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林 關於處理器芯片設計如何進行法律保護的思考

2024年2月6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目次

· 摘要與關鍵詞

一、引文

1. 涉及的知識點

2. 案件背景介紹

3. 本案基本情況

二、案例使用說明

1. 計算機硬件

2. 指令的概念及功能

3. 指令集的相關定義及功能

4. 指令集及相關處理器芯片的分類

三、法理分析

1. 指令集的法律屬性界定

2. 指令集的法律保護途徑

3. N指令集能否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

4. L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5. X公司以違反誠實信用為由起訴L公司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6. 處理器芯片設計的法律保護途徑

· 小結

· 參考法條

摘要:計算機指令集(以下簡稱“指令集”)是完成處理器芯片設計的基礎。毫無疑問,指令集作為一種智力勞動成果,應當得到法律保護。本文基於筆者代理的L公司與X公司關於N指令集的侵權糾紛,從指令集的法律保護出發,進而探討處理器芯片設計應如何進行法律保護。

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問題:X公司的N指令集能否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進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不能被認定為作品,該如何認定指令集的法律屬性,進而從哪些角度對指令集進行法律保護?L公司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X公司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即“經營者不得作出虛假的商業宣傳”為由起訴L公司後,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違背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由起訴L公司,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關鍵詞:指令集;處理器芯片設計;法律保護;作品;不正當競爭行為;重復起訴。

一、引文

1.涉及的知識點

(1)處理器芯片、指令集及其法律屬性界定;

(2)如何對處理器芯片、指令集進行法律保護;

(3)《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4)《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

(5)重復起訴的認定。

2.案件背景介紹

美國M公司擁有N指令集,中國L公司於2011年、2017年與美國M公司簽署許可合同,獲得研發、生產、銷售基於N指令集的芯片等權利,L公司有權定期支付許可費來直接延續N指令集的許可。

2018-2019年,M公司作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中國X公司簽訂一系列合同,授予X公司中國境內5年期的排他性許可(許可內容包含涉案的N指令集),並確認X公司有在中國就N指令集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或維權的權利。

L公司對M公司向X公司的上述許可表示強烈反對,並於2020年4月主動停止延續其與M公司的許可協議。根據L公司與M公司的協議,L公司仍有權生產、分銷和銷售已商業化的芯片產品並支付版稅。

3.本案基本情況

2021年,X公司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主張L公司違反其與M公司的約定,存在未經授權使用、修改N技術,協議到期後繼續使用N技術,未支付版稅等行為。X公司提出的仲裁請求主要包括確認L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要求L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各類損失、相關利息和全部仲裁費用等。

2021年4月,L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L處理器不侵犯N指令集的權利,要求X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X公司提出反訴,請求L公司停止侵犯X公司著作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要求L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6000萬元。

2023年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X公司全部訴訟請求。X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3年6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部分裁決,主要內容如下:

(1)M公司將授權L公司使用的N指令集的技術許可合同轉讓給X公司的行為有效,L公司關於“該協議不可轉讓”的主張不成立;

(2)駁回L公司關於“要求X公司償還已支付的許可費”的反請求;

(3)根據2011年的協議,L公司被許可使用的是N指令集的R2版本(2002年發佈)和R3版本(2010年發佈);

(4)L公司未使用N指令集的R5版本;

(5)根據2011年協議,L公司有權在許可協議到期後使用被許可的技術,但L公司逾期支付這部分許可費,應支付相應的罰金;

(6)駁回X公司關於“依據2017年協議要求L公司支付40萬美元額外費用”的主張;

(7)駁回X公司關於“L公司未返還秘密信息、錯誤披露秘密信息”的主張;

(8)駁回X公司關於“L公司未經授權轉授許可”的主張。

2023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X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24 年 1 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關於仲裁費用和申請人版稅支付申請的裁決”,支持L公司仲裁費用的索賠請求,並同意在X公司賠償的仲裁費金額與L公司在仲裁中心提存的版稅金額、延遲支付費用之間進行抵扣。

二、案例使用說明

本案所涉核心技術為指令集。增加對指令集、處理器芯片設計在技術層面的理解,有助於後續對相關法律問題的探討。

1.計算機硬件

計算機硬件(Hardware)主要包括中央處理器、內存、主板、硬盤、各種擴展卡、連接線,及鼠標、鍵盤等外部設備。其中,中央處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CPU)是計算機硬件的核心。CPU的主要功能有處理指令、執行操作、控制時間、處理數據等。

