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紙面服刑」,被判11年卻一天牢沒坐!深圳中院:重新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2024年3月23日 17点热度 0人点赞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官網公布一則辦案動態。經過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一年來的不懈努力,2023年12月,暫予監外執行10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被收監,執行剩餘刑期,2366萬元罰金刑同步恢復執行。

把疾病當做「護身符」

被判刑後逃避收監拒繳罰金

據了解,賴某在2000年7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捕後在逃。2011年12月,賴某被抓捕歸案,抓獲當天,看守所因賴某入所體檢達到「三期高血壓」而暫不收押,海關緝私部門隨即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13年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416萬元。

但因賴某患有「三期高血壓」,屬於嚴重疾病,法院決定對賴某暫予監外執行。於是,法院將賴某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劃付至執行款專戶後,便以賴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此後一直未恢復執行。

2022年,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深入檢查社區矯正檔案中敏感發現,因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9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外出活動頻繁,且能在取保候審當天繳納50萬元保證金,經濟條件良好,但剩餘的2366萬元罰金卻分文未繳,可能存在嚴重刑事執行不當的問題,遂啟動調查核實工作。

隨後,檢察官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證券登記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車管所、民政局等多家單位開展了調查。

經查明,賴某被抓獲當天因病取保,並於7日後與妻子協議離婚,兩人各分得4套房產,賴某還另分得1棟自建房,在歸案後其陸續將分得的4套房產變賣以逃避罰金刑。其間,賴某還將變賣1套房產的錢款直接轉入其母親賬戶,以其母親名義另外購買1套房產。賴某的經濟狀況良好,日常生活條件優越,有轎車一輛,甚至有能力向他人出借150萬元的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屬於有財產執行而未執行的情況,應當恢復執行程序。

了解到該情況後,檢察官便將該線索移送深圳市檢察院並協助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意見。

檢察官重新審查

10年後被收監執行

那麼,賴某之前所患的「三期高血壓」是否還會影響其收監服刑呢?

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短期內有無生命危險」作出明確規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臨床生命體征改變,並經臨床診斷和評估後確有短期內發生死亡可能的情形。

檢察官查閱賴某近兩年體檢結果,賴某雖然身患多種疾病,但是,僅有高血壓曾經達到很高危的程度,而其所患高血壓疾病經過規范治療,已經逐漸穩定下降,根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第4項,高血壓達到很高危程度,合並靶器官受損,才屬於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因此檢察官決定重新審查賴某是否符合收監條件。

檢察官就該案件多次召開會議,周密部署方案,重新聯系第三方醫院,在檢察人員輪流值班看守下,對賴某進行更全面的24小時血壓動態檢查。結果表明,賴某血壓目前屬於2級高血壓范圍內,不屬於很高危的程度,短期內無生命危險,屬於可以有效控制病情的情形。

於是,羅湖區檢察院向羅湖區司法局提出收監執行檢察建議。羅湖區司法局採納了羅湖區檢察院的建議,並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賴某收監執行的建議。2023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賴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2023年12月11日,賴某被收監執行。而同時,收到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後,法院也已對賴某剩餘的2366多萬罰金恢復執行,賴某母親名下的那套房產和賴某的自建房均已被查封。(羊城晚報金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