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協會對胡貴雲律師違規炒作案件做出如下認定

2024年3月3日 14点热度 0人点赞

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胡貴雲律師主觀上具有支持違規炒作案件的過錯,客觀上實施了違規炒作案件的行為。

一,微博用戶在胡貴雲律師微博下發布評論:「以前大家相信法律,沒有炒作。現在大家也許可以團結起來,每天把這五年江對劉做的事情發一遍。省的很多吃瓜網友,什麼都不懂,光看標題就來罵人。」胡貴雲律師在此條微博評論下方回復:「這個建議很好,很重要!」上述互動對公眾產生的影響效果是:該微博用戶認為以前相信法律沒有炒作,現在則建議網友集合起來炒作;胡貴雲律師則對該建議予以了贊賞和肯定,並認為該建議對相關民事糾紛的解決很重要。

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胡貴雲律師存在支持炒作案件的主觀過錯。

二,在網絡上出現江歌謊稱劉暖曦懷孕向陳世峰索要了10萬日元、陳世峰蓄謀行兇的對象是否為江歌傳言時,胡貴雲律師轉發他人發布類似傳言的微博並發表評論:「這幾天好幾個人給我推10萬日元的視頻報道,不厭其煩的說10萬元日元的事!」。盡管胡貴雲律師並未肯定該等傳言的真實性,但結合胡貴雲系案件兩審代理人,一審未涉及江歌索要10萬日元之事、二審中劉暖曦主張陳世峰因江歌索要10萬日元故其蓄謀行兇的對象為江歌的事實,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胡貴雲律師轉發並評論相關傳言,客觀上導致了與案情有關的不實信息誤導了讀者好奇和關注,助長了該等不實性信息的進一步傳播,擴大了該等不實信息的社會影響力。

胡貴雲律師的行為構成炒作案件的違規行為。


三,在網絡上出現江秋蓮募捐騙錢的傳聞時, 胡貴雲律師轉發他人微博:「呼籲:所有給江某蓮捐過錢的人,不管 30、50,還是 1000、200,甚至3000、5000,打即公安局電話0532-110或者0532-8851xxxx報警,告江某蓮詐騙…」並評論稱:「網友們自覺不自覺的開始學法用法,努力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盡管胡貴雲律師並未直接宣稱江秋蓮騙捐,但其在未核實江秋蓮是否確實騙捐的情況下即發表支持鼓勵網友報警的評論,客觀上導致了與案件當事人有關的不實信息引發讀者好奇和關注,助長了該等不實信息的進一步傳播,擴大了該等不實信息的社會影響力。

胡貴雲律師的行為構成炒作案件的違規行為。

四,在網絡上出現關於江秋蓮婚姻狀況的傳言和負面評價時,胡貴雲律師發布微博,內容為:「三萬五千人進去直播間,四婚涉及到的男人們好無辜啊,尤其是那個有錢的王姓村書記,還有那來路不明的兒子」。盡管胡貴雲律師在發布2小時後自行刪除了該微博,但客觀上助長了對案件當事人不利的不實信息的更廣泛傳播,擴大了該等不實信息的社會影響力,進一步引發網友讀者好奇和關注,激發或增強了讀者對江秋蓮的負面評價。

胡貴雲律師的行為構成炒作案件的違規行為。


五,在網絡上出現江秋蓮花錢買水軍炒作案件的傳言時,胡貴雲律師轉發他人微博並評論「江歌案五年間300多次熱搜,得花上千萬人民幣吧,這要堵死了,平台同意嗎?」胡貴雲律師雖然沒有直接認定或宣稱江秋蓮花錢買水軍,但在沒有核實傳言真偽的情況下,該評論內容強烈暗示其本人認可此類傳言,客觀上助長了不實信息的傳播,擴大了該等不實信息的社會影響力,促使讀者對江秋蓮作出負面評價。

六,在江秋蓮向平台投訴導致一些微博帳戶「炸號」時,胡貴雲律師發布微博稱「之所以要炸號、禁言、刪除,其實說白了對方就是鼓勵你電話、郵寄材料或親自到服務窗口投訴,因為干不死剪刀手她心不甘」胡貴雲律師以推測性和誇大性言論激發了網友的對立情緒,助長了不實信息的傳播,擴大了不實信息的社會影響力。

綜上,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胡貴雲律師主觀上存在支持炒作案件的過錯,客觀上多次實施自行發布、轉發及正面評論不實信息的行為,持續助長了該等信息的更廣泛傳播,擴大了該等信息的社會影響力,進一步引發網友讀者好奇和關注,激發或增強了讀者對案件當事人的負面評價。胡貴雲律師構成違規炒作案件,應當依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受到行業紀律處分。


北京市律師協會注意到,胡貴雲律師也曾發表過「在未知事情全貌的情況下,我們都不要貿然對一個人予以置評,這樣的言論可能就會變成壓倒另外一個人的一片雪花」的微博評論,也曾發布微博援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關於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的相關執業規范。然而,當網絡上出現有關江秋蓮負面傳言的時候,胡貴雲律師不僅沒有核實及澄清該等傳言,反而轉發傳播這些傳言,並且對這些傳言予以正面評價。

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胡貴雲律師通過披露不實或誤導性信息,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隱私,貶損了對方當事人的社會形象,構成違規,屬於違規炒作案件的構成情節,北京市律師協會將結合胡貴雲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的其他情節,綜合評判後作出行業紀律處分。

依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第四十五條、《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本會決定如下:

一、給予胡貴雲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二、給予北京市安通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業紀律處分;

三、對投訴人江秋蓮其他投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