CPU主要包括運算器、控制器和寄存器等部件,以及高速緩沖存儲器和聯系這些部件的總線。其中,運算器是多功能的運算單元,主要進行相關的算術運算和邏輯運算,如執行定點或浮點算術運算操作和邏輯操作。除此之外,運算器還可以執行移位操作,以及地址運算和轉換等命令。控制器主要用來對指令進行分析並且能夠發出相應的控制信號。寄存器則用來暫存指令、數據和地址信息。[1]

2.指令的概念及功能

指令(Instruction)是計算機硬件能直接識別的命令。指令由一串二進制數碼組成。一條指令通常由操作碼和操作數兩個部分組成。操作碼指明該指令要完成的操作的類型或性質,如取數、做加法或輸出數據等;操作數指明操作對象的內容或所在的存儲單元地址。

馮·諾依曼體系是現代計算機的基礎。該體系下,CPU的工作分5個階段:取指令、指令譯碼、執行指令、訪存取數和寫回數據(見圖1)。

圖1 馮·諾依曼體系下CPU的工作階段[2]

而計算機軟件程序在硬件上的執行是通過數條指令來實現的。一段由高級語言編寫的程序通過編譯程序轉換為功能等效的匯編語言,再由匯編程序將其轉換為機器語言,即數條由0和1組成的機器碼。這些機器語言就是指令(見圖2)。

圖2 硬件、指令與軟件的關系

3.指令集的相關定義及功能

指令集(Instruction Set)也稱為指令集架構(Instruction Set Architecture),是指某一種類型CPU中用來計算和控制計算機系統的指令的集合。指令集主要規定指令格式、尋址訪存(尋址范圍、尋址模式、尋址粒度、訪存方式、地址對齊等)、數據類型、寄存器等。

指令集通常包括運算指令、分支指令和訪存指令三大類,另外還包括架構相關指令、復雜操作指令和其他特殊用途指令。因此,一種CPU執行的指令集不僅決定了CPU所要求的能力,而且也決定了指令的格式和CPU的結構。

簡而言之,指令集決定了CPU的工作方式,是架構CPU的基礎。它是CPU芯片設計中的基礎部分,是計算機系統中硬件和軟件交互的橋梁,決定了CPU的功能和效率(見圖3)。

圖3 指令集在計算機系統中的作用[3]

4.指令集及相關處理器芯片的分類[4]

指令集按其復雜性可被分為復雜指令集(Complex Instruction Set Computer,CISC)和精簡指令集(Reduced Instruction Set Computer, RISC)。CISC和RISC是在處理器芯片設計的過程中經不斷優化先後出現的。

(1)CISC

在計算機發展初期,計算機指令系統的設計方向是通過設置一些功能復雜的指令,把一些原來由軟件實現的但常用的功能改用硬件的指令系統實現,以此來提高計算機的執行速度,這種指令集就是CISC。

X86指令集是目前的主流CISC,基本壟斷個人計算機和服務器處理器市場。X86指令集由Intel公司在1978年發佈,經過40多年的發展,X86指令集傢族不斷壯大,從桌面計算機轉戰筆記本、服務器、超級計算機。目前,X86指令集被Intel公司、AMD 公司和VIA公司三傢把持。

相對應地,Intel公司和AMD公司基於X86指令集設計的X86處理器在桌面計算機和筆記本市場占據主導地位。為壟斷其X86架構陣營,英特爾和AMD研發的處理器架構僅供應給自傢來設計、生產處理器芯片,並不許可其他人使用。

(2)RISC

20世紀80年代,簡化計算機指令功能的設計思想被提出。在該指導思想下,指令集設計人保留了功能簡單、能在一個節拍內執行完成的指令,而把較復雜的功能均則使用子程序來實現。這種指令集就是RISC。

ARM公司的ARM指令集是目前運營最成功的RISC。根據NVIDIA公司的公告,基於ARM指令集的處理器芯片已累計出貨1800億顆。基於ARM指令集設計的處理器在智能手機芯片、車載信息芯片、可穿戴設備、物聯網微控制器等領域占到90%以上市場份額。

ARM公司自己並不制造處理器芯片,也不向終端客戶銷售實際的處理器芯片,其商業模式是專註於處理器內核架構的授權:一是ARM指令集架構授權,二是ARM處理器架構授權,三是二者兼而有之。

