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文:史學論文匿名審稿之弊—評外審專傢對拙文的不公正審稿意見

2024年2月6日 27点热度 0人点赞

承蒙彭衛先生厚愛,讓我參閱兩位匿名評審專傢對拙文——《秦簡中的賜田制問題》的審稿意見。我非常感謝《中國史研究》對培養和引導作者的種種幫助,也深知這既是讓我知道拙文的問題所在,又是委婉地提醒我文章應如何修改。盡管拙文已被退稿,討論評審專傢的意見是否準確、公允似乎沒有意義,但從學術批評和審稿制度來說,這種討論還很有必要,或許對作者、編者和審稿人都能提供一些參考。

仔細拜讀兩位外審專傢(以下簡稱A專傢和B專傢)的審稿意見後,我認為他們的審稿意見是不公正的。為了便於討論和行文,以下我將采用按語的方式(用楷體標識)對外審專傢的審稿意見予以評論。

A專傢審稿意見

論文有一定的學術性,其結論“從雲夢秦簡到裡耶秦簡,從後子到小爵,從男性繼承人到女性繼承人,賜田的繼承已構成了一條嚴密完整的證據鏈。而嶽麓秦簡則直接提供了賜田的主人有權任意分割賜田的案例,並間接提供了賜田可以流轉的證據”,如果可靠的話,對學界有參考價值。問題在於,這個結論並不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礎上,尚不能被嚴謹事實分析所證明。寫作上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 論文分為三個部分,前兩個部分都是屬於學術史范疇,真正解決問題的則隻有第三部分。一篇論文的學術史沒有必要如此鋪展。

按:A專傢的意見是強加於人、違背事實的。拙文24000多字,大約18頁,關於學術史的回顧總共不到3頁,其中還穿插著我的評論,不能硬說“前兩個部分都是屬於學術史范疇”。“晉文先生”何其榮幸!沒有發表的文字,僅僅被A專傢看過,就進入了“學術史范疇”。其實,審稿專傢完全可以批評我文不對題,因為拙文題為《秦簡中的賜田制問題》,而第二部分主要討論的是傳世文獻的記載,有冗長之嫌。所以在拙文被退稿之前,我就已經把標題改為《秦簡與傳世文獻中的賜田制問題》。隻是考慮到總歸還要修改,《中國史研究》的上傳系統比較麻煩,我沒有及時更新而已。

此外,A專傢的意見也表明此人不重視學術規范。當今學術腐敗越來越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學風問題。根據我的核查,在戰國秦漢魏晉學界有些人曾長期違反學術規范,即使已經成名的學者,即使公認的權威期刊,這樣的事例也不乏其人。拙文嚴格遵守學術規范,反而被A專傢視為“鋪展”,可見問題的嚴重。

二 第三部分的標題是《裡耶等新出秦簡中的賜田材料》,以下的次級標題是《裡耶秦簡》《嶽麓秦簡》,從命題上看是資料介紹或梳理,各級標題都不反映自己的問題意識。成熟的作者應該知道把自己的學術觀點,在命題上明確地凸顯出來。

按:這是強詞奪理,也是典型的學八股的表現。學界判斷一篇論文的價值,通常都是新理論、新方法、新觀點、新材料。拙文第三部分標題重在“新出秦簡”的“賜田材料”,也就是新材料,問題意識已經凸顯。A專傢卻視而不見。更不用說,思維和閱讀正常的學者也都能理解,這裡的《裡耶秦簡》和《嶽麓秦簡》實際是《裡耶秦簡》中的新材料、《嶽麓秦簡》中的新材料,無非上一級標題已經說了,下一級標題予以省略而已。先講材料新,然後再分析內容,繼而討論作用和價值,這也是通常的論證方式。A專傢應該是一位“成熟的作者”,但他(她)似乎並不知道,在《中國史研究》刊發的文章中就有一些不設小標題的“筒子”文章(參見拙文:《桑弘羊入宮原因蠡測》,《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3期;王子今:《西漢“齊三服官”辨正》,《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三 在作出判斷的地方,多是推測性用語,不夠嚴謹。如:

秦自商鞅變法就大力獎勵軍功,對擁有爵位的軍功地主曾賦予很多特權和優惠。減免賦稅是關乎經濟利益的一個重要方面。據《二年律令·戶律》規定:“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槀。”(317)對統稱為“卿”的高爵者,漢初就是完全免除田租和“頃芻槀”的。而通常認為,“卿”為“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這九級高爵的統稱。考慮到二十等爵來源於秦,漢初去秦不遠,秦的高爵又相當難得,那麼便可以推論——秦的賜田至少對“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是完全免除田租和頃芻槀的。

