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印發《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2024年2月6日 22点热度 0人点赞

“兩高”印發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八)》)。據悉,《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調整1個罪名,即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傢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構成犯罪的對象由‘國有資產’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在內。鑒此,必須對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作出調整。”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兩高”經征求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傢學者等意見後,最終研究決定將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這一修改基於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內,能夠更好體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據悉,《補充規定(八)》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已於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釋〔2024〕3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12次會議、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二)》),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檢察日報社 記者:徐日丹)

【來源:濟南市萊蕪區檢察院】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