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額低於一百元不能提現 是合理規定還是霸王條款

2024年2月6日 18点热度 0人点赞

餘額低於一百元不能提現 是合理規定還是霸王條款

法院認定平臺利用優勢地位設定格式條款無效

在自媒體時代,內容創作成為風口,不少平臺為激發用戶創作熱情,紛紛推出“流量分成”“獨傢獎勵”等激勵方案。這本該是平臺與用戶間雙贏的合作模式,但因平臺對提現門檻的設置引發了不少糾紛。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內容創作平臺稿酬提現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某平臺是天津某公司運營的內容創作平臺,平臺以文章內廣告的展示量計算最終收益,並為作者提供分潤收益。2018年2月,林某在某平臺開通自媒體賬號,並通過運營產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計提現216.89元。但當林某再次提現時,網站卻提示“餘額大於等於100元,可申請提現”“收益出賬期:每月11日10點前”“提現申請期:每月11日10點至15日24點”等規定。上述規定使林某賬戶中的65.01元餘額一直未能提現。

林某認為,天津某公司未在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現條款,且現有提現規則有違公平原則,故將天津某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餘額大於等於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為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條款“餘額大於等於100元才可申請提現”是某平臺預先擬定並面向眾多平臺用戶統一公示、重復適用的條款,用戶無法進行各異性磋商,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是某平臺為了便於管理而設置的規定,其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後,又疊加限制了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註銷賬號後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於承擔平臺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平臺設置的上述提現條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聯網平臺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內的部分影響力較小、收益增長不穩定的用戶,無法在可預期的、相對固定的期限內支取其自有財產,有違公平原則,故認定該條款無效。

【法官說法】

廣州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庭長段莉瓊指出,互聯網平臺出於降低網絡交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的目的,通常會預先擬定格式條款來建立平臺管理模式和規則,平臺用戶無法就協議內容進行差異化協商,傳統個別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

本案中,某平臺是自媒體內容創作、分發平臺,用戶通過在平臺內創作內容來獲取收益。根據案涉合同的性質和目的,有關創作收益計算、支付、提現等約定就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核心。某平臺設置最低提現金額條款是平臺為了行使自治管理權而設置的規定,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標準後,再疊加限制提現金額標準,且未向用戶提供註銷賬號後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未盡到平臺向用戶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財產的權利,故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因此,司法應更加關註互聯網平臺利用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並通過裁判引導平臺以更加公平的內容生產、分發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內容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段莉瓊說。

【專傢點評】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看來,互聯網平臺兼具服務提供者及網絡秩序管理者雙重身份,其憑借優勢地位向相關公眾提供的“一對多”的數據化、虛擬化、交互式網絡服務,與格式條款的應用具有天然的適應關系。如何處理好互聯網平臺和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關系、堅持鼓勵創新與規范發展並重的治理理念,是目前需要予以關註的重點問題。

“本案判決兼顧內容創作者的收入處分自由和平臺運營的管理需求,通過規范平臺格式條款的具體應用行為,引導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同時,在本案中也看到了法院對公眾看似‘細微’的權益的持續關註與保障,以及對公眾參與網絡空間治理的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薛軍說。

(法治日報守法普法記者張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