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如果連違法都不怕,還怕拖欠有償使用費嗎?
最近一段時間,內蒙古開魯縣雙勝村阻攔耕種事件愈演愈烈,隨着越來越多知情人的爆料,國家也終於出手了。
4月24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網發布名為「內蒙古專員辦縣地督導內蒙古開魯縣毀草開墾問題整改」的文章。
僅從這個標題來看,國家對開魯縣的這起事件的認定就已經非常清晰了——毀草開墾!
而這個認定幾乎讓開魯縣當地之前的一系列調查和通報淪為雞肋。
值得注意的是,開魯縣官方通報發布的時間是4月23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文章的時間是4月24日。
同樣是官方發文,但兩者對於張氏兄弟毀草開墾的描述卻截然不同。
國家發布的文章開門見山的表示,開魯縣的這次問題就是毀草開墾的問題,而國家派專員來督辦的也正是這個問題的整改。
開魯縣的通報當中,並沒有提到「毀草開墾」的細節,但字里行間流露出新增耕地的合法化。
而這起事件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張氏兄弟開墾新增耕地的合法化,如果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後續的一切調查和通報也必將背道而馳。
合同是事實的第一手證據
從合同當中能夠清晰的看到,承包方承包面積為5600畝,其中包括110畝耕地,400畝林地,其餘均為荒沼草甸子。
在土地的具體用途上,合同規定新建奶牛養殖場,種植飼料。
承包戶在面對記者的采訪時表示,當初他們承包的地方就是荒地,是連兔子都不拉屎的地方。
他們用了十幾年的時間改良土地,花費了大量的時間成本,更是投入了巨大的資金,如果沒有他們的開墾,這一大片的土地還是荒地。
由於他們的私自開墾,在國土三調的時候,他們承包的5600畝地當中有4650畝地塊被認定為耕地。
也正是因為這次認定,登記就要下新增耕地的承包戶收取每畝每年200元的有償使用費,也就是增補承包費。
由於投入成本巨大,張文軍表示他們已經有些種不起了,所以對外轉租了3000畝土地,價格為每畝每年700元。
他認為自己轉租給別人並不違約,他想轉租多少錢就多少錢,就算轉租7000元,別人也無權干涉。
事實的確如此,但他顯然在避重就輕,既然談到了合同,那麼合同當中的耕地只有110畝,這3000畝的耕地哪來的?
所以從合同上來看,國土三調認定的這塊土地有4650畝為耕地,就是張氏兄弟私自毀草開墾的結果。
無論張氏兄弟在開墾的過程當中投入了多少時間和財力成本,無論他們轉租給別人有多麼合法合規,這一切的原因還要歸結於新增了4650畝耕地。
而新增的這些耕地,卻是私自毀壞草地完成的,這才是這件事情的核心。
要知道開魯縣的草地也是科爾沁大草原的一部分,這片草原對於國家來說有着極其重要的作用和價值。
它不僅能夠為遊客帶來旅遊和休閒的體驗,同時也是畜牧業生產基地,還維護了生物的多樣性。
更重要的是,這片草原對維護生態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張的說,這其實是造福子孫的寶藏草原。
從國家林草局提供的衛星遙感監測數據和圖像來看,在2014年的時候,這片土地還有不少的河流和水窪沼澤地。
可短短三年之後,也就是2017年,該片土地的水窪沼澤地和河流幾乎都被填平了,綠色植被也幾乎不見蹤影。
等來到了2024年,這片土地已經成為了一片黃土地。
用張文軍的話說,是因為他們十多年的努力才讓這片土地煥發了生機,他所謂的生機,就是能夠給個人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
可對於草原來說,相比較於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的作用更大。
更為可怕的是,這種行為極易加速造成當地的荒漠化進程,畢竟當地並非常年雨水充沛,而且也破壞了水源的補給。
所以說,張氏兄弟私自毀草開墾才是這起事件的罪魁禍首。
至於他們在開墾這片草地的時候花費了多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只不過是他們為了美化自己的理由。
在這件事情上,雙勝村是否也有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據張文軍透露,他們當初開墾這片草地的時候並沒有遭到村裡的阻止,沒有被阻止,其實就是默認了。
更令人詫異的是,村里曾經還讓他們種一些其他的農作物,而且還給予他們一些補助和獎勵。
如果這個爆料屬實的話,那麼張氏兄弟毀草開墾的責任必然有村裡的一份。
因為這不僅僅是默認縱容張氏兄弟毀草開墾,甚至還利用了新開墾的耕地種植相關農作物。
村里所說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其實也是基於這些新增耕地合法化的基礎之上,如果這些東西不好的話,自然也談不上徵收有償使用費的問題。
為什麼在國土三調的時候將這些違規開墾的耕地進行了認定?
這裡面或許藏着不為人知的真相,這又是否是變相將違規開墾的耕地合法化了呢?
這塊草地被開墾成耕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當地各級有關部門又是否知情,他們又是如何處置的?
既然國家官方發文表示要督導毀草開墾問題的整改問題,其實也就說明了這部分新增耕地的不合法性。
有網友建議重新讓要是兄弟將他們開墾的新耕地還原成草地,這顯然不是處理這件事情的最好方式。
相比較於通報所說的各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彼此之間的矛盾。
筆者認為,如何來處理那些當初對張氏兄弟毀草開墾不作為的相關人員更加重要。
很多網友都表示,即使當初這些草地不值錢,但是以4塊錢一畝的價格承包下來,也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到的,而且這一承包就承包了數千畝。
如今在張氏兄弟當中,只有大哥張文軍還在這些承包土地中工作。
而另兩個兄弟,一個成為當地的政協委員,一個在外企事着高薪的工作,他們的身份和人際關系是否與「毀草開墾」有關?是否需要對此進行調查?
