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到第一個景點就要遊客再加1650元,否則後續景點都玩不了。哈爾濱一旅行社變相強迫遊客購買自費旅遊套餐

2024年2月28日 19点热度 0人点赞

近日,北京的宿先生向中國交通廣播反映,他在哈爾濱得意旅行社報了1月19日至1月23日,雪鄉 亞布力 哈爾濱五天四晚的旅遊團。談好的是兩個人,打包價2880元,無其他收費。然而宿先生一行人,在哈爾濱去雪鄉的路上,導游卻告訴他們,每人要再交1650元,購買自費旅遊項目。而且必須全額交錢購買,不能只買自費項目中的單個選項。

如果不購買自費項目

之前報團時包含的旅遊項目也進不去

宿先生告訴中國交通廣播記者,他們是一共20人的結伴旅遊團。1月20號,在哈爾濱到雪鄉途中的大巴車上,導游突然跟遊客說,如果不購買1650元的自費旅遊項目,那麼之前報團時,包含的旅遊景點,也進不去。

△宿先生提供的旅遊合同

宿先生

我確認了,它是沒有自費項目的旅遊團,我們簽完約,交了錢。結果到了哈爾濱,出發去雪鄉的途中,導游要求我們交1650元,說這是自費景點(費用)。導游說你們如果不買,那剩下的景點不讓去了。


△旅行社在報團時發給旅客的電子行程單,標注無隱形消費。

宿先生告訴記者,導游沒有出示任何書面合同。甚至連自費項目中包含哪些內容都不告知。在宿先生的要求下,導游手寫了一份,雪鄉自費旅遊項目的清單。這時宿先生才發現,在報團的時候,已經繳納了2880元打包價的旅遊行程單里所包含的大禿頂子山景區,門票卻在自費項目中,不購買自費項目,大禿頂子山景區是進不去的。而且導游告訴旅客,自費項目不能只購買單項,必須花費1650元,捆綁購買全部的項目。這讓宿先生感覺上當了。

宿先生

第一,他(導游)沒說,每個單項多少錢。第二,不允許只選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要交就必須全都交。第三,沒有給我們出示補充協議的紙質合同,只是在我的要求下,他拿出了一張紙,上面寫着有幾個單項,總價是多少。他列出來的單項,和以前我們在電子行程單上(報團時)的項目上有重復。他說你不交這個(自費項目)不讓進,那等於前面那個(報團包含的項目)他不承認了。

△自費旅遊套餐的手寫行程單。

宿先生在雪鄉只住一個晚上。他說,在雪鄉旅遊項目本就不多,除了在廣場上看扭秧歌和蹦迪,在棧道上看雪景不收門票,其他都在自費項目里。宿先生為了不影響後續的旅行,就購買了。讓宿先生疑惑的是,當時交錢收款的賬號是個人賬戶,並不是旅行社的企業賬戶,而且沒有與遊客簽署任何補充協議。

△宿先生向旅行社支付費用的截圖

直到第二天,雪鄉的行程結束後,導游才拿來一張紙,讓宿先生簽字,並且不讓遊客看內容,一直催促讓其快點簽字,宿先生也沒有多想就簽了字。後來宿先生向當地旅遊管理部門投訴,他才知道那天讓他簽字的,是一份補充協議。宿先生對此存在異議。他說「協議應該在1月20號繳費的時候簽,而且應該跟遊客說清楚,然而導游拿協議讓我簽字的時候,已經是1月21日了,也沒讓我看協議內容。」

△旅行社讓宿先生後續簽署的補充協議。

宿先生向哈爾濱旅遊管理部門投訴

至今兩個多月,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宿先生旅行結束後,就把他的遭遇發布到了網絡上,並且打電話向哈爾濱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了投訴。起初在當地旅遊管理部門的介入下,宿先生與旅行社達成了和解,旅行社賠償宿先生和其夫人每人1000元,但是旅行社卻要求宿先生消除網絡一切影響才能履行退款,這讓他無法接受。

△旅行社與宿先生達成的調節協議。

宿先生

投訴了。然後,哈爾濱12345轉到旅行社所屬地香坊區的文旅局給解決。當時第一次調節已經達成和解了,我們兩人賠償我們兩千塊錢。和解書他們也傳過來了,我一看,上面有一條,讓我消除網上的一切言論,我說做不到,我可以消除我知道的,傳出去的我就不知道了。過了兩天,這個旅行社又說要去做法務鑒定,然後就一直拖下來了,一直沒有解決。

至今,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月,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哈爾濱相關部門,再也沒有與宿先生取得過聯系。無奈,宿先生向中國交通廣播進行求助。

記者撥打了哈爾濱得意旅行社旅遊合同中的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發現已打不通了。記者又聯系了哈爾濱政務服務熱線12345,反饋了宿先生遇到的問題。隨後,記者得到其工作人員的回復:問題已經轉到哈爾濱香坊區文旅局,會繼續做進一步處理。

哈爾濱12345工作人員

已經把問題抓給香坊區的文旅局的相關同志了,然後他們會對這個問題繼續進行處理。

記者在網絡上搜索發現,不少網友反映,哈爾濱得意旅行社存在欺騙消費者,強制捆綁銷售自費旅遊項目等問題。有的網友發帖稱:投訴到哈爾濱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問題也並沒有得到解決。

△網絡平台其他網友的對哈爾濱得意旅行社的評價。

律師:哈爾濱得意旅行社和導游的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夥人朱界平律師表示:本事件中的旅行社和導游主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第四十一條: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也對這些違法行的處罰做了相應規定。希望哈爾濱市文化旅遊部門,能夠盡快依法依規,對類似的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中國交通廣播將持續關注事情進展。


來源:中國交通廣播

記者: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