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工人墜亡,家屬向屋主索賠160萬!法院判了

2024年5月8日 17点热度 0人点赞

農村建房施工者意外墜亡,誰該擔責?不久前,化州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農村建房引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吳某因自家建房需要,邀請同村趙某來施工,並支付工資。不料,因吊機故障,趙某不幸墜亡。事故發生後,趙某家屬起訴吳某夫婦,要求他們為趙某死亡負責,賠償損失合計160多萬元。

吳某夫婦不服,辯稱:自己作為房屋建設方,已經為趙某購買了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已經賠付33萬元,這部分保險賠償款應當扣減。其次,趙某明知自己沒有相應施工資質,仍然承接建築勞務,同樣存在過錯,應該自負其責。

承辦法官經過認真閱卷,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多方調查取證,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結為兩點:一是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誰,保險賠償是否應該扣除;二是趙某有無過錯,是否需要自己負擔部分責任。

趙某的離世不僅給其家屬帶來精神上的痛苦,賠償更是關繫到家屬日後的生活保障,承辦法官肩上的責任和壓力都不小。

經過查詢相關保險條款和解釋,並咨詢行業專家,結合本案在案證據,承辦法官最終依法認定:一、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已經給付被保險人趙某家屬33萬元,被侵權人趙某的損失扣減後確定為130多萬元;二、被侵權人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沒有建房資質仍然參與建房,並在施工過程中操作不當,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雙重過錯,酌定趙某自負40%責任,扣除吳某墊付了27800元,吳某夫婦還應共同賠償趙某70多萬元。

盡管案件已告一段落,但是案件之外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又一價值目標。

對此,為了規避農村自建房相關風險,法官建議:一是鼓勵購買僱主責任險、人身意外險,並盡可能購買工傷保險,引入第三方分擔意外事故風險;二是提供安全、合法的工作環境,加強管理,要求持證上崗,並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和告知,規避監督管理風險;三是尋找有資質的正規施工單位進行施工,通過書面協議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規避選任不當的風險。

南方 記者 楊建雄

通訊員 陳雲

【作者】 楊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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