要知道,把如此大面積的草地毀掉開墾成耕地,這絕非「凡人」能夠做到的。
如果這背後有相關利益鏈條,難道不應該將他們連根拔起嗎?難道這不應該是正確徹底處理此事的步驟之一嗎?
如今在反觀整個事件,還真的有點「狗咬狗一嘴毛」的意味。
張文軍等不交使用費的承包戶以合同為要挾,為閉口不談自己私自毀草開墾的事實。
村里表示不交錢就不能耕種,卻閉口不談他們默許縱容張氏兄弟毀草開墾的事實。
因為他們的錯誤,導致了違規開墾的耕地被認定成新增耕地,在相比較於之前的合同和有關政策,就要收取額外的費用。
而當地基層幹部在處理這件事情上也的確非常不妥,首先有關於承包戶和村裡的合同問題,就不應該由行政幹部插手解決。
其次,紀雲浩副書記在處理這件事情態度上的蠻橫,語言上的粗魯,處理方式的嚴重不當,也催化了事件的發酵。
雖然當地已經對他進行了免職處理,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但應當被處理的人難道只有他一個嗎?
回歸到這件事情的核心問題,這些違規開墾的耕地是如何「合法化」的?如果有相關程序或政策支持,那就請公布出來。
如果這件事情始終沒有相關文件的認定,也不能對如此重要的問題閉口不談。
在當地官方發布情況通報之後,該村的村支書回應記者,在沒有接到上級新的通知之前,他們仍然會繼續收取費用。
對於村支書的這個回應,這其實也和通告當中對此事的處理建議不謀而合。
有關於合同和費用的問題,承包戶可以和村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來解決此事。
鑒於這起事件的發生,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被承包的土地被徵用,相關賠償又應該賠給誰呢?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有着明文規定的!
單獨就土地補償,很顯然是要歸農村集體所有,無論是自營還是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永遠是村集體的。
除此之外,像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都需要補償給承包戶。
該村的村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經表示,土地是村集體的,他們想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不管承包戶同不同意。
很顯然他的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畢竟承包戶和村里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之後,就應該按照合同辦事。
但有網友對此也提出質疑,該網友表示,又如何來證明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如果這份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又如何來維護承包戶的合法權益?
不得不說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雖然如今大家對於法律意識都有所提高,也都明白合同的法律效益。
但有些時候,看似「合法」的合同,卻因為特殊的原因,根本就不合法。
很多人因為在特定世界上的法律盲區,也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損失。
比如說,外地人去農村買平房遇到拆遷,原房主竟然要求退還房屋,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
河北一男子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好在他走對了一步棋,但對其利益也是有所損失,具體是怎麼回事?
對於很多農村人來說,因為種種原因不在村里居住,就打算把閒置的農村裡的住房賣掉,這種情況其實非常常見。
但如果遇到村子要拆遷,問題就顯現了出來,很多之前賣掉農村房子的房主,反過來就想收回房子,甚至要求對方給予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
(案例來源:2023年10月18日寶雞政法)
北京密雲的一男子自打出生就居住在一個老四合院兒里,後來因為一次意外事件,讓他不得不把房子賣掉救急。
要知道當時的北京房價並不像現在如此夸張,在經人介紹的情況下,一對從河北來北京打工的夫婦以550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個房子。
雙方完成交易之後也再沒有了任何聯系,這種情況一直維持了9年。
可隨着北京市的城鎮發展,該房屋所在的村落面臨着拆遷,這讓買房的河北夫婦異常興奮。
或許也是因為害怕節外生枝,他們當初買房時的相關手續都辦理的非常齊全。
可意外還是發生了,當初賣房的房主突然返回要求撤銷當初的買賣合同,河北夫婦雖然一肚子怒火,但還是克制住情緒,坐下來和對方協商。
經過協商,河北夫婦承諾等拆遷款到達之後,給原房主30萬的補償,原房主也同意了,並且簽署了相關協議。
要知道這筆錢在當時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可當拆遷款真正下撥之後,原房主卻又後悔了。
為此雙方爆發了激烈的矛盾沖突,最後雙方只能選擇對簿公堂。
原房主之所以這麼硬氣,其實他們是有法律依據的。
依照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的房屋只有成員之間才能夠互相交易,雖然這起事件雙方簽訂了合同,該買賣合同應該無效。
如果事情就此來判決,該房屋的法律所有人仍然是原房東。
可最終法院卻判了原房東敗訴,究其原因還是多虧了河北夫婦和原房東簽訂的那三十萬補償協議。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這一份補償協議是合法的,而且當初雙方都是認可並簽字。
這個案例再來看開魯縣的耕地糾紛,村里單方面的解除合同是不是合情合理的呢?
其實也並非如此,因為對於這種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雙方也是可以協商解決的,如果協商不成,那也應該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最終的裁決。
這些事情其實也都在告訴大家一個道理,凡事必須依法辦事,而且必須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很多事情表面來看是合法的,如果不了解這其中的特殊規定,很有可能會遭受利益的損失。
(對於這起事件,大家是如何看待的?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