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版權第一案:我用AI做的圖,版權歸我嗎?

2024年2月6日 21点热度 0人点赞
最近,一個跟 AI 相關的案子引起了全國同行的圍觀,原因是一個百傢號作者在網上寫文章時,用了一張網上的 AI 圖片當配圖,結果被圖片的生產者告侵權。這不禁讓人緊張:以後 AI 產的圖片,還能隨便用嗎?會不會侵權?
事情是這樣的 ——
2023 年 2 月,李昀鍇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通過在模型上輸入數十個提示詞,設置相關迭代步數、圖片高度、提示詞引導系數以及隨機數種子等,生成了數張人像圖片。隨後,李昀鍇以 “春風送來了溫柔” 為名發佈在社交平臺小紅書上。2023 年 3 月 2 日,百傢號一自媒體賬號發佈的名為《三月的愛情,在桃花裡》的文章使用了李昀鍇制作的圖片。
李昀鍇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的圖片
李昀鍇認為,對方未獲得他的許可就截掉了他在小紅書平臺的署名水印進行發佈,侵犯了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023 年 5 月,李昀鍇起訴被告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
這裡最關鍵的爭議在於,李昀鍇基於自己設定的提示詞和參數,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制作的圖片 “春風送來了溫柔” 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構成哪一種類型的作品?
法院認為,原告李昀鍇使用開源軟件 Stable Diffusion 創作的圖片由其獨立完成,體現了他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涉案圖片具備 “獨創性” 要件。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於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最終判決李昀鍇勝訴,被告需在百傢號平臺公開道歉,並向原告賠償 500 元
這個案件,也成為了 AI 生成圖片相關領域著作權第一案,讓 AI 領域的從業者和使用者都提高了警惕:
原來 AI 創作的圖片也是有著作權的,那以後使用 AI 圖片還得註意授權問題了?
AI 圖片很多都是用別人的圖片 “溶” 出來的,相當於 “二創”。這種做法放在文藝領域早被當成抄襲了,為啥它還能享有著作權呢?這是不是合理的?
我用 AI 創作的圖,總共有哪些權利和風險?權責如何劃分?
對此,我們邀請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律師鄧超進行對談,一起聊聊究竟怎麼回事。

01、AI 作品,版權並不明晰

開源中國:首先我們捋清一下概念,版權和著作權是一回事嗎?
鄧超:是的,著作權和版權沒有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是指作品的作者等相關人員,依法對其已經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等。且著作權即版權。
開源中國:OK,那在現行法律當中,個人或單位使用 AI 生產的圖片,擁有版權嗎?
鄧超:在現行法律當中,這塊還沒有明確規定,行業意見也不統一,需要進行個案分析。
前年北京互聯網法院有一個 “菲林訴百度案”,當時法院認為,機器生成的內容是沒有版權的。
但是在深圳的 “騰訊新聞案”,法院則認為,機器生成的內容有版權。
一南一北,對這個問題給出了不同的答案,但是這些案子都沒有上訴,所以說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意見。今天這個案子裡,北京互聯網法院就認為,AI 生成的圖片是有版權的。但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它是個基層法院,判決的效力有限,不好說能不能全國推廣。
開源中國:那 AI 生成的圖片所擁有的權利很模糊啊?
鄧超:也不能說很模糊,它有一個判斷的過程。判決也強調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視個案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在這個案子裡,這張圖片的生成涉及了上百個提示詞和參數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可這個創作者是付出了一定的創造性勞動的。相反,假設隻是跟 AI 說 “畫一幅秋天的風景畫”,那這個在我看來就不能有版權了,因為沒付出什麼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創作。
開源中國:可是,這些為創作而輸出的參數和設定,多少算多,又多少算少呢?
