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趙傳質疑《繁花》侵權,錄音使用權是什麼?

2024年2月5日 30点热度 0人点赞

在王傢衛執導,胡歌、馬伊琍、唐嫣、辛芷蕾主演的熱播劇《繁花》中,使用了大量觀眾耳熟能詳的歌曲,包括《愛拼才會贏》《新鴛鴦蝴蝶夢》《再回首》《我的未來不是夢》《你是我胸口永遠的痛》《冬天裡的一把火》《忘情森巴舞》《執迷不悔》等。


1月29日,歌手趙傳在微博發文稱,“最近火紅的劇《繁花》,劇中使用《我是一隻小小鳥》,先前都沒人來洽談錄音使用權,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系呢……”

據悉,《我是一隻小小鳥》由李宗盛作詞作曲,寫給好友趙傳。趙傳在1990年發行專輯《我是一隻小小鳥》。

而從電視劇《繁花》片尾的版權音樂介紹中了解到,《我是一隻小小鳥》共使用兩首不同版本的歌曲,其中包含由趙傳演唱的版本。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權人享有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如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所以,如果一部影視作品想要在劇中插播一首音樂作品,其需要向歌曲版權方,比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音樂版權公司等,獲得這首歌的著作權授權,尤其是著作權中的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

(需要註意的是,詞著作權、曲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這四項權利完全可能由不同的主體享有。)

那麼,趙傳所說的“錄音權”到底是什麼?

首先,一個作品創作出來後,經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而公之於眾,該創造性勞動即為受法律保護的鄰接權

趙傳所說的“錄音權”,應該指的是著作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

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作為音樂作品的傳播者,錄音制作者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也投入了相當多的智力勞動。

不過通常情況下,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不會是歌手本人,而是音樂公司、音樂制作人等。在委托制作合同中,往往也會約定錄音制作者權歸屬。

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而2020年11月11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四十五條首次賦予了錄音制品制作者在廣播及公開表演領域的獲得報酬權(簡稱:獲酬權)。

在廣播及公開表演領域,對錄音制作者賦予獲得報酬的權利,將錄音制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趙傳自稱擁有《我是一隻小小鳥》錄音著作權,那麼當年可能是趙傳出資制作、滾石隻是發行,錄音著作權屬於趙傳本人。如果《繁花》要使用,必須向趙傳取得授權

另外,也可以在此前趙傳與滾石的版權官司中找到蛛絲馬跡。

2006年,趙傳為了創作版權問題,和老東傢滾石鬧上法庭。

彼時趙傳委托的律師表示,趙傳在大量詞曲創作的版權、部分專輯的錄音著作權,以及一些鈴聲與在線音樂下載上與滾石有版權爭議。

此事在兩年後達成和解,趙獲得了約400萬元的賠償。同時,趙傳也擁有了創作歌曲再制與發行的權利,其中應該也包括《我是一隻小小鳥》這首歌的錄音制作權。

所以,這事還真不能怪人傢歌手“較真”……

保護版權有助於促進創新,同樣,版權保護和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持續的工作。

就比如這次風波,足以看出音樂版權的權利切分是一件多麼復雜的工程,這需要權利人具備專業的版權知識和良好的法律素養。

當然,也可以咨詢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士提供指導,將版權保護真正落到實處,實現內容資源版權價值及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1月30日,《繁花》出品方澤東影業作出了回應:“已經第一時間和環球音樂一同聯系了趙傳和版權所屬團隊,並做了相應的解釋和溝通。並相約今天進一步展示我們合作記錄,解除相關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