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失獨家庭面臨再生養困境

2024年3月29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文 | 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教授 穆光宗

失獨問題是1980年公開信發表之後中國進入獨生子女時代相伴相生的問題。在微觀家庭的意義上,失獨父母和家庭在這個孩子友好的東方古老文化體系中所承受的痛苦之深和苦難之大,可以說一輩子揮之不去。在宏觀國家的層面上,失獨也難免跟如何保障家庭發展能力、如何強家庭安天下、如何走出低生育困境以及紓解特殊家庭的養老之困有關。

失獨再生養家庭面臨諸多困難。例如,很多失獨再生養家庭的父母年齡已經偏大時再生育或收養了一個孩子,很容易身心疲憊,健康狀況堪憂甚至出現焦慮症或者抑鬱症,而且經濟上壓力大、不堪重負,而且還潛伏着親子關系扭曲的風險——對於來之不易的第二個寶寶過度保護和寵溺,使得孩子的培養結果走向願望的反面(成為逆子和啃老一族),以及細思極恐的二次失獨的潛在風險。從孩子一端來看,存在着過早喪父喪母甚至成為孤兒的風險。可以說,失獨家庭再生養孩子面臨的困難和風險更甚於失獨前。

2022年,中國人口開始負增長;2023年中國人口負增長突破200萬,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如何提高生育率、應對人口負增長的巨大挑戰都將是國家的重點工作。獨生子女家庭本質上是高風險家庭,中國已經進入了一個風險積累和爆發並存的「後計生」時代。在學理上,「再生養」無論是錦上添花型抑或雪中送炭型,都是值得肯定的。同時我們應該理性看到,「再生養」畢竟是這個特殊困難群體的小眾行為,雖然是小眾,但因其性質的特殊性,權利和福利應該被政府厚待和扶助,無論從哪個角度看都是利好的事情,都是民生德政。

應為再生養家庭發放「津貼」

從心理學分析,失獨之後家庭的第一選擇一般是通過再生養補償,來完成心靈的自我救贖。此舉在崇尚親子關系甚至以親子關系為軸心的中國無可厚非,相反地應該得到理解和共情。

失獨再生養包含着二重含義,一是再生育,二是領養或者收養 。2024年全國兩會上,有多位代表針對失獨再生養家庭面臨的困難提出要幫扶的政策建議。

2024年2月,北京楓彩心理咨詢服務中心發布《失獨家庭再生養狀況調查》,對全國25個省份的1191一個失獨家庭的問卷調查顯示,失獨後想再要一個孩子的比例高達86.76%。不想再生養的僅占13.24%。其中三分之二的再生養了孩子(註:由於這項調查的初衷是了解失獨再生養群體的困境,樣本來源主要是失獨再生養家庭,因此才會出現「三分之二的再生養了孩子」的較高比例;而根據多家媒體和失獨群體人士的掌握的數據,從失獨群體的普遍現狀看,僅有約十分之一的人完成了再生養),年齡主要分布在40-60歲之間(註:這一年齡指參與調查時的年齡,而非決定再生養時的年齡;實際上,再生養時,即孩子出生或者被收養時,這些失獨人士中90%都在50歲以前),60%集中在50-60歲之間,甚至60歲以上再生養的占比7.78%。80%的失獨者認為再生養能帶來活下去的希望和信念,說明孩子在父母人生價值體系之中有多重要,補償心理有多麼的強烈!

這項調查還顯示,經濟條件不好、養孩子會很艱難是不想再生養的首要因素,占比為52.81%。其次是身體不好,沒有精力撫養孩子占比為44.16%。這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失獨者再生養的理性態度。至少短期看,再生養還是給失獨者精神和生活帶來了積極的改變,譬如,明顯減輕了精神痛苦,走出了抑鬱症狀,重新建立了對未來的信心,再次感受了幸福、快樂等積極情緒,重起正常的社會交往,等等。

當前,各地也逐漸開始探索對失獨再生養家庭進行經濟補助。例如,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政府於2013年制定政策,將失獨再生育群體納入了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政策中,由區級財政負擔扶助費用。浙江省於2015年對失獨後收養子女的每戶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補助。2022年1月1日起,貴州省將失獨再生群體納入計生協會投保的住院護理補貼保險,成為全國首個將失獨再生養家庭納入與失獨群體同等保險政策的省份。這些德政善舉值得充分肯定,但杯水車薪,效果不彰,力度有待加強。