圖4 ARM公司的授權模式

ARM指令集架構授權,指經ARM公司授權,被許可方可以對ARM指令集進行大幅度改造,甚至可以對ARM指令集進行擴展或縮減。之後,被許可方根據自己改進過的指令集研發處理器架構,從而在根源上做到了對處理器架構的差異化設計,保持對自研處理器芯片的掌控力,達成獨特競爭力同時又兼容ARM的生態環境。

蘋果公司的A系列處理器是基於ARM指令集授權自研處理器芯片的成功典范。2012年9月,蘋果公司基於ARM v7指令集打造A6處理器,開啟了自研處理器的序幕。2013年9月,蘋果公司率先發佈基於ARM v8指令集的64bit雙核A7處理器,在性能表現力壓還在32bit四核方案上競爭的安卓陣營。2020年,蘋果發佈的A14處理器性能已經堪比部分筆記本處理器。

ARM處理器架構授權,指ARM公司將自行設計的處理器內核授權給客戶。客戶可以直接將內核代碼在處理器芯片前端設計時集成在處理器模塊中,也可以對處理器緩存、核數、頻率進行配置,通過系統總線與其他的功能模塊、外設接口、主存儲接口模塊等連接,生成完整的處理器芯片。

ARM Cortex系列處理器內核是ARM公司自行設計的核心處理器內核,以高通、華為、聯發科為代表的安卓智能手機芯片設計企業都采用Cortex-A7x、A5x作為其處理器芯片內核。其中,高通和華為會在ARM公司內核架構上做不同程度的優化。

本案涉案的N指令集和L指令集均屬於RISC。

(3)RISC-V

RISC-V起源於2010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David Patterson教授與Krste Asanovic教授團隊準備啟動的一個研究項目。由於當時已有的X86、ARM、MIPS、SPARC等指令集存在設計越來越復雜和知識產權許可問題,因此他們開始重新設計一套指令集,並決定將其徹底開放。他們使用BSD開源協議設計了開源處理器內核Rocket Core。

該團隊認為,指令集作為軟硬件接口的一種說明和描述規范,不應該像ARM、X86等指令集那樣需要付費授權才能使用,而應該開放和免費。他們選擇的BSD開源協議給予使用者很大自由,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佈開源代碼,也允許基於開源代碼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因此,BSD開源協議對商業集成很友好,很多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時都會首選BSD開源協議。

由於長期的發展,X86和ARM指令集形成了強大的生態體系,但精簡和靈活使新興的RISC-V架構在智能物聯網市場有機會實現突破。RISC-V架構的極致精簡和靈活的架構以及模塊化的特性,可以針對不同應用靈活修改指令集和芯片架構設計。相比之下使用ARM往往隻能做一個標準化設計,很難實現差異化。此外,很多智能設備對於成本較敏感,RISC-V架構免費授權的特點對於處理器芯片設計廠商也非常重要。

三、法理分析

1.指令集的法律屬性界定

從前面相關技術的介紹可以看出,對於單條指令,其功能是實現CPU的基礎功能,如保存或讀取數據、完成基礎運算等。單條指令的表達方式通常均由操作碼和操作數組成:操作碼指明該指令要完成的操作,操作數指明操作對象的內容或所在的存儲單元地址。因此,單條指令一般都屬於通用指令,應屬於公知信息,難以獲得知識產權的保護。

盡管與計算機軟件類似,指令集也是以程序的方式編寫完成的(在處理器芯片設計行業中稱之為“硬程序”),但指令集與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是不同的。從實現的功能來看,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是利用計算機來實現某種功能(如利用計算機來繪圖),而指令集是CPU工作的基礎,它決定CPU的工作方式和效率。

更重要的是,從編寫的方式來看,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使用高級語言(如Java、C#、Python、FoxPro等)編寫而成的。盡管不同高級語言的語法、命令格式各不相同,但高級語言的共性是接近自然語言和數學公式,基本脫離計算機的硬件系統,用人們更易理解的方式來編寫程序。因此,計算機軟件的表達方式可以體現出軟件開發人員的獨創性。而指令集由指令組合而成,而大多數指令都受限於機器語言的特殊格式、規范等,僅能使用有限的表達方式,不具有獨創性。故,指令集與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並不相同,指令集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不能通過計算機軟件的方式來獲得法律保護。