鄧超:是的,這裡恰恰就是判斷的難點,可能在每個案子裡,每個法官的判斷都會不一樣。
開源中國:有律師認為,AI 作圖跟傳統的美術創作有很大的區別,原告隻輸出了提示詞,並沒有動筆去畫具體的線條,也沒有百分之百地告知 Stable Diffusion 模型怎樣去畫出具體的線條和色彩,就通過人工智能生成了圖片。根據《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人創作的作品才受版權保護,原告李昀鍇的行為並不構成創作。你怎麼看?
鄧超:是的,這種反對的觀點還挺普遍。做個類比,我讓一位畫傢畫一幅秋天的風景畫,但我不能在畫傢畫完了之後說 “我是這幅畫的作者”。這是不合理的。
還有一種反對觀點,它的邏輯是:即使我說了 “畫一幅秋天的風景畫” 這句話,不同的人他會畫出不一樣的東西,不能因為我說了這句指令,我就擁有了畫的著作權,這是很奇怪的。像秋天的風景這種東西,本來就是一千個人一千種畫法,即使是 AI ,不同的 AI 畫出來的也不一樣。甚至相同的 AI ,你讓它再畫一遍,都不一定畫得出來。
開源中國:即使是相同的參數,它也不一定會生成同樣的圖。
鄧超:是的,沒錯。但是這個類比,隻能放在人身上,放在 AI 身上就不太一樣,因為 AI 它是一個機器,不是具體的人,是沒有權利的。如果這幅圖是我讓一個人來畫的話,那著作權肯定就屬於畫畫的那個人了。但 AI 它不是人,它沒法成為作者。現階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不支持 AI 成為法律上的主體。
這也是法院在這個判決中做出的考量。目前來講,無論是認為 AI 作品應該有版權還是不應該有版權,其實都能解釋得通,因為 AI 這東西是新興的,法律比較落後,現在還沒有達成一致說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所以,法院現在判決的時候,更多是從產業或者立法目的的角度,去解釋說:這 AI 是把它保護起來比較好,還是不保護更好?
在這個案子裡面,原告為了生成這張圖片,輸入了大量的指令,調整了上百個參數,如此正向反向的一系列約束下來,才得到這張圖。這個過程,在法院看來,是有一定的獨創性的。咱們國傢法律規定的獨創性很低。比如說攝影作品,攝影師等了一天安排了特定角度拍出來的圖,大傢會認為有獨創性;但咱們普通人隨便拍的圖,一般來講也是有獨創性的,即使你沒調參數,也沒啥構思。所以說,獨創性,這東西的門檻就很低,不需要達到什麼專業高度就能擁有。
開源中國:可是拍照這事兒是我們自己動手拍的,不是別人告訴我怎麼拍的。而且用 AI 的話,即使描述得再具體,它也隻是文字創作,不是美術創作,它對於創作結果是不能預見也無法控制的,這與人們之前使用畫筆、繪圖軟件去作圖有很大的不同。它是 “文生圖”,不是 “手作圖”。
鄧超:所以說,這裡其實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給不給版權保護都說得通。
有一種反對觀點認為,比如說 “畫一幅秋天的風景” 這個指令,可以擁有文字性的版權,但這個文字性的版權,不能延伸到它生成的圖片,不然以後所有的秋天風景畫都侵犯了我的版權了,因為我最先說了這句指令。
不過,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各種形式的創作,要獲得版權保護都是一個時間問題。比如說攝影技術剛誕生的時候,大傢覺得攝影也不應該給版權,因為攝影出現之前,大傢都是用油畫,可能得花幾十年學習,才能把風景畫得很像。結果攝影技術出來之後,不需要任何繪畫功底、也不用學幾十年,隻需按一下快門,就能得到一幅比你學了十幾年畫畫還要接近真實的畫,所以大傢都認為它不是藝術,不應該給版權。可是後來你看,隨著技術的發展,攝影慢慢地也成為一門藝術了。
從歷史的視角來看,每當有新的事物出現,它總會面臨一些爭議,比方說要不要給版權?但是我們可以想辦法把版權保護做得更好,在保障權利的同時適應新事物的出現。

02、新情況可以參照現有法律嗎?

