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理性還是工具理性:對FRAND許可條件司法裁判規則的反思

2024年2月6日 22点热度 0人点赞

  原標題:《商業理性還是工具理性:對FRAND許可條件司法裁判規則的反思——以InterDigital訴聯想案為例

  作者:趙啟杉 北京聯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隨著5G標準的進一步發展和5G商用的逐步推廣,圍繞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簡稱SEP)許可的法律糾紛在世界各司法轄區頻繁發生。回顧2023年世界各主要司法轄區法院對SEP糾紛案件的裁判,可以發現,各司法轄區法院對SEP糾紛案件的司法裁判規則仍差異明顯,特別是個別國傢法院在“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air,Reasonable and No-Discriminatory,以下簡稱FRAND)許可條件糾紛中的裁判日漸倚重於第三方數據報告和經濟學傢計算等工具裁判全球FRAND許可條件,而忽略或輕視對雙方許可談判事實與行為的考察。這種以司法定價為目標、片面強調“工具理性”的FRAND許可條件司法裁判規則不僅可能無法實現其“精確化確定FRAND許可條件”“一攬子解決所有SEP糾紛”的初衷,還可能導致其裁判結果偏離許可談判實踐,甚至可能架空FRAND許可規則、破壞各方的信賴關系並導致整體的不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受損。

  有鑒於此,本文從對比以行為引導為核心和以司法定價為目標的兩種SEP法律糾紛司法裁判規則入手,結合英國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以下簡稱英國高等法院)2023年3月對InterDigital訴聯想案的FRAND一審判決,分析英國法院在裁判FRAND許可條件中表現出來的工具理性傾向,進而剖析工具理性傾向的FRAND許可條件司法裁判規則的局限性及其負面影響,並呼籲FRAND許可條件司法裁判規則設計應在尊重市場機制和契合產業發展的基礎上,回歸以行為引導為核心並充分尊重商業理性的軌道。

  一、從華為訴中興案到無線星球訴華為案:行為引導還是司法定價?

  回顧迄今為止世界各司法轄區有關SEP糾紛的裁判,對後續影響最為深遠的兩個案件是2015年歐洲法院對華為訴中興SEP侵權案的先行判決和2017-2020年英國法院對無線星球訴華為案的系列判決。一種較為淺層的解讀是:前者為歐洲大陸法系國傢法院創設了SEP侵權糾紛中法院對禁令救濟申請的審查規則,並對中國、日本等國傢的相關司法審判規則和產業政策指引產生一定影響;而後者則在SEP侵權訴訟中創立了FRAND禁令救濟規則,揭開了一國法院應單方當事人請求裁判全球FRAND許可條件的序幕。而更深一層的解讀是:歐洲法院對華為訴中興案的裁判和英國法院對無線星球訴華為案的判決分別代表了以行為引導為核心和以司法定價為目標的兩種司法政策走向,二者在基本理念、價值取向和核心規則設計上迥然不同,並分別對後續世界各國法院SEP法律糾紛相關審判規則的形成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分析2015年歐洲法院對華為訴中興案的先行判決,其重要意義在於:第一,首次從FRAND許可聲明產生信賴利益的角度闡釋了對SEP權利人頒發禁令救濟設置限制性條件的理由;第二,首次確定在FRAND許可談判中談判雙方需要承擔的義務,以“程序性”的規則設計引導和規范雙方的談判行為;第三,引導審理SEP法律糾紛的法院關註雙方在談判中的行為表現,以推動當事人通過誠信談判自願達成FRAND許可協議。而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該先行判決實際體現了一種以“行為引導”為核心的司法審判規則設計理念:(1)相信市場調節機制,故其司法政策目標被設定為引導和促進相關當事人通過誠信談判自願達成FRAND許可協議;(2)通過為談判雙方設置各自應負擔的談判義務,平衡雙方談判地位,維護談判各方之間的信賴關系;(3)基於商業實踐和行業慣例設計雙方談判義務,掃清談判中的人為障礙:例如要求由SEP權利人發起談判並否定SEP權利人未經談判即提起侵權訴訟尋求禁令救濟的行為、要求掌握談判所需交易信息的一方負擔主動向對方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同時要求接收相關交易信息的一方積極給與回應,要求談判雙方相互及時給出要約和反要約並說明報價的計算依據,要求標準實施人在其反要約被拒絕時提供相關擔保等;(4)法院關註對雙方談判事實的查清,通過分析當事人談判行為確定導致談判破裂的過錯方以及其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雖然,歐洲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先行判決中也認同:“如果在被控侵權人發出反要約之後雙方未就FRAND條款的細節達成一致,可以要求獨立第三方不拖延地確定許可費。”但是這種“請求獨立第三方確定許可費”的行為被明確限定在“被控侵權發出反要約之後雙方未就FRAND條件的細節達成一致”的前提之下,因此其整體司法審判規則設計仍然是以行為引導為主線。

