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 一大媽拿26年前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時 被告知存款在23年前已被取走!律師:銀行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2024年3月3日 15点热度 0人点赞

廣東梅州,一大媽拿着26年前的存款單到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該存款23年前就被取走了。大媽不服並拿着手上的存款單告上法庭,要求筆跡鑒定。但法院認為,可以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據證明標准來認定錢是被大媽本人或者委託他人取走了,故不予准許筆跡鑒定,並判定大媽敗訴、承擔案件受理費

案情顯示,胡大媽手上的存款單是其於1997年5月31號存入1萬元時取得的。存款單顯示:定期存款三年、2000年5月31日到期,按年息8厘28毫計息。


可胡大媽去年6月拿着這張存款單到銀行辦理取款時卻被告知,錢早在2000年6月1日,被全部取走了。

但胡大媽不認可這個說法,其堅持認為,存款單在自己的手上,銀行就應當履行兌付義務。

多次索要無果後,胡大媽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支付其1萬元本息,並按年利率0.828%來計付其利息。

但銀行主張稱:

第一,胡大媽手上尾號為2071的存款單,在到期前兩天就被胡大媽掛失了,且銀行當時已經為其又重新出具了尾號為7047的定期存款單。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儲戶的存單如有遺失,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並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面向原儲蓄機構正式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在確認該筆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掛失手續。

第二,到期後次日,即2020年6月1日,大媽就拿着新的存款單到銀行取走了12388.08元。胡大媽取款時已經在新的存款單背面簽名,銀行收回新的存款單後,已對該存單作清戶處理。

第三,存款單賬號具有連續性、取款時的利息清單流水也具有連續性。因1998年後銀行系統升級,統一採用電腦輸入數據、用電腦打印存款、取款單據、儲戶賬號由胡大媽的4位數字升格為18位數字等,造成胡大媽存款時的賬號與取款時的賬號不一致,但這並不影響胡大媽等全體儲蓄客戶的利益,更不會影響銀行對各儲蓄客戶賬戶、儲蓄金額的判斷。

第四,胡大媽的存款時間為1997年5月31日,當時還不具備用電腦打印的條件,存單均保留了銀行工作人員當時手寫的字跡,從銀行《存款付出利息清單》可見,胡大媽的取款時間分別為2000年6月1日上午8時29分、8時30分、8時31分;

該利息清單已採用了電腦打印,雖然三張利息清單顯示的賬號均與胡大媽在1997年5月31日存款單的賬號不同,但並不影響兩張存單具有一致性、屬於同一筆存款的事實判斷。

第五,《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61條規定第2款規定,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銀行於2000年6月1日清戶,至今已超過10年、已超過賬戶管理檔案保管期限,銀行目前僅找到一本胡大媽在銀行存取款原始檔案。據此也可證明,胡大媽在銀行處根本不存在未取款的存款賬戶的事實。

通過雙方的質證,我們現在可以得知現在的實際情況是:胡大媽當年在銀行分別存入了5千元、5千元、1萬元,有三張存單。胡大媽承認當時取走了兩筆5千元,去年才找到1萬元的那張,但銀行現在不給取,理由是到期前兩天胡大媽就已經掛失了,且到期次日,胡大媽就拿掛失取得的存款單將錢取走了。

現在胡大媽要求銀行拿出取款憑證並對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但銀行拿不出來所以無法鑒定。銀行對此的解釋是,當時已經銷戶且法律規定只保管10年。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該如何看待此事?

律師:銀行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對此進行了分析。

首先,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胡大媽在被告銀行處辦理了定期儲蓄並存入現金,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有按約定返還存款給胡大媽的義務。

其次,銀行提交的證據證明,胡大媽取款2萬元的整套取款流程,均經過銀行相關工作人員簽名、蓋章。

雖然胡大媽否認其已支取2萬元本息,但其承認2000年6月1日已將存款1萬元本息取走。鑒於三筆存款取款時間連續、流水號相連,且取款流程均經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復核、事後由監督人員簽名、蓋章等。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第1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據此,法院認為銀行提交的證據已達到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故可以認定錢己經被胡大媽取走。

最後,胡大媽向法院申請對尾號為7047的存款單及《付出利息清單》上載有其簽名,進行鑒定。但根據銀行取款制度,有密碼的取款可以不用本人親筆簽名,即取款不一定要存款人本人簽名,也可以委託他人取款,即使不是胡大媽本人取款也不排除取款人是經其本人授權持相關有效證件及密碼取款。

因此,對於胡大媽申請筆跡鑒定的訴求,不予准許。

(零度時評綜合廣東梅州梅縣區法院、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