開源中國:現在有一種想法是將 AI 創作類比成互聯網產品。比方說程序員在後臺輸入代碼,通過計算機生成了一個 APP,生成了它的各種功能。但是代碼不屬於美術作品,誰來寫都一樣,能實現就行,同一個功能背後的代碼可能是一模一樣的。在 AI 創作中,提示詞就相當於創作的 “代碼”,生成的圖片就類似於前臺的 APP,那這個提示詞是不是也是誰來寫都一樣呢?還應該有版權嗎?
鄧超:在智力創作這一塊,法律要求的門檻很低,畢加索的畫有版權,小學生的畫也一樣有,並不以智力貢獻的高低來衡量,隻要是你寫的就能有版權。
所以,代碼也是可以享有版權的,像軟件著作權登記,它登記的就是這個代碼。如果你寫了一個代碼,別人抄襲你的代碼,那也是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隻不過代碼的著作權僅限於這個文字代碼本身。
最開始,把代碼當成文學小說來保護,也是有爭議的。畢竟文字它沒有任何實用的功能,但是代碼,它唯一的目的就是實現功能。但是版權法不保護功能,要想保護功能可以用專利。所以最開始把代碼視為文學小說就有這麼一個不自洽的地方。那麼法律後來就規定了,實現某個功能的唯一或者非常有限的代碼,它是不能受版權保護的。比如說,單獨寫一個 “彈出提示框”,僅僅這麼一點東西,是沒法被版權保護的。但要是整個程序,比如像微信,作為一個整體來講,它就受到版權保護。
要是拿音樂來類比的話,單個音節,像 do、rei、mi、fa、so 本身是沒法保護的,但是你把它編成一首曲子,那這首曲子就能受到版權保護。
開源中國:意思就是它得作為整體的一個作品來呈現才能算。
鄧超:對。但是要說得呈現到啥程度,這其實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線。比方說一首歌算,那其中一段算不算呢?這就得到具體案件裡面,進行具體分析了。
開源中國:人工智能的軟件是可以大規模復制的,隻要算力足夠,短時間生成海量的圖片完全沒有問題。如果這都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對整個社會而言,會不會起不到鼓勵創新的效果?
鄧超:是這樣,現在從實踐來講,很多圖片沒法判斷是不是 AI 生成的,除了那些手畫不好的之外,其實很難分辨。在這種情況下,咱們默認所有圖片都是有版權的就行了,不要在意它是不是 AI 生產的,這跟 AI 沒關系。咱們在用圖的時候,就兩個原則:你獨創的,或者是合法購買許可的,那就用;如果不是,那就別隨便用。不能在網上看到一個圖片就隨手拿過來,這無論是不是 AI 生產的,風險都很大。
如果說我用 AI 大模型生成的圖,跟別人生成的一樣,比方說一樣的提示詞下 AI 給我們都出了一樣的圖,那也沒關系,因為這是你獨立創作的,就可以避免法律風險,哪怕對方來起訴也不怕。
開源中國:就是說我們用同一個 AI 同一套提示詞生成的兩張圖,我們各自分別都有著作權,哪怕這兩張圖一模一樣?
鄧超:是的,因為咱們講的是獨創性,隻要這是你獨立完成的,那就沒有問題。比如說,兩個人同時拍天安門廣場升旗的圖片,可能倆人的角度非常像,拍出來的圖片幾乎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各自都有著作權,沒有任何人侵權。但如果真到了法庭那個階段,你就得拿出證據證明這圖確實是我拍的,不是我扒的。像這個案子裡,被告把原告圖片水印都截掉了,那肯定是在網絡上扒的,肯定侵權。但如果被告的時候,能把原圖或提示詞都拿出來,證明確實能生成這圖,那被告侵權就不成立了。
開源中國:但如果要重現的話,萬一輸入同樣的提示詞,AI 生成的圖不一樣,那不就沒法自證了?
