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轎車沖撞學生案罪名是什麼?兩種可能我傾向第一個

2024年3月5日 21点热度 0人点赞

央視報道,山東德州發生一起機動車沖撞人群案件,現場撞傷10餘名兒童,目前警方通報有兩人死亡,此案應該如何處理?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這個案子也是嚇我一跳,沒想到這麼慘烈,現場視頻我也找到一段,但是因為過於血腥並且涉及未成年人就不給大家看了,我寄看完就特別受刺激。

根據山東警方的通報,司機是一個46歲男子叫王某濤,已經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傷,現在省市醫療專家正在全力開展救治,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方這個通報應該是比較匆忙的,沒有定性是一般交通事故還是惡意刑事犯罪,網上有各種傳說,有說報復社會的,有說酒駕逃逸的,由於沒有確認暫時不便採信。

我個人理解他涉嫌的罪名有兩種可能,第一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駕逃逸和報復社會的區別,無非是前者間接故意,也就是對撞到路人採用了放任的態度,後者直接故意,就是對撞人積極追求,都是故意只有在量刑上有區別,現在就沖這個傷亡而且基本可以判斷是單方責任,如果是這樣那就是死刑了。

有的網友還是認為要定故意殺人,這個區別在於故意是針對特定主體還是不特定主體,如果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那是故意殺人,但這個目前看是針對不特定的路人,所以定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較適合,量刑上其實差不多,最高都是死刑。

當然這里有個可能,就是如果他只是單純醉駕,沒有逃逸,或者只是一般的違反交通規則,那就是可能涉及另一個罪名——交通肇事罪,這樣可能就只能判最高15年有期徒刑。

這里涉及一個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之間的區別,其實是比較難區別的,有一個因素可能會影響,就是他是否事後積極救治,如果有積極救治可以認為他並沒有採取放任態度,那就是交通肇事罪了,目前警方通報里沒有提及他有救治的情節,更關鍵的是也沒有提到自首。

按理說如果他留在現場積極救治,那一般會有自首情節的,現在公安機關的表述是抓獲,而不是帶走或者控制,所以我個人還是傾向於前一個可能性比較大。

不過確實不能絕對排除,咱們就看未來警方通報吧,未來刑拘和批捕的時候,或許可以看一下涉嫌的罪名就知道了。

最後向死者家屬表示哀悼,也希望傷者脫離危險早日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