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以《幻獸帕魯》談AIGC產物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2024年2月5日 19点热度 0人点赞

三天賣出400萬份,五天內銷量已過700萬,遊戲在線峰值人數達185萬人,超過《CS2》成為Steam上在線人數歷史第二的遊戲,排在第一名的則是《PUBG》。這就是2024開年的黑馬遊戲,此前被嘲“縫合怪”的《幻獸帕魯》。

《幻獸帕魯》是Pocketpair開發的一款開放世界生存制作遊戲,玩傢通過帕魯球捕獲神奇的生物“帕魯”,並使用他們進行戰鬥、建造、做農活,工業生產等。聽起來玩法是不是很像《寶可夢》與《方舟:生存進化》,實際上,在其他一些細節設定上你甚至能看到《原神》《塞爾達傳說:曠野之息》《使命召喚》等遊戲的痕跡。

《幻獸帕魯》的玩法核心是生物“帕魯”,與《寶可夢》的玩法核心是“寶可夢”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此前就有玩傢表示,很多“帕魯”的形象與“寶可夢”相似,像是不同寶可夢的縫合體。而《幻獸帕魯》的開發商Pocketpair更是爆出過去就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黑歷史。因此,有玩傢懷疑“帕魯”是通過“寶可夢”洗稿生成的。那麼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圖像的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什麼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是指基於生成對抗網絡、大型預訓練模型等人工智能的技術方法,通過已有數據的學習和識別,以適當的泛化能力生成相關內容的技術。國外類似的語言工具有OpenAI研發的Chatgpt,Anthropic研發的Claude,微軟研發的Copilot等。國內類似的語言工具有百度研發的文心一言、科大訊飛的訊飛星火、阿裡的通義千問等。前面工具的功能基本上都是文字生成,而實現生成“帕魯”則需要用到現如今應用最廣泛的Stable Diffusion。Stable Diffusion是一種AI繪畫生成工具,通過給出提示詞(prompt),設定參數(parameter),Stable Diffusion將自動生成圖像,如果對生成的圖像不滿意,還可以通過提示詞、參數對圖像進行修改。玩傢懷疑的“帕魯”是通過“寶可夢”洗稿生成就是給Stable Diffusion工具1至n個寶可夢形象,通過給定提示詞,如將“給定的形象合成為一個形象”,然後設置參數,Stable Diffusion就會按照要求生成圖像。

AIGC生成的圖像是否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在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下,獨創性是認定圖像為作品的必要條件,隻有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獨創性包含“獨”和“創”兩部分,必須同時符合“獨立創作”和“具有最低限度創造性”兩個方面的條件。而滿足“具有最低限度創造性”的條件則需要達到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智力創造性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要求。可以推出對滿足“具有最低限度創造性”的條件是有“質”的要求。

回歸到AIGC生成的圖像,一方面,行為人對於形象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於畫面佈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行為人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行為人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後,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獲得了最終圖像。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行為人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可以認為最終圖像由行為人獨立完成,體現出了行為人的個性化表達。這是目前學界主流的觀點AIGC“工具論”,即認為AIGC隻是一種工具,行為人通過使用AIGC創造出的產物符合獨創性的標準。(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判決也是持這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將AIGC生成的內容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違反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持這種觀點的認為,與“獼猴自拍照案”類似,當一隻獼猴搶走了攝影師的照相機並模仿攝影師的動作舉著相機按快門,其拍出的照片中有一張自拍照,雖然這張照片能夠體現該獼猴的“個性選擇與判斷”,本身“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但是這張自拍照並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保護的客體。而AIGC就是現代社會的“獼猴”,其生產出的內容隻是在“挑選猴子的自拍照”,本質並沒有人融入自己的“創作”,對內容的生成並沒有貢獻或者隻有極少的貢獻,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保護的客體,即“貢獻論”。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大量生成內容所引發的著作權難題將更加嚴峻。希望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可以給予更加明確的適用標準,以期為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作者簡介:安啟博,碩士學歷,現北京執業律師、合夥人律師,前央企法律工程師,上市民營企業法務總監,具有計算機、自動化、法學復合學科背景,閱歷豐富,學識深廣,涵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