不僅如此,從前揭“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傢”的規定看,在最初的設想中,五大夫便應該享有免除田租和頃芻槀的待遇。即使後來二十等爵改革,自五大夫以上至大庶長都給予數量不等的賜田,估計五大夫也仍然享有此待遇……可見公乘和公大夫都存在免除租稅的可能,乃至官大夫和大夫也都有可能。就算不能全免,也肯定不會和普通民戶相同。從這個意義上說,恐怕不更以下亦當有某些減免。盡管其具體內容不詳,但多少減免一些賦稅卻可想而知。

按成年婦女人頭征收的算賦如何減免,也不得而知。參照田租、頃芻稾來看,左庶長以上可能是全免的。

按:有一份材料說一份材料的話。沒有直接材料,則用間接材料,在多數情況下就隻能用推測性用語,這恰恰表現了拙文的嚴謹。難道A專傢的論著沒有直接材料也都敢下斷語嗎?而且我的推論是建立在學界研究和拙見基礎上的,A專傢的評審意見卻把我引用同行研究的腳註給刪除了。此外,拙文送審,想必也隱去了自引。如果A專傢能看到自引而又判斷不出是作者自引,我想他(她)也不會如此違反常規地批評拙文“多是推測性用語,不夠嚴謹”。由此我也鄭重提出一個建議:為了確保審稿專傢能夠更全面地評審稿件,能否在外審稿中保留審稿專傢無法判斷為本文作者的自引呢?

四 論文最要害的問題是,所依據的秦簡資料中,被用作分析例證的多是二十級爵位制中的低等爵位,如上造、大夫、不更等,屬於民爵范疇,這決定了此類傢庭的田土獲得都是來自於國傢授田,而不是賜田。用授田性質的土地材料,論證“賜田制”問題,其結論如何可信呢?

按:秦代“民爵”的問題學界存在爭議,不能把漢代“民爵”套用到秦。如果有材料證明秦代低爵“傢庭的田土獲得都是來自於國傢授田,而不是賜田”,拙文也的確不用寫了。可惜A專傢是拿不出這樣石破天驚的材料的。

鑒於以上情況,該論文無論從選題分量、問題意識上看,還是從研究規范、材料依據上看,都存在不少問題。

按:這是借著學術的名義提出非學術的判斷。什麼“選題分量、問題意識”,什麼“研究規范”,實際都是強加於人沒有道理的。這裡再著重談談“材料依據”問題。

我認為A專傢的說法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屬於故意刁難,亦即非學術因素。細讀A專傢的審稿意見,可以清楚看出,他(她)說的材料依據問題就是第三部分的“推測”和第四部分的“民爵”。但這些材料涉及的是賦稅減免問題和低爵獲取土地的途徑問題,與拙文的主要結論——“從睡虎地秦簡到裡耶秦簡,從後子到小爵,從男性繼承人到女性繼承人,賜田的繼承已構成了一條嚴密完整的證據鏈。而嶽麓秦簡則直接提供了賜田的主人有權任意分割賜田的案例,並間接提供了賜田可以流轉的證據。”——沒有任何關系。我要證明的是賜田可以繼承和贈送,如果A專傢認為賜田不能繼承和贈送,那就請用材料和論證指出拙文的證明存在什麼問題,比如小爵、女爵均非繼承而來,《識劫婉案》中的“廿畝稻田”不能任意分割,這才是正常的學術批評。A專傢認為我推測賜田的賦稅減免不妥,或可成立,但即便我的推測不對,這和土地能否繼承和分割也完全是兩回事。堂堂專傢為什麼要偷換概念,把賦稅是否減免的問題變成賜田能否繼承和分割的問題——“這個結論並不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礎上,尚不能被嚴謹事實分析所證明。”拙文對賜田可以繼承、可以分割的論證,當然“是建立在可靠的充分的材料基礎上”的。在去除被偷換概念的所謂問題後,實際A專傢(包括B專傢)就一個問題也沒提。至於授田還是賜田的問題,我懷疑A專傢根本不是研究土地制度的一線學者,至少對這方面的學術史不熟。作為專傢竟然不知道授田能否繼承、贈送和轉讓是學界爭論最大的問題之一(參見拙文:《睡虎地秦簡與授田制研究的若幹問題》,《歷史研究》2018年第1期),如果低爵的田地真是授田,那就更加證明了拙文觀點。授田都能繼承和分割,遑論賜田,這將徹底推翻流行幾十年的秦及漢初的土地國有制論。