2.指令集的法律保護途徑

對於指令集的設計者而言,一條指令做長或做短、做一個動作或兩個動作、是否需要配置及如何配置寄存器、是否需要設置及如何設置CPU模式,甚至一套指令集中是否需要某一條或某幾條指令,這些才體現了指令集設計者獨到的選擇和編排,是指令集設計的創新所在。

因此,指令集設計者的創新內容,更多體現設計者對指令的選擇和編排,是一種設計的思路和方法。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從商業秘密、專利的角度對指令集的設計予以法律保護,這樣更加合理。

本案承辦法官也持有相同的觀點,認為“N指令集的規范屬於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疇,存在通過專利、商業秘密等提供保護的可能,但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3.N指令集能否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

眾所周知,《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思想的表達方式,而非表達中蘊含的思想。從上述指令集的基本概念、實現的功能可以看出,指令集的創新內容,更多的是對指令的選擇和編排,是一種設計思路和方法。至於指令具體采用哪種表達方式,如將“加法”表達為“ADD”還是“ ”,大多屬於公知信息,並不具有獨創性。因此,N指令集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

本案中,X公司認為,指令集中指令的集合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匯編作品中,創作者並不創作原有作品,其獨創性體現在將原有作品按照一定標準進行有目的的選擇、編排後,形成了一種新的演繹性成果。而指令集的設計者並不是單純地按一定標準來選擇、編排現有指令,其對指令具體的內容(操作碼和操作數)也有修改。所以,筆者認為指令集不是匯編作品。

盡管X公司並未主張N指令集為文字作品,但本案法官認為X公司提交的關於N指令集參考手冊中的文字、數字或符號符合《著作權法》中關於文字作品的定義,可以作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此基礎上,雖然X公司並未主張 N指令集作為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但考慮到訴爭作品的特殊性及當事人的訴訟能力,為保護權利人的權益,法官仍對L指令集是否侵害 N 指令集作為文字作品的著作權進行評述。

基於此,本案法官對X公司的N指令集與L公司的L指令集進行比對。L指令集與 N指令集相比,文字表達相同的內容數量極少、占比極低,且分散在各個不同章節。在指令說明結構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節結構等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碼和偽代碼的編碼體系和標識符體系。因此,上述占比極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記符,屬合理借鑒范疇。同時,由於精簡指令集加、減、乘、除等要素系指令集語言的特殊格式、規范等限制而出現的有限表達,亦應在侵權比對的考慮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記符、指令說明、周期、操作碼和狀態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內容受制於芯片的設計和功能而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則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綜上,L指令集與 N指令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其他類似案件也持有相同的觀點。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微芯科技公司與上海海爾集成電路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號:【201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8號)中,原告微芯公司認為被告海爾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HR6P系列微控制器中使用的微程序軟件與其PIC16C微程序軟件實質性相似;HR6P系列微控制器數據手冊中使用的大量詞語、段落、圖表與PIC16C數據手冊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相應指令集在整體表達、欄目設置,指令的分類、排序、名稱、說明、操作碼和狀態位方面均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對此,法院認為,“盡管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多份鑒定報告及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的HR6P系列微控制器具有與原告PIC16C系列微控制器相同的功能,原審法院委托鑒定的結果也顯示雙方的微控制器中存在功能雷同的指令,但雙方當事人均確認這些是通用指令,因此,指令本身已經進入公有領域,法律不會禁止人們利用通用指令去開發功能類似的競爭性產品。更重要的是,本案是一起著作權糾紛,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是思想,計算機程序作為作品類型之一,並不例外。就計算機程序而言,其所實現的功能顯然已經進入技術領域,超出了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就本案現有的證據來看,既不能證明被告使用的Verilog硬件描述語言是對原告C語言的復制,也不能證明兩者經編譯產生了相同的目標代碼,又不能證明相同的代碼(如果有的話)是除了通用指令之外的原告獨創的程序。”“原告的數據手冊雖然在整體上屬於具有獨創性的文字作品,但這並不代表其中所有表達都具有獨創性,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例如微控制器特征、TIMER0、TIMER1、TIMER2模塊的文字部分均采用項目符號和精簡語匯羅列其特征,這類表達方式早已成為通用的表達方式,尤其在該語匯的選擇受制於所描述產品的功能時,該表達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思想的體現,難謂有獨創性。……圖表部分中,引腳圖、各類寄存器、時鐘輸出圖、SPI模式時序圖、文件寄存器映射圖、PORTA功能、PORTB功能、PORTC功能、TIMER0模塊、TIMER1模塊、TIMER2模塊、捕捉模式、設置同步主控接收/從動發送模式的步驟、引腳定義等均為微控制器技術資料中的常用表達,原告數據手冊中的圖形因設計上的細微差異,與前述常用圖形稍有不同,但這種差異基本上受制於微控制器的設計,換言之,表達與其所表達的事實已經成為一體,無法區分。”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微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又如,在1990年Intel公司與NEC公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Intel公司認為NEC公司銷售的V20/30微處理器侵犯了其8086/88微處理器指令集的著作權。經審理後,主審法官Gray認為,“盡管NEC公司的一些較短的指令與Intel公司的指令非常相似,但這些指令涉及簡單、直接的操作,其中的相似並不令人驚訝”“這些相似性可能不是由對Intel公司指令的復制決定的,而是由硬件的功能限制、體系結構和對8086/88兼容性的需要決定的”“英特爾公司的一些較短、較簡單的指令應歸類為不受保護的‘思想’而不是受保護的‘表達式’,因為這些指令可以用有限的方法來實現” 。法官最終認定NEC公司不侵犯Intel公司的著作權。

