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種人有「免死金牌」,無論犯什麼罪都不能判死刑,是真的嗎?

2024年3月23日 15点热度 0人点赞

「XXX,如今你犯上作亂,證據確鑿,還有何話說?來人啊,押下去,斬首示眾!」

「慢着!聖上欽賜的免死金牌在此,看誰敢動我!」

一道明晃晃的金牌被舉在空中,刺得旁邊的人睜不開眼。

是的,喜歡看古裝劇的朋友,對上面的情節一定不會陌生。

一、經常失效的「免死金牌」

免死金牌,學名丹書鐵券,這麼高大上的道具,堪稱最經典的翻盤裝備。

關鍵時刻挽救忠臣義士於賊人手下,堪稱殺人越貨的利器。

有了它,就是被皇上信任和庇佑,相當於穿上了復活甲,給予了持有者第二次生命。

然而——最終解釋權歸皇上所有,皇上真想殺一個人,你用100塊免死金牌融了打成一塊盾牌也沒用。

比如說,創建了後唐的李存勖給了他的鐵杆親信郭崇韜派發了一道超級免死鐵券,上面夸張地寫着能讓郭崇韜免死十次。

可是,事情沒那麼簡單,後來郭崇韜和李存勖的兒子不和。

李存勖的兒子找個藉口把郭崇韜給幹掉了,那個所謂免死十次的鐵券連個熱氣都沒冒出來。

再看看大明,開國功臣之首的李善長也有這樣一個鐵券,朱元璋給的。大方地表示能免他自己兩次,他兒子一次死罪。

聽起來是不是很給力?但二十年後,因為牽涉到另一個大案子,李善長和他全家七十多口人都被處決了。

那個鐵券呢?也是啥用都沒有。

還有戰功赫赫的藍玉,同樣拿到了限量版免死鐵券。

但最後不僅自己慘死,連家人都沒被放過,整個家族被滅了。

更離譜的是,因為藍玉案,還牽連了一大幫有免死鐵券的其他功臣,一共死了一萬五千多人……

從某種意義來講,拿了免死金牌,幾乎約等於拿到了催命符。

那麼,歷史真的這麼無情,提上褲子不認人嗎?也不盡然。

在我國歷史上,有三種人,他們生活在民間,從沒拿到過皇上賜予的免死金牌,但他們卻有法律意義上的「免死金牌」,無論犯什麼罪都不能判死刑,你相信嗎?

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不賣關子,先說謎底,我國歷史上,各朝各代在法律上的的共識就是:未成年人、老人,以及孕婦,這三類人假如犯罪,從輕發落,不可以刀刃加身。

在古代,對於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所制定的優撫制度的詳盡程度,你肯定想象不到。

比如在《禮記》這本書里就有記載:七歲以下的孩子和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因為年齡的原因,無論是認知能力還是行動能力都不夠完善,所以他們不應該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再具體點說,《禮記》里還規定了怎麼照顧不同年齡段的老人。

比如五十歲的老人要吃好一點的糧食,六十歲的老人要多吃肉。

到了七十歲飯里要加點兒副食,八十歲的老人,則要享受一些特別好吃的珍饈美味。

而九十歲以上的老人,家裡人要隨時待命,准備好他們的飲食。

不僅如此,還有一些規定是關於家庭責任的。

比如,如果家裡有八十歲的老人,這個家庭的子孫就不用參與政務。

家裡如果有九十歲以上的老人,那這個家庭就完全免除了徭役和稅收。

這種做法其實是鼓勵家庭成員要好好照顧他們的老人。

那麼,如果對待老人不周該怎麼辦呢?法律的懲罰是非常嚴厲的。

比如,不照顧老人的人會被判處極為嚴重的刑罰,對待父母、祖父母不敬或者毆打他們,都是要被「處棄市之刑」。

如果有子女敢於傷害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不管成功與否,同樣「處棄市之刑」。

所以,在漢朝,對老人動手是絕對不能忍的一件事。

這些規定,都顯示了漢代律法的仁慈和人道,也符合了漢代社會的風俗習慣和民族心理。

到了2010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也提出了新規:審判時過了75歲,不適用於死刑,但若以極其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仍將依法處置。

此規定引入了漢朝法律的核心思想,同時也有力保障了我國老年人的權益。

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說完老人,再說說未成年人。

在唐朝的時候,法律對於孩子們犯下嚴重罪行的處理辦法是很有人情味的。

比如,《唐律疏議》就有明確規定,如果一個十歲以下的孩子犯了重罪,比如謀反、大逆、或者是殺人。

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判刑,而是要上報給皇帝,讓皇帝來決定怎麼辦。

對於七歲以下的孩子,即便犯了應判死刑的罪,也可以不用受到刑罰。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規定是,如果一個人在犯罪的時候年紀很小,但到了發現這個事情的時候已經長大了。