B專傢審稿意見

貴刊送審的《秦簡中的賜田制問題》一文,對學術界關於賜田性質問題的討論作了較為細致的梳理和全面總結,批駁了秦代賜田為土地國有的觀點,並根據新出土的簡牘資料論證了田主有權處置土地,其擁有的田畝可以繼承和轉讓,提出的看法含有新意,對促進該問題的討論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但是,這篇文章對“賜田”概念的含義在理解和使用、表述上存在著問題,影響了論文的學術價值。

首先,作者在開篇說:“賜田是賜予功臣的田地”,又引用《史記·商君列傳》所載其變法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傢次。”並認為,“這種按爵位等級‘名田宅’的制度就是賜田制度”。這一陳述含有明顯的錯誤,因為上述規定隻是制訂頒佈了秦國的爵位等級,以及按照爵位占有田宅、奴婢數量的差別,並未提到對功臣的賜田。可以參考《二年律令·戶律》:“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裊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

又:“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裊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

當時秦國的許多貴族擁有高爵和大量田地,百姓也不都是軍人,他們的土地卻並非都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因此不能視為“賜田”。

按:B專傢的意見莫名其妙。他(她)認為“這種按爵位等級‘名田宅’的制度就是賜田制度”的“陳述含有明顯的錯誤,因為上述規定隻是制訂頒佈了秦國的爵位等級,以及按照爵位占有田宅、奴婢數量的差別,並未提到對功臣的賜田”。這不是否定我的看法,而是否定了學界的通常看法——商鞅為獎勵軍功,制定了賜爵制度。誠然,這種否定也無可厚非,隻要能自圓其說即可。但他(她)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而是展現了一種不高明的文字遊戲。從國傢獎勵來說,“按照爵位占有田宅”的性質不就是賜田嗎?那麼爵位又是怎麼獲得的呢?拙文的引文明明是:“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傢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此人卻將“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刪掉,然後為否定拙文,就硬說引文“並未提到對功臣的賜田”。這種所謂審稿的確給當今的雙盲審稿制度提出了一個尖銳問題——如果審稿人不能做到基本的中立和公正,編輯部應當怎樣看待他(她)的評審,能否有一些制約和糾正的辦法呢?此其一。

其二,當時秦國的許多貴族的確擁有高爵和大量田地,百姓也不都是軍人,他們的土地並非都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但為什麼就不能視為“賜田”卻令人實在費解。許多貴族擁有的“高爵和大量田地”難道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嗎?“百姓也不都是軍人,他們的土地卻並非都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這就更奇怪了。拙文討論的是和賜爵相關的賜田問題,並未討論全國百姓的土地,就算大多數百姓的土地都是授田,不是賜田,這和拙文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但遺憾的是,為了否定拙文,這兩位“專傢”都不約而同地采用了偷換概念的手法。

其三,就算百姓的土地“並非都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正確的邏輯推導也應該是:有些土地不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因此不能視為“賜田”;有些土地是由於立下戰功而獲得的,因此可以視為“賜田”。在合並陳述時,也應該是:因此不能都視為“賜田”。否則按B專傢所說,“因此不能視為‘賜田’”,便意味著有些土地是立下戰功而獲得的,也同樣不能被視為“賜田”。這無疑是極其荒謬的。更不用說,用“立下戰功”來替代“功臣”,也仍然是偷換概念。拙文從未說過“功臣”就是要“立下戰功”,立功也並非僅僅是指斬首之類的戰功,拙文曾特別提到“不直接參戰的士卒應如何計算戰功並賜爵的問題”。顯而易見,實際並不是拙文對“賜田”概念的含義在理解和使用、表述上存在著問題,而是堂堂專傢故意偷換概念,才導致了拙文被惡意評審最終被退稿的問題。

其四,漢承秦制,漢制可以作為秦制的參證,但不能完全套用到秦。

其次,這篇文章的第三部分“裡耶等新出秦簡中的賜田材料”,作者把裡耶秦簡中許多戶籍與爵位的記載看作是賜田資料,由此論證秦的賜爵和賜田通常是可以繼承的。這裡也存在著疑問,上述居民是被秦征服的楚地百姓,作者也承認這一點,他在第10頁說:“從戶主的爵位前多標有“荊”字看,則可能是秦對新占領的楚地普遍賜爵的結果,目的是安撫楚人,也應該是僅限於“新地”的特殊政策。”(筆者按:雙引號裡的雙引號乃原文如此)那麼試問這些楚人為秦國立下過什麼戰功?是否屬於功臣?他們的田地怎麼能是“賜田”呢?

