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案:這份遺囑有效嗎?

2024年3月14日 14点热度 0人点赞

房產成為了許多家庭最重要的財產之一。然而,當家庭成員面臨遺囑繼承的問題時,房產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近日,一起因遺囑繼承引發的房產糾紛案件在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

這是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遺囑糾紛案。王小妹是本案的原告,她將自己的父親和叔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按照奶奶的遺囑,將石景山某小區的房屋判歸自己所有。

李老太是王小妹的奶奶,李老太與老伴王大爺共育有二子,即王老大、王老二。王小妹是王老大的女兒。2010年7月1日,王大爺去世。王大爺名下的房產過戶給李老太。2022年7月3日,李老太去世。去世前2個月,李老太訂立自書遺囑,指定這套房屋由孫女王小妹繼承。

既有李老太的自書遺囑,還錄制了視頻。王老大同意把房屋過戶給女兒王小妹,但叔叔王老二卻堅決反對,因為他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為證實該遺囑真實性,王小妹申請對該遺囑進行鑒定,確認遺囑是否為李老太所寫。王小妹向法庭提供了李老太立遺囑時的視頻。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載明:案涉遺囑內容與李老太樣本人字跡是同一人所寫。然而,王老二仍然不認可遺囑的有效性。

我國《民法典》對立遺囑人設立遺囑將財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做出規定,即需要被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王老二認為,王小妹於7月24日才簽立的接受遺贈聲明,顯然已超過了60日。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遺囑經鑒定認定系李老太自己書寫,符合自書遺囑相應要求,應認定合法有效。在此基礎上,王小妹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成為本案的最大爭議焦點。

據此,法院認為:王小妹於2022年7月24日表示接受遺贈,並未超出法定期限。最終,法院判決李老太名下坐落於石景山某小區房屋由王小妹繼承所有。

記者:薛東陽

來源: 法治進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