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順慶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全區范圍內所有街道、新復鄉全域,金臺鎮中心場鎮為禁放區域。禁放區域內禁止在任何時段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放區域:共興鎮中心場鎮及212國道沿線,允許農歷除夕、正月十四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允許燃放時段要減少集中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放區域外,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廣場、市場、宗教場所、景區、公園、商場、超市、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黨政機關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二)醫療機構、幼兒園及中小學校、養老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區域內;
(三)汽車站、停車場以及重要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氣)站、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點、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場點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周圍區域內;
(五)山(樹)林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區域內;
(六)房屋樓頂、露臺、樓梯、走廊、窗口等地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
四、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增金臺鎮、共興鎮中心場鎮及周邊2公裡,共興鎮212國道沿線200米范圍內為禁放區域,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五、即日起,由公安(交警)部門在入城主幹道設卡對違規運輸煙花爆竹行為進行查處,防止煙花爆竹流入主城區。
六、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舉報電話:公安110,應急管理2222531,綜合執法2260110,生態環境2720259。
特此通告。
南充市公安局順慶區分局
南充市順慶生態環境局
南充市順慶區應急管理局
南充市順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