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搬遷”和”拆遷協議”大不相同,可一定要看清楚!

2024年2月6日 20点热度 0人点赞

“協議搬遷”和”拆遷協議”大不相同,可一定要看清楚!

在征地拆遷中,老百姓會經常遇到協議搬遷四字,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協議搬遷的情況,重點是協議,沒有強制性,而拆遷協議則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則具有強制性,在遇到協議搬遷時要註意哪些呢?那麼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來跟大傢聊一聊。

律師解讀

首先協議搬遷重點在協議放在第一位,強調被拆遷人的自願性,即搬與不搬都是老百姓的自由,但是隨著拆遷大范圍施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采取委托國有公司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以”收購”方式代替應當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即俗稱的“協議搬遷”方式。對於此種“收購”模式的合法性以及所簽訂“收購協議”的效力,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此問題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存在爭議。“協議搬遷”方式、“收購”模式,在各地實踐中均有存在,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確實有利於提高舊城改造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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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對於“協議搬遷”“收購協議”的處理應註意以下幾點:

一、政府因公共利益委托國有公司或相關部門代替征收

市、縣人民政府在舊城改造過程中為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標,以委托國有公司“收購”來代替應當依法進行的“征收”,雖然收購協議名義上的簽訂主體是國有公司,但此種收購本身屬於政府征收職能的委托,並服務和服從於舊城改造這一公共利益需要,因而收購協議也具有行政協議的屬性。將該類行為納人行政訴訟審查范疇,有利於加強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收購”代替征收,規避司法審查監督。

二、必須遵從老百姓自己的意願

建立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的收購協議,因其在一定層面上有利於提高舊城改造的效率,並有助於通過提高收購價格來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更加充分的補償,具有現實合理性和可行性,因而不宜完全否定此種“收購”模式的合法性。

三、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以政府為被告承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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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國有公司還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實施收購並簽訂收購協議,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因履行協議發生的糾紛,並非都需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但在此過程中實施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責任,則仍應由行政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四、補償必須公平合理且自願平等

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國有公司、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實施收購過程中,必須堅持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相關收購協議,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不低於市場評估價格的公平、合理補償安置。收購主體存在《民法典》規定的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收購協議的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收購協議無效。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並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於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

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