024年2月6日 22点热度 0人点赞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2024年1月1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作為我國首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

《條例》圍繞“網絡素養促進”“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重點內容,對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確定與細化。例如,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學校、傢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所有人

不得通過網絡

對未成年人實施

侮辱、誹謗等網絡欺凌行為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監護人

應當加強

傢庭傢教傢風建設

提高自身網絡素養

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傢庭傢教傢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新聞媒體

對侵犯未成年人

合法權益的行為

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網絡服務提供者

不得誘導未成年人

參與應援集資

等網絡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價值傾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並預防和制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

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

遊戲賬號租售服務

第四十六條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個人信息處理者

不得強制要求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

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

處理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傢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關於網絡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信息范圍的規定,不得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得因為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

建立健全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合規制度體系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傢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佈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並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所稱的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傢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來源:網新賽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