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侵犯著作權,如何維權?

2024年2月5日 27点热度 0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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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因(筆名:陳某得),是臺灣地區著名音樂人,1979年陳某因創作完成音樂作品《遲到》,該曲於1981年由臺灣歌手劉文正演唱並發行。作品發行後,因其優美的旋律及歌詞,獲得大眾的喜愛,被數代人傳唱,傢喻戶曉,已成為時代經典。2017年5月,陳某因發現自己的音樂作品《遲到》,在未經陳某因授權的情況下,被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該行為侵犯了陳某因的著作權。根據上述事實,為維護陳某因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依法維權。

一、原告陳某因系音樂作品《遲到》的權利人。

涉案歌曲系音樂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合法出版物、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原告陳某因以作者身份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二、被告及第三人侵犯原告《遲到》音樂作品詞曲之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攝制權等六項著作權利。

被告方在電影《九層妖塔》中使用《遲到》音樂作品詞曲之方式包括:修改、復制、發行侵權復制品、攝制電影等方式,侵犯了原告如下權利:

1)修改權:電影《九層妖塔》中使用《遲到》對其音樂進行了部分修改。如,原曲前奏部分為8個小節,電影將之修改縮減為5個小節;原曲主旋律排列順序為A-B-C,而修改為A-C,跳過了B段,破換了原曲的完整性。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九層妖塔》發行方對於作品不享有修改權,也未被授權進行修改,因而侵犯了《遲到》音樂作品的修改權。同時,歌曲過程中穿插旁白,也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權。

2)保護作品完整權:電影《九層妖塔》中使用《遲到》時,將臺詞混入歌詞,破壞了原曲的結構和美感,對原曲的篡改和歪曲,降低了原作的樂感和諧度,損害了原作的美譽度。

3)復制權:電影《九層妖塔》基本完整的使用了《遲到》作品,電影第43分06秒播放音樂作品《遲到》之音樂,43分15秒開始演唱歌詞:“你到我身邊帶著微笑帶來了我的煩惱我的心中早已有個她哦她比你先到直到有一天,你心中有個他你會了解我的感覺愛要真誠不能分享哦對你說聲抱歉(重復:愛要真誠不能分享哦)”第44分18秒時音樂停止,歌詞隻比原著歌詞少了“她溫柔又可愛,她美麗又大方”二句。《九層妖塔》電影對《遲到》的使用已將歌詞80%以上,而旋律則完全沿襲原曲旋律,由電影中王凱旋扮演者馮粒及女演員於京田演唱出來,同時音樂伴奏《遲到》樂曲,長達1分零12秒,該作品的使用方式屬於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構成對原告作品復制權的侵犯。

4)改編權:《遲到》原作的區分歡快清新,是典型的民謠風格,被告作品在配器及編曲上,將其改編為具有搖滾風格的作品,實質性改變了作品曲風,屬於新作品的范疇,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

5)發行權:電影《九層妖塔》未經原告許可,在電影中使用《遲到》音樂作品詞曲,並且發行侵權電影,是對於原著詞曲的復制行為並且向公眾提供了侵權復制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原告音樂作品隨同電影拷貝,被復制成多份提供給影院公映,其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權法關於發行權的釋義和界定。故,被告未經原告授權發行電影的行為,實質上亦是對原告音樂作品發行權的侵犯。

6)攝制權:本案所涉侵權電影中由馮粒、於京田演唱《遲到》部分整體上是由演員、攝影、剪輯、服裝設計、配樂、燈光、化妝、美工等多部門合作創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是整部電影的一個部分,系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系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一部分。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項:“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法律並沒有規定隻有劇本作品才享有攝制權,音樂作品同樣可以被攝制為電影作品。如果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其音樂作品的詞曲用於自己的影視作品中,當然構成對於該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攝制權的侵犯,此種使用為以拍攝類似電影作品的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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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及第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作為電影的出品方以及權益享有者,共同實施了相應的侵權行為,為共同侵權人,理應對侵權結果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不可以拍攝、制作、聲效配樂等在內的具體攝制工作完全由環球藝動公司執行及負責,其他被告均未參與為由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概因其內部分工或簽署的協議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四、被告及第三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1、《遲到》音樂作品具有廣泛的市場影響力,是一個時代的象征,理應獲得與之匹配的獲賠金額。

陳某因作為臺灣流行音樂的第二代音樂人,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極具影響力,和餘天、劉文正、高凌風的合作,曾締造過“一首歌捧紅一個人”的神話,而由其作詞作曲的《遲到》,更是對兩岸音樂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該歌曲一經發行便膾炙人口,如今網絡搜索陳某得《遲到》,對陳某得本人及歌曲《遲到》好評如潮,堪稱時代經典。《遲到》從1980年第一次發行至今,有無數翻唱版本;三次榮登中央電視臺《回聲嘹亮》節目;並多次獲得央視邀請參加包括但不限於“中華情”等節目。該作品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音樂作品的價值。