筆者認為,本案中,X公司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其敗訴的主要原因所在。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樣,對於指令集的設計,更多體現的是設計者對指令的選擇和編排,是一種設計的思路和方法,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本案如果能從商業秘密、專利的角度提起訴訟,效果可能會更理想。

4.L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L公司從2011年就與M公司簽訂了N技術許可合同,獲得研發、生產、銷售基於N指令系統的芯片等權利。同時,X公司的專傢輔助人通過比對,也認為L指令集和N指令集在寄存器指令功能、特權架構、避免模式切換的設計思路等方面有相似之處。對此,筆者認為,L公司在開發設計其CPU時借鑒了N指令集,並在此基礎上開發出L指令集。同時,L公司生產的CPU會與X公司的相關產品產生直接競爭關系。所以,L公司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侵害了X公司的合法權益。 那L公司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哪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呢?

“海帶配額案”【案號:(2009)民申字第1065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直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因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者說可責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認定對於該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1)法律對L公司的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

本案中,L公司“抄襲”N指令集、以N指令集為基礎設計L指令集,並將其用於商業化芯片生產的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L公司的行為屬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行為。

(2)X公司的合法權益因L公司的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

N指令集凝結了X公司高度的智力勞動。該指令集作為世界上最早的精簡指令集之一,在芯片設計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商業市場價值。L公司通過“抄襲”N指令集,輕而易舉地開發出L指令集,並通過生產以及委托其他廠商生產相關CPU芯片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實施了競爭行為,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

同時,L公司生產的L指令集、CPU芯片的確擠占了N指令集及相關芯片的市場空間,攫取了本屬於X公司的商業機會,使X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實際損害。

(3)L公司的競爭行為具有不正當性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活動最基本的行為準則,要求市場主體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誠實信用原則更多的是以公認的商業道德的形式體現出來,即特定商業領域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具有公認性和一般性”。

本案中,通過X公司的初步比對,L公司在開發L指令集的過程中,對N指令集的“借鑒”行為已經超出了必要限度,屬於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X公司可以預期獲得的商業利益,在損害X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且L公司的相關行為並非善意,芯片設計領域的一般行業規范、商業慣例無法涵蓋L公司的相關行為。因此,L公司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芯片設計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具有不正當性。

綜上所述,不論N指令集能否被認定為作品,都無法否認N指令集是一種智力成果,他人對N指令集不能自由、無償、無限度地使用。而在本案中,L公司的“抄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X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5.X公司以違反誠實信用為由起訴L公司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重復起訴的基本法理是“一事不再理”原則。在(2005)民一終字第86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基於同一糾紛而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於重復起訴,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如果兩次起訴的當事人不同,具體訴訟請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蓋,則不能簡單地因兩次起訴基於同一糾紛而認定為重復起訴,並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在後的訴訟予以駁回。

首先,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核心是審查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是否相同。訴訟標的不同的情形包括:雙方爭議問題不同、訴訟標的物不同、就前訴審理完畢後新發生的侵權行為起訴、基於不完全相同的侵權事實等。互相不能替代或涵蓋的訴訟請求,屬於不同的訴訟請求。