  在歐洲法院對華為訴中興案作出先行判決後,德國法院通過對NTT訴HTC案、DVD專利池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聖勞倫斯公司訴德國電信公司案、Sisvel訴海爾案等案件的判決以及地方法院發佈的審判指南進一步從保密協議的簽訂、權利要求對照表的提供、要約與反要約的內容等各層面進一步細化華為訴中興案審理規則框架。總體而言,德國法院對SEP法律糾紛的審理始終堅持以行為引導為核心,而對法院評估專利組合價值和裁判FRAND許可條件持相對保守的態度。時至今日,德國法院仍未受理和裁判過有關確定FRAND許可條件的案件。2023年6月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簡稱UPC)成立,其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裁判結果可覆蓋17個歐盟成員國。據悉,在UPC已經受理的100多起專利侵權訴訟至少有18件涉及SEP侵權,而業界普遍預測2024年在UPC提起的SEP侵權案件數量還會上漲。由於德國地方法院受理的UPC案件最多,前述由歐洲法院創設、德國法院細化發展的以行為引導為核心的SEP法律糾紛審判規則勢必會在歐盟各成員國進一步推廣。

  與歐洲法院以行為引導為核心的審判規則設計不同,2017-2020年英國法院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的系列判決則創設了一種以司法定價為目標的審判規則。回顧2017-2020年英國法院對無線星球訴華為案從一審到三審的判決,最值得關註的要點包括:(1)將ETSI知識產權政策解讀為適用法國法的合同性文件,將SEP權利人向ETSI作出的FRAND許可聲明解釋為對標準實施者設立了第三方受益合同,並認為正是ETSI在其知識產權政策中創設的“合同性安排”(contractual arrangements)賦予了英國法院就包含外國專利在內的SEPs組合確定許可條件的管轄權;(2)認為隻有全球性或至少多地區的許可才符合FRAND原則,善意的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均應同意接受全球一攬子許可;(3)認為“英國法院不被強制要求遵循歐洲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先行判決中所確定的分析規程”,進而認為與分析當事人在談判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相比,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由法院裁判確定的全球FRAND許可條件。據此,SEP權利人即使未履行歐盟法院華為訴中興案先行判決所規定的FRAND許可談判義務,也可通過在訴訟中表示接受法院裁判的FRAND許可條件進行彌補。由此可見,英國法院設計的SEP法律糾紛案件司法審判規則是以法院裁判全球FRAND許可條件為目標和核心。

  不同於歐洲法院推崇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著力於引導相關當事人進行誠信談判的制度設計,英國法院更推崇所謂的“司法效率”,致力於由法院評估相關SEP組合價值並確定FRAND許可條件。由於法院本身並非參與許可談判的當事方,既缺乏有關許可談判實踐經驗又不熟悉相關行業競爭態勢與相關產品和技術市場狀況,因此法院隻能依靠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經濟學傢報告或第三方機構提供有關專利分析報告、市場銷售數據等工具對涉案SEP組合進行“司法定價”。繼無線星球訴華為案判決之後,英國法院又在InterDigital訴聯想案和PanOptis訴蘋果案中裁判了全球FRAND許可條件,而其他一些國傢的法院也陸續應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請求裁判全球FRAND許可條件。而在這些關於全球FRAND許可條件的司法裁判中,倚重經濟學傢報告、專利分析報告和第三方數據等工具進行司法定價的傾向也越來越明顯。

  二、英國高等法院InterDigital訴聯想案一審判決剖析:工具理性傾向的FRAND裁判

  (一)InterDigital訴聯想案基本案情

  1.原被告概況

  本案原告InterDigital公司是專註於無線、視覺和相關技術的全球性研發公司。本案中......(文章未完,全文共255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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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產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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