按:B專傢在這裡又是以偏概全。拙文把裡耶秦簡中的“小爵”明確分為兩類:一類是繼承父爵的“小爵”,一類可能是普遍賜爵的“小爵”。即便存在疑問,B專傢也應該是就第一類“小爵”詰問,而不能就第二類“小爵”詰問,因為拙文說得很清楚——“這些‘小爵’有沒有相應的賜田,不得而知。或許在名義上他們還有著賜田的一些規定。”而且我是把第二類“小爵”作為賜爵制度的變化來探討的,所以才能在《尉卒律》的分析中提出:“秦的賜爵及賜田制度已經嚴重蛻變。以往賜爵都必須是獲得軍功者,所謂‘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但在統一全國的過程中,秦的賜爵越來越多,沒有軍功也可以通過繼承、轉讓和國傢在某些地區的政策性普遍賜爵來獲得。”拙文本來就沒有把他們視為軍功賜爵,B專傢卻強加於人,硬說拙文把他們都視為軍功賜爵了。此人既沒有認真閱讀拙文,又預設立場地要否定拙文,於是便出現了這種關公戰秦瓊的“疑問”。我不想揣測他(她)的心理,但其審稿極端不負責任卻是毫無疑問的。此外,在詰問中B專傢也不能隻說“戰功”問題。如前所述,“功臣”的概念要遠遠大於“立下戰功”的人。漢二年(前205年)劉邦規定:“以萬人若一郡降者,封萬戶。”(《漢書·高帝紀上》)這應該也有秦制的影響。在《裡耶秦簡[貳]》中便有關於魏國“城邑民降歸義者”(9—1411)的規定。假如在秦楚戰爭時期,某些守城的楚軍將領歸順了秦,那麼所領士卒或城中民眾不是就有了歸順之功嗎?

再次,作者在引用嶽麓秦簡時也出現過同類問題。例如第17頁:“前者“田橘將陽”(096),可知他在為橘官耕田時逃亡,亦證明其賜田多已喪失,而隻能庸耕公田。”(筆者按:雙引號裡的雙引號乃原文如此)但作者並未列舉任何證據來說明“將陽”是功臣,以及他原來的田地是由於戰功而獲得的,那怎麼能說將陽“多已喪失”的土地是賜田呢?

按:此段詰問讓我為B專傢感到汗顏。堂堂專傢竟然不知道“將陽”是一個專用法律名詞,反而把它理解成了人名(這個逃亡者的名字叫豕)。“將陽”早先見於睡虎地秦簡,實際是指逃亡時間不滿一年的逃亡者,逃亡一年以上者則稱為“闌亡”。如嶽麓秦簡0185:“闌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為將陽,系城旦舂。”陳松長先生還根據嶽麓秦簡專門撰寫了《睡虎地秦簡中的“將陽”小考》(《湖南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僅憑這一點,也有理由懷疑B專傢並不是研究秦簡的一線學者。至於為何說豕的“賜田多已喪失”,那是因為他有公士的爵位,通常應有賜田(按照B專傢的提示,參證《二年律令·戶律》規定的“公士一頃半頃”,豕也應該有田150畝),但他卻為橘官耕田。B專傢對嶽麓秦簡和睡虎地秦簡的材料既不熟悉,也根本沒有讀懂,但並不妨礙他(她)對拙文大放厥詞,這正是當今雙盲審稿制度的一個嚴重弊端。令人深思的是,《中國史研究》是中國古代史研究公認最權威的學術期刊,為什麼拙文送審的外審專傢的水平和學術道德會如此之低?

