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真的可以逐步退出嗎?解讀未來失信規定走向

2024年2月6日 20点热度 0人点赞

據執行信息公開網最新數據顯示,截止2024年1月11日,失信被執行人(以下簡稱失信人)8615159。截止2024年1月31日,失信人為8404479人,20天之內減少210680人。

失信人數量急劇下降,這是為什麼?未來失信人的規定,都會哪些調整?對失信人真的要放開了嗎?

什麼是失信人?符合哪些條件可以被納入失信人?

失信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往往是指哪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還錢的或者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院關於失信人規定,當被執行人出現了以下六種情況中的任一情形時,都可以被納入失信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以上的六種情形裡,除了第一種情況是無期限限制的,其他五種情況的期限都是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年到三年。

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法院適用最多的是第一種和第四種,因為第一種規定的標準比較模糊,所有多少錢算有履行能力?比如100或者1000算不算?各個法院甚至每個法官,都有不同的看法,標準比較混亂。

另外一種情況是很多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因為沒有申報財產或者逾期申報、虛假申報等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這類失信人其實並非有錢不還,而是不懂法,導致被上失信。

未來失信人規定將怎麼調整?

2024年1月15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及其他方面的公開新聞顯示,最高院提到了幾個有利於被執行人的調整方向:

1、進一步加強善意文明執行

善意文明執行最早提出是在2019年年底,它主要強調的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註意比例原則,盡量采取對被執行人影響比較小的強制措施。

比如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傢屬最低的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響被執行人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要采取活封而不是死封。在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盡量不拍賣被執行人的房產。

2、嚴格限制消費令及失信被執行人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目前的執行過程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被執行人是必須采取限制消費的,根本不會去考慮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及還款意願。

而對於失信人名單這一措施,有些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沒有經過仔細甄別,隨意納入失信人名單,導致部分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被迫享受失信黑名單待遇。

最高院指出在執行過程中,要細致甄別被執行人未能主動履行的具體原因,區分有財產卻不履行的“失信”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

對“失能”的被執行人不應納入失信名單實施強制執行。

另外對於被執行人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要依照規定及時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不能久拖不決。

3、限制消費及失信人名單的相關法律規定正在修改之中

我們經常聽說的被執行人不能坐高鐵和飛機,就是被限制消費了,影響被執行人招投標、子女上學就業的是失信人名單。

這兩個強制措施都已經實施10多年了,有些限制范圍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社會發展了。

比如G字頭開頭高鐵還算不算高消費?打折的飛機普通艙算不算高消費?從真實花銷來看或者從被執行人選擇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成本來看,這些相對來說還是便宜的。

另外對於限制消費和失信人名單兩個措施在采取前要設置一定的寬限期,給被執行人更多的主動還錢的機會,一旦被執行人超過寬限期不履行,在采取強制措施也不晚。

4、加快推進終本清倉和執破融合,為執行不能的案件,尋找出路,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可以逐步退出。

執行不能並不是執行難,而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這屬於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並不是法院不作為。

大量的執行不能案件,一直不退出即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於盤活經濟和激發被執行人恢復正常生活的積極性。

當然這裡面可能很多的債權人不能接受這個觀點,但是不接受又有什麼辦法哪?

最高院為了較少執行案件數量,提出要推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清倉處理,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要逐步退出。

當然對於被執行人是公司的終本案件,如果公司確實沒有財產,要轉破產程序,從而可以減少大量的僵屍企業。

失信人規定的調整,並不是為了放松而放松,而是要集中精力,精準打擊哪些確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

1、執行的本質屬性,還是強制性當先。

執行工作是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後一公裡,隻有讓債權人拿到錢,才能體現司法的權威性。

最高院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明確指出突出執行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

對於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依然要嚴厲懲治,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

善意文明執行是執行法官在執行時要堅持的一個原則,但並不是不執行、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的借口,而是更高水平,更人性化的強制執行。

2、適當放棄執行不能的案件,是為了集中精力打擊真正的老賴。

失信人裡面有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是沒有履行能力的,隻是因為沒有報告財產,而上了失信。針對這部分執行人不能跟有錢不還的或者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同等對待。

對於已經辦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來說,如果超過一定期限,經過法院篩查和債權人反饋,均發現被執行人還是沒有財產,這部分被執行人就是執行不能。

適當放棄部分終本案件或者執行不能案件,有利於法院輕裝上陣,丟掉包袱,更有時間和精力去打擊那些真正的老賴。

3、利用各種綜合措施,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加大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

當前執行難問題依然很嚴重,有些案件雖然有財產,但長期得不到執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最高院提出要加強交叉執行的適用范圍。

交叉執行就是通過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執行,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消極執行和拖延執行的情況。

為了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還要加強訴訟財產保全的適用力度,爭取做到,有財產必保全,達到立案、審判、執行一體化,從而可以避免後期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對涉及申請人基本生活的執行案件,如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追討薪酬工資等,要足夠重視,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去高效執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引導申請人申請司法救助。

結語:

可以說目前關於被執行人的一些規定調整,總體上是有利於哪些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的,也就是那些誠而不幸的被執行人。

因為目前這部分人還是比較多的,對於他們與其一味的一刀切的限制,還不如適當逐步的放開,能讓他們恢復正常生活。

失信被執行人制度未來會越來越嚴格,無論是具體條件還有送達程序等,都會越來越規范,不再是隨隨便便就把一個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

對於已經納入失信人的被執行人,隻要能積極還款,主動跟債權人溝通,不躲避,不逃避,也是可以提前解除失信人名單的。

未來的失信人名單很大可能是可進可出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對於主動還款的,可以退出,退出之後又不還款或者出現其他違法情況,也是可以重新納入失信人名單。

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進行終本清倉,也是法院的無奈之舉,案多人少的問題依然很嚴重。終本清倉是為了讓執行法官把時間放在哪些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上,從而從整體上提升執行效果。

當然規定的調整也好還是新的法律規定出臺,最主要的還是看具體能否執行和落實到位。這還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具體認定標準,比如什麼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提升執行的可操作性。

最後張律師想提醒大傢,對於那些誠而不幸的被執行人來說,勇敢面對,努力工作吧!社會也會給你更多的機會,一時的失敗,不代表永遠。

而對於那些有財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或者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留給你們的時間已經不多了,相關的強制手段或措施會越來越完善,還是盡早的還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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