那麼在判罰的時候還是會按照他犯罪時的年齡,也就是說,還是會從輕處罰。

這些規定反映了唐朝法律對於年幼者的一種同情和理解,把「恤幼」的思想真正融入到了法律體系中。

在宋仁宗慶歷年間,發生了一個事情,寧州有個九歲的小孩在打架時不小心弄死了另一個小孩。

按照當時的規矩,這種情況應該是要判死刑的。

但這件事被上報到了宋仁宗那裡,宋仁宗看了案情後覺得,這只是孩子們之間的爭斗,那個小孩並不是真的有意要殺人。

所以,宋仁宗決定不給那個小孩判死刑,只是讓他的家人交一些罰金給死者的家屬作為賠償。

在清朝,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則經歷了一次重要的轉變,這就是著名的丁乞三仔案。

故事發生在雍正十年,一位十四歲的小孩丁乞三仔和另一個小孩丁狗仔一起幹活。

丁狗仔見丁乞三仔老實,便欺負他背非常沉重的籮筐。

不僅如此,丁狗仔還用石塊砸丁乞三仔,丁乞三仔一氣之下用石塊反擊,結果不慎砸中要害,造成了丁狗仔的死亡。

按照當時的《大清律例》,丁乞三仔因為已經滿十歲,按理來說,他的行為應屬死罪。

但是,這個案件引起了雍正皇帝的關注,雍正皇帝認為,盡管丁乞三仔造成了丁狗仔的死亡。

但考慮到他的年紀和當時的情境,他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雍正皇帝決定減輕對丁乞三仔的量刑,只命令他賠償死者家屬的喪葬費用。

這個案例雖然小,但其影響卻非常深遠。

雍正皇帝的這一裁決,成了以後清朝處理青少年犯罪時可以參考的一個重要模板。

顯示了清朝司法在處理青少年犯罪時的人情味和靈活性。

四、玉沼何期促孕蓮

說完了老人和小孩,我們再來談一談有關孕婦犯罪的問題。

說起孕婦犯了死罪,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好找,畢竟挺着大肚子干殺人越貨的事,從操作難度來說比較不可行。

但是我又發現了一個挺有意思的案例,可以從側面論證我們的觀點。

在晉朝時期,有個記載文獻講到了魏國當時的一項法律規定。

大意是如果有人犯了重罪,這個懲罰不僅僅會影響到他自己,連他家裡的人,包括已經結婚出去的女兒,都得承擔連帶責任。

三國末年,發動了「嶺南三叛」反抗司馬師的毋丘儉兵敗被殺,根據當時的規定,他的孫女毋丘芝也應該被處死。

但毋丘芝懷孕了,所以執行被推遲了,先關進了監獄。

後來,她的族舅荀頤就找了何曾幫忙,何曾又找程咸提出建議。

認為已經出嫁的女兒應該跟隨夫家,未出嫁的跟隨父母。

最後,景帝聽從了他們的意見,毋丘芝沒被判死,而是變成了官婢。

雖然後來很多人討論這個案件,都在聚焦於毋丘芝已經出嫁,並且「上面有人」,活動了關系。

使斷案的重點轉移,所以打通關系死裡逃生。

但如果我們換個角度,從毋丘芝懷孕這件事來看,這還真的體現了當時法律對孕婦有一種特別的照顧。

本來根據規矩,因為連坐,毋丘芝是要被判死刑的,但因為她懷孕了,所以刑罰被暫時擱置了。

這就給了她的家人一個為她求情的關鍵空窗期。

這件事其實挺說明問題的,展示了當時對孕婦執行死刑有一套特殊的處理方式。

總結

基於上述案例和法律條款分析,不難看出尊老愛幼,保護婦孺,是我國歷史悠久的一脈相承的社會風氣和司法認定標准。

這種人文關懷理念,散發出灼灼光輝,引導着民族特性的養成,無愧於文明古國的稱號和地位。

中國古代對於老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的關懷,作為中國古代恤刑制度的其中一個重要制度。

還是進步的一面更多,積極意義大於其自身缺陷性。

綜合評價中國古代對於上述三類人群的犯罪制度,雖然有很多的優越性,但是也擺脫不了歷史的局限。

諸如:皇權的干涉,王朝更迭造成政策不能形成一貫性的原則。

法律執行上有一定的不平等性,以及忽視了母親對於子女教育的重要性等缺陷。

但是總體來說還是進步性影響大於其落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