鄧超:理論上是這樣,但另一方面來看,這些圖片侵權的案子,判賠額都很低,這個案子判賠 500,其他案子更少,一般就幾十塊錢,風險很小。如果是自創圖片的話,雖然不一定保留有創作過程,但肯定會留痕,實在不行還能找證人出庭作證,總之肯定能查清,所以對現狀不會有什麼顛覆性的影響。

03、AI 創作,風險大大的有

開源中國:說到獨創性,目前很多的 AI 圖片,都是用別人現有的圖片 “溶” 出來的,這樣也能算獨創性嗎?這不算抄襲嗎?
鄧超:當前剛好有一個案子:2023 年 12 月 27 日,《紐約時報》起訴微軟和 OpenAI,宣稱報社數百萬篇文章被用作 AI 的訓練數據,這些數據的投喂到底是屬於合理使用還是版權侵權,現在也沒有定論,可以密切關註一下。
“合理使用原則” 是指,雖然你的行為嚴格來說算侵權,但你的行為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借用,用來促進創造性的表達。例如,學者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摘錄他人內容;作者可以出版改編圖書;普通人可以截取電影片段做影評。換句話說,如果對版權限制過死,文明的創造力將可能停滯。
科技公司長期利用這一原則來規避版權爭議。2013 年,谷歌因為復制數百萬冊圖書並在線上傳書裡的片段,遭到作傢協會的起訴,法官基於合理使用原則,裁決谷歌這一行為合法,因為它為公眾創建了可搜索的索引,創造了公共價值。在大模型時代,合理使用原則仍可能發揮關鍵作用。支持 AI 不侵權的人認為,大模型生成內容的過程,跟人類創作相差無幾 —— 當你嘗試畫一幅畫或拍一支視頻,你的腦海裡也會有你看過的畫或電影。人類的創作在前人的基礎上進步,大模型也是如此。
現實總是領先法律一步:現實裡出現問題了,法律再進行回應,現在剛好卡在了沒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
從本質上來講,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的繁榮。像遠古時代,沒有什麼知識產品,宋代印刷術出現之前,大傢都是用手抄本,但大傢都認為這是好事,可以防止文獻失傳。印刷術出現之後,才慢慢有了著作權。立法者認為,對作品作者給予一定保護,可以激發其他人創作出更多的作品來。現實也的確是這樣,發達國傢都有著非常完善的知識沉淀。所以本質來講,還是看怎麼選擇更能促進產業和整個社會的發展。
開源中國:說到促進創作,這裡我要講一下,在美術界,相似度達到 10% 就屬於抄襲了,但是 AI 現在是在不聲明的情況下抄襲,並且不以任何代價使用,這不就跟促進創作的初衷剛好相反了?如果一做出來就會被抄襲,那不正好打擊了人們創作的積極性,擠壓人的創作空間嗎?
鄧超:對,是這樣。任何一個東西,政策的影響都是兩方面的,你說的是負面的一方。但從正面來講,以前創作圖片,需要美工先學十年美術,美工畫一幅圖要畫一天。但現在,任何一個沒有學過美術的人,也可以創作出一幅畫了。從這方面來講,生產力肯定是大大提高了,AI 一天生成的圖就能頂 100 個美工的創作。當然,最後肯定還需要微調,但這生產率已經翻倍了。
假設現在一個公司需要 100 張圖,如果找美工,成本是十萬塊錢;但找一個 AI 的話,可能就 1000 塊錢,加上後期人工修改可能隻需一萬。從公司的角度來講,它的成本就降低了,變得更有競爭力了,但背後可能就有十個美工失業了。可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可能又會有十個 AI 相關的就業崗位增加。
所以 AI 這個東西,它就像蝴蝶效應一樣,一個因素改變帶來的社會變化非常復雜,有人受益,就會有人受損,所以這裡很難預測,也不是我一個人能想明白的事。
開源中國:在風險這塊,舉個例子:假設我用 AI 做圖的時候,隻輸了文字指令,但 AI 在訓練的時候被喂了有版權的圖片,所以產出給我的圖片也侵權了,那是我負責還是 AI 公司負責?
