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梅州,一大媽拿着26年前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該存款23年前就被取走了。但法院認為,可以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據證明標准來認定錢是被大媽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取走了,故不予准許筆跡鑒定,並判定大媽敗訴、承擔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