2、侵權視頻部分在整部電影中至關重要,與一般歌曲使用不同的是,它是劇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電影《九層妖塔》中音樂作品《遲到》的使用是將歌詞80%以上(隻比原著少了兩句句歌詞,原著共十句)由電影中王凱旋扮演者馮粒及女演員於京田演唱出來,同時音樂伴奏《遲到》樂曲,共1分零12秒,該作品的使用方式屬於實質性地使用了作品。

根據《九層妖塔》電影的整個故事情節來看,王凱旋與胡八一相遇的這場戲主要是借助了王凱旋和女演員在酒吧演唱《遲到》來實現,《遲到》的表演及演唱已經構成了電影中不可分割,承上啟下至關重要之一部分,如果將二人演唱及表演《遲到》情節刪去,故事情節無法再發展下去,前後無法相銜接。同時,電影中利用“爆炸頭”、“喇叭褲”以及王凱旋一邊唱著《遲到》“你來到我身邊,帶著微笑”,一邊走下舞臺來到正在吃牛排的胡八一身邊……《九層妖塔》通過這些具有時代特征的符號性語言,表現了二人相逢的場景,構成整部電影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推動整個劇情發展,無論從表明人物身份、性格,時代感代入,環境氣氛的烘托等方面來講,都足以構成整部電影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情節。導演在音樂的選取上也是別有匠心,選取了七八十年代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遲到》,從那個時代經歷過的人必然對這首歌飽含深情,可以說因為這首歌也擴大了《九層妖塔》的受眾范圍,同時有很好的時代代入感。因而《遲到》歌曲在《九層妖塔》中可謂是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及點睛之筆,對整部電影的重要性無可替代。

3、九層妖塔的票房收入及侵權賠償額計算標準。

而《九層妖塔》影片正片時長1小時48分鐘,而其中涉及侵權視頻部分,即二人演唱《遲到》歌曲時長1分零12秒,占整個電影時長的1.11%。該影片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上映第42天,票房為6.83億,根據行業標準,被告方所獲得收益應為凈票房收益至少為票房之33%,按照侵權視頻占整個電影正片時長比例計算,原告方應獲得賠償金額至少超過貳佰貳拾叁萬。(具體計算方式請見一審向法庭提交的《九層妖塔侵權索賠金額計算表》)。

此外,根據被告環球藝動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第三人以及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在本案中因其侵權行為的非法獲益就達到195000元。且侵權後惡意提供虛假證據,拒不承擔侵權責任,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因此在賠償數額上應當從重酌量。

4、國傢及世界的發展趨勢,都是強調對知識產權人予以全面和必要的保護,並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綜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相關規定,被告方及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院認定涉案行為侵犯了陳某因復制權、發行權、攝制權、修改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

二、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陳某因經濟損失30萬元。

三、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陳某因合理支出40556萬元。

四、駁回原告陳某因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號:(2017)京0105民初65990號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因是音樂作品《遲到》的詞曲作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陳某因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在沒有陳某因著作權轉讓合同、授權書等轉讓證據在證的情況下,本院無法確定陳某因已轉讓《遲到》在大陸地區的著作權。經國傢版權管理機關認可的對境外作品著作權權屬進行認證的機構出具的權屬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交的關於《遲到》權屬證據的作出機構均非國傢版權管理機關認可的機構,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但基於利益平衡原則,如果停止侵權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驚於社會公眾利益,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停止行為,而采取更充分的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在向《九層妖塔》中影公司等四被告進行授權許可行為時,僅依據環球音樂出版有限公司在郵件上作出其享有《遲到》詞曲100%權利的自述,沒有對作品授權文件進行任何審查,就以自己的名義向使用者頒發《許可證》、收取許可使用費、向環球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轉付使用費,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因的著作權,與中影公司等四被告使用《遲到》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該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出其行為性質是版權代理的抗辯,因其授權行為系以自己的名義作出,不符合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征,故對此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一、本案在證據認定上對後繼涉臺音樂類著作權案件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如中華音著協官方網站所公示的《遲到》的“管理權限及權利來源”不能視為直接某權利人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依據,需結合其他證據一起考量。又如,臺灣地區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性文件在大陸地區認定標準等等。

二、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應當從其是否共同實施了相應的侵權行為,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為權益享有者等綜合角度考量。不可以拍攝、制作、聲效配樂等在內的具體攝制工作由不同主體分工消減其侵權責任,被告內部分工或簽署的協議不可以對抗第三人。

隻有侵權損害賠償能夠充分反映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才能實現對創作者的充分救濟,讓創作者堅定創造信心,提升創造活力。

本案通過對中國臺灣地區權利人的著作權作品保護,彰顯了時代進步過程中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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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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