一般來講,失獨群體具有強烈的再生養的意願,但現行政策卻未能有效保障他們再生養後的各項權利。地方政府能為這類家庭提供的幫助有限,國家層面對於失獨再生養家庭扶助制度仍有缺失。原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於2007年制定《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試點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對失獨家庭給予每月一定的經濟扶助;但對失獨後再次生育或收養孩子的家庭,將不被認定為失獨家庭,扶助金也被取消。此後出台有關失獨家庭的政策,都延續了這一政策內容。這使得失獨再生養家庭面臨高齡階段撫養子女的巨大經濟壓力。曾經失獨後家庭再生養的行為於國於家都是「生育責任」的一種表現,國家理應高看一眼、厚愛一層,體現獨生子女配套政策的人文關懷和人道精神,以再造幸福家庭為宗旨,扶助金不僅不應取消,而且在公共財政許可范圍內再酌情發放「再生養津貼」。

國家層面的政策應該與時俱進。譬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要求,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在全社會普遍「不願生」的背景下,支持有強烈生育意願的群體生養孩子,同時政府力爭減輕他們的育幼壓力,不僅可以緩解少子化壓力,對於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也具有重要意義。

固然,失獨家庭再生養符合目前國家鼓勵二孩生育的政策方向,而且有其特殊困難,理應得到更多社會的幫助。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在辦理失獨家庭領養手續麻煩、上戶口困難等問題方面理應綠燈護行、大開方便之門。再譬如,失獨家庭父母與孩子年齡差距較大容易誘發兩代人的自我心理矮化問題,需要社會的愛心包容和心理疏導。

對於想領養孩子的失獨家庭,往往難以領養到有緣的孩子。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充分考慮失獨家庭的再生養意願,對於那些再生養意願強烈,同時又具備一定能力的家庭給予必要支持。福利院應該將那些被父母遺棄的孩子優先開放給想領養孩子的國內失獨家庭,而不是國外的家庭。已有兩會代表建議,對提出領養且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綠色通道,優先安排領養。

高齡再生養當慎之又慎

再生養是失獨父母和家庭的悲愴自救,但其中也有很大的復合風險,需要理性對待。再生養行為往往被失獨父母視為失獨自救的最佳途徑,大多數父母想到的第一補救方法是再生養。但沒想到,未來的風險並不掌控在我們的願望之中。

對於個別失獨家庭來說,做出「再生養」決定可能未必考慮周全。這其中,年過60歲再生養的家庭尤為特別。失獨再生育母親盛海琳個案的故事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盛海琳當年痛失新婚不久的獨生女兒,不聽勸告在60歲高齡的時候冒險試管嬰兒生下雙胞胎女兒,短暫體驗了重做母親的喜悅之後,旋即就被沉重的撫養壓力所警醒,馬不停蹄地四處授課為新生兒掙奶粉錢。時隔十年之後,盛海琳有了清醒的再生育評估,面對媒體的采訪,已經邁入古稀之年的盛海琳如是說:「再來一次,還會考慮嗎?我會三思而後行」。

所以,首先需要的是「再生養」家庭能力的自我評估,需要高度的理性和智慧。失獨者是一個特殊的群體,需要有風險意識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其次是再生養能力的社會評估。譬如,醫院應當結合父母和孩子雙生命周期進行再生育風險的預期評估,福利院應該對失獨家庭的收養條件進行評估,譬如,父母年齡、夫妻關系、撫養能力——包括愛心、個性脾氣、養育和教養孩子的方式以及家庭經濟條件進行必要的評估,而且為了保障孩子和領養者的權益,福利院應該追蹤領養後的狀態評估,建立「試養期」制度,以便尋求雙方最佳適應期。

一個簡單的事實是,高齡失獨者、低撫養能力(經濟條件差、健康不佳、精力不濟)失獨者不適宜再生養孩子。60歲這個年齡本應該頤養天年,而且身體狀態已經處於「下坡路」了,卻還選擇懷孕生子,不僅要承受懷孕的各種「苦難」,而且要冒各種未知的風險。例如,出生缺陷的風險等。所以,生育權利包括了父母的選擇權,也包括了孩子的沉默權利(被選擇權);生育權利不是父母單方面的,而是關繫到父母和孩子雙方面的權益,所以同時應該考慮孩子的需要,歸根結底這是生育責任倫理的體現。