鄧超:按照咱們討論的這個案子來講,肯定是你負責,因為 AI 它隻是一個工具,就跟畫筆或者照相機一樣,最後出問題可能還是得人來負責。除了我們剛才說的 “紐約時報訴 OpenAI 案”,因為 OpenAI 是在訓練的時候使用了紐約時報的內容,所以要 OpenAI 負責。但是現在 OpenAI 已經把產品軟件提供出來了,你用這個 AI 軟件生成的圖片,如果侵權的話,(雖然現在還沒有案例),AI 工具它大概率是沒有責任的,責任在你。
開源中國:可是我本意沒有想要侵權任何人,也不是我讓這個 AI 去抄襲別人的,甚至我都不知道別人作品的存在,是 AI 公司訓練的時候喂了有版權的圖導致的生成作品侵權,這種情況我是沒法控制的,也需要我來負責嗎?
鄧超:確實,你問的這三個問題,是 AI 時代最棘手的三個問題,現在都沒有人有答案:
第一,大模型使用海量數據來進行訓練,這種行為到底是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第二,AI 生成的作品到底有沒有版權?(今天討論的這個案子裡北京互聯網法院已經初步給出了意見)
第三,用 AI 生成的作品侵權了究竟誰來承擔責任?
這三個問題現在沒人能有答案,我剛才說的,隻是我個人的觀點。
開源中國:那意思就是說,有好處的話,是使用者獲得,如果是風險的話,也是使用者承擔。那 AI 公司它豈不是隻負責賺錢不承擔風險?
鄧超:簡單來說是這樣,但具體的還得結合具體案情來講。
企業的風險就是我們說的第一個問題:用別人的內容來訓練 AI 模型,屬不屬於合理使用?這時候的政策是很敏感的。假設這算合理使用,企業風險很小,那一定程度上會促進 AI 產業的發展,因為企業沒啥後顧之憂了;但如果讓企業承擔很大的責任,那一些剛發展起來的小公司搞不好會因為法律訴訟破產,這樣就阻礙了行業發展。法律也好,判決也好,肯定都是要考慮產業發展的。
開源中國:但是也不能光攬好處,把風險甩給用戶去跟原作者扯皮吧?
鄧超:對,但是有人受益,肯定就有人受損,這個不太可能雙贏,就看你價值取向更偏向誰。比如產業早期的時候,可能傾向於促進產業發展;等產業發展成熟了,公司壯大了,還一點責任都不承擔就不太好了。不同階段,產業政策不一樣,法律方面的話,至少在我看來,裁判者也好,立法者也好,都是需要平衡的。
開源中國:伴隨著人工智能、大語言模型的發展,AI 創作這種生產方式,還可能會觸及哪些法律問題?
鄧超:除了上面講到的三點,還有就是可能會侵犯別人的肖像權,比方說生成的人像跟別人長得一樣,可能就會侵犯肖像權,這也屬於第三點中侵權的一種形式吧。
開源中國:法律屆是怎麼看待 AI 創作這一新的生產模式的?接下來會不會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呢?
鄧超:按照過往的歷史經驗來看,不會這麼早出臺法律。以往像互聯網之類的新事物,法律界都會先讓子彈飛一會兒,先觀察一陣,等到時機成熟了,再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另外,咱們現在的知識產權法的框架,足以解決目前跟 AI 相關的一些問題,還沒有必要單獨針對 AI 立一個法。可能等時機成熟了,會完善法律下面的一些解釋或規定吧。

對此,各位怎麼看?你認為 AI 作品應該有版權嗎?我們評論區見吧~
本期嘉賓:鄧超 | 律師(微信號:dengchao)
具有理學學士和法學博士學位,有著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在知識產權行業從業十餘年,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
長期專註於科技和媒體領域的知識產權前沿問題的研究和實踐,代表客戶處理相關的訴訟和非訴法律事務。
在進入律師事務所之前,曾就職於世界 500 強公司的法務部以及國內頂尖的知識產權事務所,為眾多跨國公司、國內上市公司等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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