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狀告鐵路公司:“隻可改簽當日”屬霸王條款!敗訴

2024年2月6日 22点热度 0人点赞

春運臨近,每年都有乘客因各種原因誤車,但是車票“隻可改簽當日”的規定,令一些人難以啟程——胡先生和妻子就因自身原因錯過發車時間,他們認為鐵路公司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提起訴訟。近日,海淀法院判決駁回二人的訴求。

胡先生和妻子乘坐公交車前往火車站,準備搭乘當晚21時9分北京至長春的列車,不料路上遭遇堵車,導致胡先生和妻子21時30分才到達火車站,此時列車已正點開出20多分鐘。胡先生匆忙趕到火車站售票處辦理改乘手續,工作人員告知其按照規定開車後隻可改簽當日其他車次,而現在起至24時前,已無開往長春的列車,所以無法辦理改簽。經與工作人員多次交涉無果,胡先生隻能重新購買2張次日去長春的車票。

胡先生認為,鐵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鐵路公司制定的鐵路旅客旅行須知第五條“開車之後,旅客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並要求鐵路公司退還2張火車票款448元。

庭審中,鐵路公司辯稱,其官方網站“中國鐵路12306”公佈了“鐵路旅客出行指南”,詳細規定了旅客購票、改簽、退票等一系列操作方法,同時還在車站、旅客列車車廂等顯著位置張貼了“鐵路旅客旅行須知”,方便廣大旅客知曉,對爭議條款已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且該條款並未減輕一方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應屬有效。本案的發生是由胡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考慮到出行時間正值春運期間,道路車輛人員會顯著多於平常,應為自己預留充足的時間抵達車站,春運期間道路出現擁堵並非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此應自己承擔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形式上看,鐵路公司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在官方網站、手機APP、火車站大屏幕等顯著位置將上述改簽政策予以公佈,且胡先生也表示其知曉相關改簽政策,曾在火車車廂內看到相關內容,所以鐵路公司已盡到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從內容上看,該條款是鐵路公司在考慮到自身運力的情形下,賦予乘客在開車後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的權利,即在有其他列車且其他列車有餘票的情形下可以改簽,上述約定並未限制、排除廣大乘客的主要權利、也未加重廣大乘客的責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權益。胡先生主張上述條款為無效條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胡先生因路途遭遇嚴重堵車而未能按照火車票載明的時間乘坐火車,是因其自身原因導致,非可歸責於鐵路公司的原因,在不具備改簽條件的情形下,鐵路公司未予辦理火車票改簽手續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胡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官提醒旅客,應預留充足的時間抵達車站、機場等處,及時完成安檢、檢票進站,尤其是在春運或節假日期間,出行人員車輛顯著增多,容易發生交通擁堵情況,務必提前規劃出行時間,保證準時乘車。同時,法官也建議火車站,流量高峰期應做好相關保障工作,可通過增加安檢通道數量、保證急客通道暢通、提前開始檢票、做好分流工作等措施為旅客準時乘車提供便利,實現車站高效有序運轉。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