回顧歷史,1974年聯合國布加勒斯特召開的世界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對生育權作了經典性的定義:「所有夫婦和個人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數量和間隔以及為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的責任時,應考慮他們現在子女和未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聯合國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別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墨西哥宣言》和《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要》對上述概念又進行了重申,並將生育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從而可以看出,生育權本身是一個內涵不斷發展、不斷充實的概念,生育權的主體從婦女擴大到父母再擴大到所有夫婦和個人,生育權的內容從自由發展到自主負責,再具體到對子女負責和對社會負責。

引入雙生命周期概念,可以發現:父母的生命歷程和孩子的生命歷程可能存在錯位期,再生養孩子不僅不能給失獨者的晚年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可能成為老年負擔。與失獨後未再生養的群體相比,再生養家庭同樣面臨沒有贍養人的困境。盡管又有了新生兒,但撫養孩子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至少需要二十多年的投入,在這期間父母仍沒有贍養人。在撫養孩子期間,自己遇到生病就醫等問題,依然困難重重。同時,因要高齡撫養年幼的子女,還面臨巨大的精神和經濟雙重壓力。

從盛海林十年過後對再生養的謹慎態度,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一是當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是風險巨大的社會實踐,很多家庭因此斷子絕孫,很多失獨父母遭受二次傷害,盛海琳是其中的一個例子。年逾古稀的老人還在為兩個未成年孩子的成長操勞,悲不悲哀?這可以說是我國獨生子女政策風險帶來的「次生災難」的一種呈現。我們慶幸於2015年10月盼來了全國將在2016年1月全面實施二孩政策的佳音,但政策的機遇期已經錯過,二孩政策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是「代溝」的產生導致親子關系的疏離。由於年齡差距過大,盛海琳和孩子之間的溝通交流,不像是正常的父母與子女那般順利,年齡上的鴻溝帶來親子交流的困難和認知上的差距。

三是成人化的速度跟不上老齡化的速度。因為自己越來越老,而女兒卻還沒有長大。讓盛海琳擔心的是,她怕自己老到不能動的那一天時,兩個女兒還沒有能夠自己照顧自己,到時候兩個孤苦伶仃的女兒該怎麼辦?在女兒12歲時,爸爸去世了。72歲的老媽媽還能四處去授課嗎?請問人生七十古來稀,盛媽媽還能陪同年幼的孩子到什麼時候?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四是孩子的成長缺乏陪伴。自己不去掙錢,沒法養活兩個孩子,但是自己去掙錢又全國各地到處飛,沒有時間照顧孩子,只能把孩子送去寄宿式的小學就讀。如今孩子已經10歲了,自己正在慢慢老去,沒能好好見證她們的成長,錯過了陪伴孩子的關鍵期。

老年是喪失的一個過程,生老病死苦是規律;人生八苦中包括了傷別離,這也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60歲主動再生養固然勇氣可嘉甚至可以說「生的偉大」但風險也同樣巨大,而且未必理性,而一切不理性的行為都蘊藏着風險、苦難與困局。

這種風險決策下的「養兒不防老」,幾乎是鐵的邏輯。一輩子都在為下一代奉獻,力不從心的那一刻到來之際,必悔不當初。結果是悲催的:自己的老沒人養不說,孩子也沒有養好。所以,無論是再生育還是領養,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一定要慎之又慎!要知道,風險無處不在。

對失獨者而言,再生養是個沉重的話題,再生養不是簡單的事情,往往面臨着多重困難和未知風險。固然親子關系是人類最重要的關系之一,再生養決策理當慎重,應多方徵求意見,做到理性決策,盡量規避風險。同時,政府應對失獨父母的養老承擔起一份責任(國家福利養老制度),讓他們深切地感受到老而無憂、老有所依。對已經再生養的失獨家庭,則要柔慈以待、以再造幸福家庭為目標;調查發現,再生養家庭也幾乎是100%強烈呼籲政府讓他們享受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待遇,更期待社會的多方面關懷。針對這些家庭面臨的共性困難,政策上須積極回應,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