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合同中格式條款適用的現狀、問題及規制

2024年2月6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轉自民主與法制網

  網絡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擬定,應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豐富提示義務履行的形式,註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確認消費者合意,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

  近日,澎湃新聞等媒體報道,多名網友吐槽稱生鮮電商平臺“盒馬”開始對線上訂單強制收取一元包裝費。有網友表示,下單不需要額外包裝的成袋大米,也被強制收取1元包裝費。要想退回包裝費,隻能手動申請,並填寫理由,上傳照片後,才能退款成功。對此,“盒馬”回應稱,為了響應國傢的“限塑令”政策,“盒馬”於今年起逐步在全國“盒馬鮮生”的配送場景上線生物可降解外賣包裝袋,力求在外賣場景同步減少對環境的影響,顧客收到商品後可根據實際情況聯系售後處理退費。媒體報道後,“盒馬”對有關規則作了調整,如購買有外包裝的成袋大米不再強制收取1元包裝費。有律師稱,對於已訂立合同的消費者,突然面對平臺單方變動格式條款取消權益,從目前的內容上來看,這種變動稱不上是合理的,而且明顯會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據了解,目前,在同類平臺中,“山姆”也收取包裝費。“叮咚買菜”稱目前為免包裝費試用期。“樸樸超市”“小象超市”暫未收取包裝費。消費者線上所購商品是否需要包裝該由誰來界定?消費者在線上購物是否有權自主選擇包裝方式?這類問題的產生與互聯網經濟下網絡購物的形成有直接關聯。

  網絡合同中格式條款的適用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迅速發展,網絡購物因其便捷高效已成為人們主流的購物方式。這一發展趨勢又催生出新型合同模式——網絡合同。網絡合同由合同一方主體(主要是賣方)擬定一系列格式條款,另一方主體隻需在線上了解合同具體內容並通過點擊確認等行為表示同意即可生效的合同。當前,各大網絡銷售平臺多采用這種合同形式,但從該類合同的成立要件來看,網絡合同單方擬定的特征使其一方面提升了交易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合同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風險。加之網絡消費下服務的多樣性和誘導性很容易促使消費者產生沖動型消費。因此,討論網絡合同中格式條款問題的規制問題對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價值。

  網絡合同格式條款存在權利和義務之間的不對等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然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經營者在合同擬定時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試圖模糊自身的義務或克減消費者的權利。例如在“‘盒馬’強制收取一元包裝費”事件中就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情形。於消費者而言,一方面,“盒馬”僅以不明顯的彈窗形式告知消費者要強制收取包裝費用;另一方面,彈窗通知也隻是一種獲得確認變更格式條款的形式要件且消費者無權選擇拒絕。於“盒馬”而言,其作為合同擬定方依靠強大的信息數據和絕對的經濟優勢在合同關系中占據有利地位,以限定性的方式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實際上,消費者基於慣性往往會忽略此類彈窗消息或隻有在確認支付時查看購物清單才可能註意到強制內容。如若放任此類內容顯失公平的網絡合同格式條款的存在,與我國法律強調的公平交易原則相違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網絡合同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的履行不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亦有類似規定。實踐中,網絡合同往往冗長復雜且內容多使用專業術語,且經營者作為合同擬定方在網絡環境下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不足,這使得不少消費者難以準確理解條款內容,並在不知不覺中接受了經營者設定的限制或剝奪自身權利的格式條款。如“盒馬”官網各類協議規則並不在主頁的顯眼位置而是置於網頁末端,消費者想要找到相關的協議內容需要耗費大量時間成本;類似上述強制性內容也僅以在網絡平臺彈窗通知的形式告知消費者。上述行為不符合我國民法典關於提示與說明義務的合理履行要求。

  網絡合同格式條款合意的形式化。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但是由於網絡合同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的合意通常以消費者點擊確定選項來實現。許多網絡平臺協議規則數量眾多,而消費者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詳細閱讀所有協議內容,這可能導致用戶對網絡合同中的具體條款不了解,甚至忽視格式內容的存在,僅以形式化的合意達成了網絡合同的內容。更有甚者,消費者如果對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存在異議並選擇不同意時就無法獲得相應服務,對此經營者也未明確提供協商途徑。因此,無論消費者是否關註到具體的合同內容都隻能因需要基於該合同所提供的服務而被迫同意。但是,這種同意並不是對合同所有內容的實際同意,隻是為了使格式條款發生效力的一種無奈之舉。而這種被迫合意又成了消費者在後續產生的條款糾紛中難以獲得權利救濟的依據,這明顯違背合同訂立中民事主體平等自願的基本原則。

  網絡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規制路徑

  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公平、合理地進行市場交換行為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確定網絡合同格式條款的具體內容時,因簽訂合同的人數眾多,網絡經營者可以通過問卷調查或實時投票等方式收集消費者的建議,由此制定出符合雙方切身利益的格式條款,在進行具體交易過程中給予消費者多項選擇權。例如在“盒馬”收取包裝費時,可以在支付界面設置是否需要包裝的選項,將選擇權交與消費者。總體而言,網絡經營者通過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積極收集廣泛意見來形成格式條款,能夠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交易環境,增進消費者對交易過程的信任感。

  豐富提示義務履行的形式,註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經營者在擬定網絡合同時,應當考慮到消費者的時間成本和不同群體理解能力的差異性。首先,避免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應當使用清晰明了、易理解的文字和語言進行說明,防止因個人差異造成的錯誤理解。其次,對於重要條款可以采用特殊顏色標記或多次重復的方式引起消費者的註意,也可以針對特殊條款在句末設置獨立的同意標識,即消費者需要針對此類的條款進行獨立的實施點擊同意行為,這樣不僅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方便識別條文的重要性,也為後續出現糾紛提供了充分證據。最後,建立條款疑難問答機制,當用戶對於具體條款存疑時,可以通過軟件內部的專項服務答疑解惑,使得合同具體內容能夠更加傾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確認消費者合意,保證合同的真實、有效。消費者在完成任意一筆交易時,對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對於後續糾紛的解決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對消費者購物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確認,保證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已明晰合同內容。首先,經營者可以多次提醒、特別明示等方式強調購物過程中需要註意的事項。這種提醒可以使消費者及時註意到重要條款,從而增加對合同內容的理解。其次,對於繁雜的合同條款,經營者應提供足夠的閱讀時間以確保消費者能仔細閱讀並理解,可以考慮延長確認合同的時間限制或者在合同中設置必須在特定時間段內仔細閱讀的規定。這種方式可以減少短時間接受大量信息的問題,確保消費者有足夠的時間來審慎考慮合同的內容,從而提高合同的合意真實性和有效性。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