愚意以為,秦對功臣的賜田主要施行於參軍立功的“故秦人”,即秦國故地關中地區的居民,後來可能也包括一部分被征服地區參加秦軍作戰的六國民眾,需要具體分析。而裡耶秦簡與嶽麓秦簡中的戶籍與田土資料,基本上反映的是楚地居民的情況,其中絕大部分人原來與秦國處於敵對關系,恐怕不會為秦立有戰功而獲得賜田。他們的田地應是原來擁有的,被秦征服後通過秦始皇“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而重新得到法律承認,並非屬於賜田。如果未加辨別,就列舉裡耶、嶽麓秦簡的戶籍、審判資料為證據來討論戰功賜田問題,應該是不妥當的。據此來看,這篇文章的材料使用頗有疑問,需要進行較大幅度的補充和修改。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按:B專傢的意見又是不懂裝懂。此人不僅對秦簡不熟,對秦史也似懂非懂。根據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嶽麓秦簡叁的相關記載大致涵蓋了南郡等地區,而南郡早已就被納入秦地之中,史書記載在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年),根本不屬於“新地”。關於“新地”問題,拙文還曾在腳註中特別提示:於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張夢晗:《“新地吏”與“為吏之道”——以出土秦簡為中心的考察》,《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就是希望專傢和讀者要參看這兩篇論文,以免產生一些誤解。但B專傢卻恐怕根本沒看,否則也不會提出什麼楚地、楚人和戰功的問題。因為“新地吏”就大多是由秦政府從其他地區派往“新地”的,當地在設置郡縣後還留有少量來自各地的駐軍,而“吏用本地人”則表明“新黔首”也完全可以立功(參見於振波、朱錦程:《出土文獻所見秦“新黔首”爵位問題》,《湖南社會科學》2017年第6期)。裡耶秦簡的記載雖屬於“新地”,但有爵者和無爵者的田地也根本不會“通過秦始皇‘令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而重新得到法律承認”。遷陵縣的最早建立是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而《史記集解》所載“使黔首自實田”則在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裡耶秦簡在這六年之中均有許多爵位和田地的記載,又怎麼可能到三十一年才“重新得到法律承認”呢?退一步說,就算有一部分“新黔首”的田地“是原來擁有的”,在秦制被逐漸推廣後,也不能把“新黔首”的田地都視為“原來擁有的”。所謂“其習俗槎田歲更,以異中縣”(裡耶秦簡8—355),便證明在遷陵縣中有很多“原來擁有的”田地都已被“新黔首”休耕(參見拙文:《新出秦簡中的授田制問題》,《中州學刊》2020年第1期)。由此可見,這實際也不是拙文的“材料使用頗有疑問”,而是B專傢的學術視野不廣,原本就對裡耶秦簡、嶽麓秦簡的材料年代、地域和內容等存在誤判。

總之,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完全判明:無論是A專傢,還是B專傢,其審稿意見都是非學術因素的產物。說白了,就是編造各種理由來否定拙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令人感慨的是,《中國史研究》編輯部本已看出了這種不正常的現象,試圖予以糾正,但最終還是將拙文退稿,達到了匿名審稿人的目的。為了遏制這種不公正審稿的歪風,能否采用把外審意見匿名公佈在相關網站以接受學界監督的做法呢?

順便說明一個情況,拙文外審很可能不是雙盲,因為我在《睡虎地秦簡與授田制研究的若幹問題》一文的腳註中曾經提到:“關於賜田,本文隻是討論秦的授田究竟是國有還是私有時附帶說明。對賜田制度的性質,學界有不同看法。主張賜田、授田都屬於名田宅制的理由是,張傢山漢簡《二年律令》把賜田和授田合在一起記載,因漢初去秦不遠,且漢承秦制,故賜田也應該算是授田。而主張賜田非為授田的看法,則認為二者的性質不同,從商鞅變法到漢初有一個很長的發展變化階段,即使授田制可以稱為名田宅制,也並不意味賜田就是授田。筆者贊同後者,已撰寫《秦簡中的賜田制問題》(待刊)詳細論述,此不贅述。”而《中國史研究》的審稿周期較長(從投稿《中國史研究》到授田制文章的發表,時間至少過去了4個多月,該期《歷史研究》的印出是在2018年3月中旬),拙文外審意見的返回在大半年以後,也使匿名審稿人有可能知道作者信息。當然,我的學術觀點和文風較有個性,很多同行都能從稿件中猜到我是作者。如果外審專傢沒有學術良心和底線,那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2019年1月21日初稿

2022年3月12日定稿

附識

拙文被退稿後,又略加修改,以《秦簡與傳世文獻中的賜田制問題》為題發表於《文史哲》2021年第5期,被《歷史學報》2021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先秦、秦漢史》2022年第1期全文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