根據以上分析,X公司要以違反誠實信用為由另行起訴L公司,需要向法院闡明後訴與前訴爭議的問題不同。前訴中雙方爭議是L公司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進而構成虛假宣傳行為的問題;而後訴中雙方爭議是L公司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信原則。前後訴爭議的並非同一問題。

其次,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結構來看,第二條屬於其總則部分,說明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共性特征;包括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在內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在特定商業情形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體現。這些具體體現雖然不盡相同,但是它們都具備總則部分的共性特征。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八條之間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而是共性和特性的關系。本案中,即便認定L公司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這一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代表其行為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反法的天然基因。故X公司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起訴L公司具備合理性,應當被依法受理。

6.處理器芯片設計的法律保護途徑

從產業上來看,CPU芯片制作完成時指令集即以電路的形式固化在芯片產品中,指令集的設計是CPU芯片設計的一部分。

實現指令集的物理電路被稱為CPU的微架構。大多數情況下,某種CPU的微架構隻針對特定的某種指令集;隻有少部分CPU為了更好的兼容性,會在電路設計上實現多個指令集。

正是因為這樣,盡管同一種指令集可以授權給多傢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但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對微架構的細節,也就是對指令的物理實現方式卻是各自獨有的。由於各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對CPU的功能要求、使用場景及其自身的設計技術均存在差異,即使基於同一指令集,各個企業也會設計出不同的CPU芯片。

因此,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的創新點在於其為實現芯片功能而進行的CPU微架構,即物理電路的設計,以及相應的應用程序編寫。相對應地,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可以通過專利、商業秘密、集成電路佈圖設計及計算機軟件等途徑對自己設計的處理器芯片進行法律保護。

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審結的“諾基亞公司與華勤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號:(2017)滬民終92號】中,原告諾基亞公司認為其名為“根據在移動通信系統中確定的協議在確定的層中處理數據的方法和設備”的發明專利(ZL98810085.1)屬於我國3G通信的標準必要專利,而被告華勤公司生產的M90手機符合我國3G通信標準,故諾基亞公司認為該手機落入其專利保護范圍,請求法院確認被告侵權並就專利使用費問題進行協商。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是一種用於發送用戶數據的發射機/接收機設備,主要涉及RLC/MAC協議和無線接口,用於解決數據和協議處理所面臨的技術困難。經鑒定,法院認定被告生產的M90手機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該被訴侵權手機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又如,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23年審結的“VLSI 公司與Intel公司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中,VLSI公司指控Intel公司的Cascade Lake和 Sky Lake 處理器侵犯其專利權,被指控的處理器涉及處理器電源控制單元及環形總線的相關控制方法。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Intel公司的相關處理器未侵犯VLSI公司的專利權。

小結

通過分析本案現有材料,筆者基本認為L公司對X公司N指令集的借鑒已經超出了必要限度,屬於一種侵權行為。但為什麼兩級法院均未支持X公司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其中的關鍵在於X公司錯誤地將N指令集認定為作品,從而提起了著作權侵權之訴。而法院認為指令集應通過專利或商業秘密的手段予以保護,即便認定為作品,也應認定為文字作品。經對比,法院認定N指令集與L指令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從而駁回了X公司的訴訟請求。

從前面的分析及相關案例,筆者認為,指令集中的大部分指令均為通用指令,其表達方式不具有獨創性,因而難以從著作權的角度對指令集進行有效的保護。而指令集設計者的創新表現在對指令的編排和選擇, 本案中X公司也就相關方法申請了專利。如果從專利或商業秘密角度尋求對指令集的保護,同時以L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或為解決本案的有效方法。

同時,對於處理器芯片設計企業,應嚴格遵守與指令集企業簽訂的許可協議,在被許可的范圍內使用指令集,並及時支付相關使用費。對自己的設計方案、應用軟件,要視情況及時通過專利、商業秘密、集成電路佈圖設計、計算機軟件等手段予以保護。

參考法條(上下滑動閱覽)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 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註釋(上下滑動閱覽)

【1】CPU指令集架構科普,
https://mp.weixin.qq.com/s/LwRmJPHdr2GbyYdkz-L64w

【2】CPU指令集架構科普,
https://mp.weixin.qq.com/s/LwRmJPHdr2GbyYdkz-L64w

【3】CPU指令集架構科普,
https://mp.weixin.qq.com/s/LwRmJPHdr2GbyYdkz-L64w

【4】CPU指令集架構科普,
https://mp.weixin.qq.com/s/LwRmJPHdr2GbyYdkz-L64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