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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劉再婚不久,因病離世,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財産均留給現任妻子。由前妻撫養的未成年女兒要求繼承父親大劉的遺産,會獲法院支持嗎?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
本條是《民法典》的必留份制度,該條規定的立法意義在于避免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規避自己應盡的撫養或贍養義務。本案中,由前妻撫養的未成年女兒同時具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兩個條件,作爲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符合爲其保留必要遺産份額的條件。故孩子要求保留必要遺産份額的主張應予支持,至于份額的多少可參考遺産的價值情況、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等情況綜合確定。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審核:懷楠
監制:趙敏 鍾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