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未成年罪大惡極該如何審判?送他去見皇上!

2024年4月9日 14点热度 0人点赞

一、漢朝

在漢代,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殺人等嚴重罪行的處理,雖然沒有詳盡的歷史記錄可以直接引用律法原文說明對於極其惡劣行為的具體刑罰,但從現存史料可知,漢代對未成年人犯罪已有明確的年齡區分和相應處理原則。

漢書》及其他古代文獻記載,漢代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有相關規定。

漢成帝鴻嘉元年有詔令提到:"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請死。"

這意味着七歲以下兒童犯罪可以申請減免死刑,但七歲以上兒童若是犯下殺人罪行,則可能面臨較重的法律後果。

至於未成年人殺人後是否會沒收家產及連坐,漢代法律雖無完整記載,但古代法律體系中常有連坐制度,即一人犯罪,家人、族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可能受到牽連。

鑒於古代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太可能對未成年的殺人犯直接處以死刑,而是可能採取諸如上報朝廷請求裁決、責成其父母嚴加管教或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較輕的刑罰。

具體案件的判決還會受到當時皇帝意志、社會輿論以及司法實踐的影響。

二、唐朝

唐代,14歲的人如果殺人,即使行為極其惡劣,通常不會按照成年人的標准來施加死刑。根據《唐律疏議》的規定,唐代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具有一定的人道主義和教育救贖傾向。

唐代對於刑事責任年齡有着明確的劃分。《唐律疏議·名例律》中雖沒有直接列出14歲殺人的確切處罰,但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推測:

7歲以下者,不論所犯罪行,皆不承擔刑事責任。

7歲以上至10歲以下者,若犯死罪(如殺人),原則上應當上報皇帝裁決,皇帝通常會考慮其年齡而酌情減輕刑罰,一般不會直接處以死刑。

10歲以上至15歲以下者,若犯下殺人等重罪,同樣會受到不同於成年人的處理,且同樣有可能通過「上請」制度請求皇帝減輕或赦免刑罰。

至於是否沒收家產以及連坐的問題,唐代律法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會牽涉到家產沒收或家族連坐,更多的是對犯罪者本人的處罰和教育。《唐律疏議》中強調了對犯罪者個人行為的負責,而非過度牽扯到其家庭成員。

由於唐代律法文獻中沒有明確記載14歲少年殺人應該如何處罰的原文,以上分析基於對《唐律疏議》整體精神的理解和對該時期司法實踐的認識。

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案件的判決主要還會受皇帝意志的影響。

三、宋朝

宋代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與前代一樣,具有一定的寬宥性。宋代的法律繼承了儒家以教化為主的思想,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並且在實踐中通常會考慮到其年齡、心智狀態及其悔過表現。

根據《宋刑統》(宋代的法律匯編,仿照唐律制定)的精神,1少年殺人雖然極其惡劣,但不一定按照成年人的刑罰標准來處理。《宋刑統·名例律》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到少年殺人應當如何量刑,但根據唐代律例和儒家法律思想的延續,可能會採取上報朝廷審慎裁決的方式,或者採取較輕的刑罰替代死刑。

對於沒收家產以及連坐的問題,《宋刑統》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連坐制度不如秦漢隋唐時期嚴格,傾向於追究個人責任,而非過分波及家庭成員。在實際案例中,少年殺人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家產沒收或家人連坐,但其家長或監護人可能因教化失職而受到一定的責任追究。

當然,或許也有可能受到皇帝意志的影響。

四、明朝

凡謀被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劫著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傷而不流誥憶者絞縱而加毓著杖州百流嘻千里不加功著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巳行禾嘗傷谷右杖奴浦徒灑至臨從若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著綦○若陸驅儒儲團鹽杯騰驪霞圖斬

根據明代法律精神和《大明律》的部分記載,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在明代,對於犯罪主體的責任能力是有區分的。明代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但通常會參照古已有之的原則,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寬宥。

對於極其惡劣的殺人行為,即便是未成年人所為,也不會完全不受法律追究。明代法律中雖無針對未成年殺人案例的直接律法原文,但從常理推斷,該年齡段的少年殺人,不會立即處以死刑,但會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審理,並考慮其年齡、心智發育程度等因素,進行酌情減輕處罰。

當然,具體結果會根據具體情況和當地官員的裁量來決定。

五、清朝

清代,未成年人殺人,即使行為極其惡劣,根據清朝的法律制度,他們並不會像成年人那樣直接處以死刑。清代沿用了中國傳統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的寬宥原則,並在《大清律例》中有所體現。

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泱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行兕扶何讎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強盜論罪

《大清律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指出現代意義上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但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照顧。對於殺人等重罪,少年不會像成年人那樣立刻判處死刑,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輕刑罰。

清代律法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更傾向於教育和懲戒相結合,而非簡單地沒收家產或實行連坐制度。

除非其家長或監護人有明顯的教唆或包庇行為,否則一般不會牽連家庭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

《大清律例》中並無直接針對少年殺人的具體刑罰條款原文可供引用,但可以從律例的精神和後世學者的研究中得知,清代對於此類案件會格外慎重,盡量採取教化、收容、責罰家長等非死刑的方式處理。

例如,《大清律例》中有關「子孫違犯教令」、「父母惡疾不盡心調治」等條目,反映出當時法律對家庭和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視,而對少年犯罪的處理,往往也會結合家庭教育和社會教化功能來評判和裁決。

當然,主子皇帝大赦的話另說。

結語

總的來說,部分罪大惡極的問成年人犯罪,是可以送他們去問問皇帝該如何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